最高法解析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中國法院網

2020-12-13 中國法院網
 

    為進一步規範毒品犯罪案件辦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4年8月20日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便於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適用,現就《意見》的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及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意見》的制定背景

    審判工作中發現,毒品犯罪案件法律文書中存在部分毒品名稱表述不科學、不規範的問題,尤以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的名稱表述最為突出。規範表述毒品名稱,既是促進毒品犯罪案件辦理工作規範化的客觀要求,也是準確認定毒品性質、依法準確定罪量刑的基礎。為科學規範毒品名稱表述,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自2013年初以來開展了相關調研論證工作,通過研究大量毒品犯罪案件裁判文書、查閱相關專業資料、諮詢有關專業人員意見,形成了規範毒品名稱表述的初步意見。鑑於毒品名稱規範問題涉及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階段,單由法院一家對毒品名稱表述進行規範效果有限,經正式徵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意見,一致同意由三家聯合制發規範性文件,對毒品名稱表述進行統一規範,以促進毒品犯罪案件辦理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部門共同對規範毒品名稱表述的初步意見進行了深入研究,並召開座談會專門聽取了毒品鑑定專家和法律語言專家的意見。經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並聯合發布了《意見》。

    二、關於《意見》的起草思路

    當前,毒品犯罪案件法律文書中,毒品名稱表述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較少使用規範的化學名稱,多用俗稱。如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劑狀毒品表述為「麻古」或者「麻果」,將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狀毒品表述為「K粉」等。第二,用單一的化學名稱指代形態、成分有明顯差異的毒品。如用甲基苯丙胺指代甲基苯丙胺含量明顯不同的晶體和片劑狀毒品等。第三,同一名稱(主要是俗稱)指代的混合型毒品有時並不相同。如「搖頭丸」在有的案件中指代以MDMA為主要成分的毒品,在有的案件中又指代以氯胺酮為主要成分的毒品,在另一些案件中甚至指代不含毒品成分的丸狀物品;「神仙水」在不同案件中指代的毒品成分也常常存在較大差異。

    《意見》針對毒品名稱表述存在的上述問題,明確了規範毒品名稱表述的基本原則。同時,從實踐情況看,毒品犯罪案件中迫切需要規範名稱表述的主要是甲基苯丙胺、氯胺酮、「麻古」(又稱「麻果」)、「搖頭丸」、「神仙水」等新類型、混合型毒品,《意見》對這幾類毒品的名稱表述作出了具體規範。傳統毒品海洛因不存在名稱表述不規範的問題。對於實踐中較少出現的新類型毒品(如甲卡西酮、曲馬多等),名稱表述的規範性問題目前尚不突出。今後如發現其他需要規範的毒品名稱表述問題,可以根據《意見》確定的基本原則加以規範。 

    從涉及的法律文書範圍看,《意見》明確規定,需要規範毒品名稱表述的法律文書主要是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的起訴書與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即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終局性法律文書,也是主要向社會公開的法律文書。考慮到工作實際,對其他內部法律文書暫不做硬性要求,但也希望按照《意見》的要求規範表述毒品名稱。

    三、關於《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規定了規範毒品名稱表述的三條基本原則,第二部分對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的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搖頭丸」「神仙水」等幾類毒品的名稱表述作了具體規範。

    (一)規範毒品名稱表述的基本原則

    第一條基本原則確定,毒品名稱表述應當以毒品的化學名稱為依據,不再直接使用俗稱。由於刑法、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與《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對部分毒品的化學名稱規定不盡一致,前者更符合法律語言要求,故應優先以刑法、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毒品名稱為表述依據。刑法、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的毒品名稱進行表述。

    第二條基本原則確定了混合型毒品的名稱表述方法。混合型毒品的名稱表述直接關係到毒品的種類認定和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確定。該原則規定,對於混合型毒品,應當以其中一種主要的毒品成分確定毒品種類,並根據其具體形態進行客觀表述。司法實踐中通常以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即處罰更重)的毒品成分確定混合型毒品的種類,2008年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大連會議紀要》)也採用了這種做法,這不僅有利於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分子,也便於司法操作。由於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定罪量刑標準低、社會危害大,混合型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一般應當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確定其毒品種類。對於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極低的(固體2%、液體0.005%以下,即痕量),以其他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但含量並非極低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有兩種以上毒品成分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且標準相同的,以其中所佔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片劑狀混合型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如果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並非極低,應當表述為甲基苯丙胺片劑;片劑狀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的,如果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極低,而氯胺酮的含量並非極低的,應當表述為氯胺酮片劑。混合型毒品成分複雜的,可以用括號註明其中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或者所佔比例較大的一至二種毒品成分,以全面反映毒品性質,如表述為含氯胺酮(咖啡因、地西泮等)成分的液體。

    第三條基本原則確定了毒品常見俗稱的表述方法。實踐中,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不了解毒品的規範化學名稱和混合型毒品的具體成分,所供述的通常是毒品的俗稱,如「麻古」、「K粉」等。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文書中認定的相關事實提出異議,也為了體現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對應性,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用括號註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毒品常見俗稱,如表述為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

    (二)幾類毒品的名稱表述

    1.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這方面,《意見》主要規定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體狀毒品,以甲基苯丙胺為主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粉末等的名稱表述問題。

    (1)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體狀毒品的名稱表述。該類毒品的化學成分為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實踐中多稱之為冰毒。冰毒是基於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外觀特徵對其的一種稱謂,來源於英文ICE的意譯,並不是這種毒品的化學名稱。刑法條文中雖有關於冰毒的表述,但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中則很少使用,故將這種毒品直接表述為冰毒並不十分規範。同時,甲基苯丙胺存在鹽和鹼兩種形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為晶體,甲基苯丙胺鹼則為油狀液體(實踐中並不常見),因此也不宜用甲基苯丙胺單獨指代晶體狀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意見》規定,將該類毒品表述為甲基苯丙胺,並用括號註明系冰毒,既反映了毒品的化學成分,又說明僅指晶體狀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且與刑法對該類毒品的表述方式一致。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出現時表述為甲基苯丙胺(冰毒),再次出現時直接表述為甲基苯丙胺,以使行文簡潔。

    (2)以甲基苯丙胺為主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的名稱表述。該類毒品由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香料、色素等成分混合而成,其中最主要的毒品成分為甲基苯丙胺。當前,法律文書中多將其表述為「麻古」或者「麻果」,也有的直接表述為甲基苯丙胺。經研究,以上兩種表述方式都欠妥當,理由是:第一,「麻古」或者「麻果」來源於泰語音譯,系犯罪分子對該類毒品的俗稱,既不能體現其化學成分,也不是刑法、司法解釋中使用的稱謂。並且,各地表述存在差異,有的地區稱之為「麻古」,有的地區稱之為「麻果」,還有的地區稱之為「緬果」。故不宜將該類毒品表述為「麻古」或者「麻果」等。第二,該類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通常在5%至25%之間,大大低於晶體狀的甲基苯丙胺(含量通常在50%至100%之間)。在數量相同的情況下,兩者的有效毒品成分和社會危害存在一定差異。故不宜將該類毒品直接表述為甲基苯丙胺。近年來,國家禁毒委員會的官方文件中將該類毒品稱為冰毒片劑,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的官方文件中將其表述為「Methamphetamine tablet」(甲基苯丙胺片劑)。這種「主要毒品成分+片劑」的表述方法既反映出混合型毒品中最主要的毒品成分,也體現出該類毒品在形態、含量上與晶體狀甲基苯丙胺的區別,值得借鑑。而且,相對於冰毒片劑,甲基苯丙胺片劑的表述方法直接體現了毒品的化學成分,更為嚴謹和規範。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供述為「麻古」、「麻果」或者其他俗稱,故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用括號註明,如表述為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等。

    (3)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粉末等的名稱表述。在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中,除查獲毒品成品外,往往還會查獲大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塊狀物、粉末狀物等非常態物質。這些物質通常是製毒過程中產生的半成品、廢液廢料,也可能是用於加工甲基苯丙胺片劑的原料。由於有時難以準確界定上述物質的性質,故在法律文書中既不能將其直接等同於甲基苯丙胺成品,也不宜明確界定其屬於毒品半成品、廢液廢料或者是加工原料,而應根據其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進行客觀表述,如表述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等。

    2.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

    這方面,《意見》主要規定了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狀毒品,以氯胺酮為主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含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等的名稱表述問題。

    (1)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狀毒品的名稱表述。氯胺酮的外觀為白色晶體粉末,實踐中多將其表述為「K粉」或者「K」粉。對於常態粉末狀的該類毒品,應統一使用其化學名稱,表述為氯胺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為「K粉」等俗稱的,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出現時用括號註明,如表述為氯胺酮(俗稱「K粉」)等。

    (2)以氯胺酮為主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的名稱表述。毒品市場上存在一些以氯胺酮為主要成分,同時添加其他毒品、非毒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實踐中對該類毒品的名稱表述非常不規範,有的甚至表述為「搖頭丸」,混淆了不同毒品的性質。對於以氯胺酮為主要成分的片劑狀毒品,也應當採用前述「主要毒品成分+片劑」的表述方法,統一表述為氯胺酮片劑。

    (3)含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等的名稱表述。在製造氯胺酮犯罪中,常常會查獲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等。對於這些含有氯胺酮成分的非常態物質,應當根據其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進行客觀表述,如表述為含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含氯胺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等。

    3.含MDMA等成分的毒品

    「搖頭丸」是指以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MDA)或者3,4-亞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MDEA)為主要成分的片劑、丸劑或膠囊類毒品。部分「搖頭丸」中還摻雜有氯胺酮成分,屬於致幻性苯丙胺類興奮劑。近年來,我國實際查獲「搖頭丸」的案件數量不多,但實踐中多將不含MDMA、MDA、MDEA等成分的丸狀、片劑狀毒品不加區分地稱為「搖頭丸」,導致這一稱謂被濫用,也給毒品的性質和數量認定帶來困難,確有必要加以規範。根據規範毒品名稱表述的基本原則,對於此類混合型毒品,應當根據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認定毒品種類、確定名稱。按照法律語言的要求,文書中不宜直接使用其主要毒品成分的英文名稱縮寫,而應使用中文化學名稱。但是,此類毒品的中文化學名稱較為複雜,在文書中反覆出現會影響表述的簡潔性,故可以在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在中文化學名稱後註明其英文縮寫簡稱,下文中使用其簡稱即可。如表述為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劑(以下簡稱MDMA片劑)、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片劑(以下簡稱MDA片劑)、3,4-亞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片劑(以下簡稱MDEA片劑)等。需要說明的是,對於MDMA、MDA、MDEA等毒品的中文化學名稱,我們專門聽取了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毒品檢驗技術處和國家毒品實驗室有關專家的意見。專家指出,麻精藥品品種目錄及2007年「兩高一部」聯合制定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上述毒品的名稱表述均不夠規範,其中的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不僅指MDMA,還涵蓋了其他化學成分相近但不屬於毒品的物質,如5,6-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故不宜採用。我們根據專家的一致意見,採用了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亞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MDEA)等更為規範、準確的化學名稱。同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為「搖頭丸」等俗稱的,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用括號註明,如表述為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劑(以下簡稱MDMA片劑,俗稱「搖頭丸」)等。

    4.「神仙水」類毒品

    「神仙水」是一種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的俗稱,近年來在全國各地均出現濫用,危害範圍較廣。「神仙水」本身沒有固定的成分、含量標準,且在我國不同地區成分和含量差異較大。根據國家毒品實驗室掌握的情況,「神仙水」以氯胺酮為主要成分,但含量不固定,同時添加咖啡因、地西泮、曲馬多等多種毒品成分,個別還含有甲基苯丙胺或者MDMA。由於「神仙水」的稱謂本身不具有代表性,隨意使用該俗稱會導致同一毒品名稱在不同案件中指代的毒品成分不同,故應當根據該類毒品的主要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確定名稱。如果該類毒品中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極低,所含其他毒品成分中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最低但含量並非極低的,應當表述為含氯胺酮成分的液體。必要時,可以註明其中所含的另外一至二種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或者所佔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如表述為含氯胺酮(地西泮、咖啡因等)成分的液體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為「神仙水」等俗稱的,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用括號註明,如表述為含氯胺酮(地西泮、咖啡因等)成分的液體(俗稱「神仙水」)等。

    5.大麻類毒品

    大麻屬於傳統毒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大麻油、大麻脂及大麻葉和大麻煙規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實踐中反映難以區分上述四類物質,因而有必要對其名稱表述加以規範。大麻葉是指大麻植物的葉、莖等,大麻植物的果實、花粉、葉、莖中均含有大麻脂,對大麻植物進行提取可以獲得大麻脂(固體),從大麻脂中可以提煉出大麻油(液體),大麻煙是指大麻植物做成的香菸。大麻類毒品中對神經系統起作用的主要成分為四氫大麻酚,也包括其降解產物大麻二酚和大麻酚等天然大麻素類物質。大麻植物的不同部位及利用大麻植物不同部位製取的不同大麻製品中,天然大麻素類物質的含量均有差別且不固定。因此,對於經鑑定含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等天然大麻素類物質的毒品,可以根據其外觀分別表述為大麻葉、大麻脂、大麻油或者大麻煙等。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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