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刑事律師,儘可能地熟悉某一個犯罪領域的法律規範,是辦理刑事案件應該掌握的一個基本技能。如果能藉此對所涉規範、實務案例、學術觀點等形成自己的知識管理體系,那自然是一種更高階的知識管理,也會讓自己在面對具體案件時,少去更多的檢索時間。
為此,針對毒品犯罪案件,筆者將自己平時收集整理的、常見的相關法律規範,進行「非嚴謹性」的分類後,匯總如下,希望能有益於需者。當然,其間肯定會有遺漏之處,也歡迎各律師同行及毒品犯罪研究愛好者補充,筆者在此先行謝過。
第一類:法律規定
第二類:司法解釋、會議紀要、批覆、答覆、意見等
第三類:部委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第四類:地方規範性文件
「 第一類:法律規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七條,另還有第一百九十一條的洗錢罪,也涉及毒品犯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 第二類:司法解釋、會議紀要、批覆、答覆、意見等 」
1. 【南寧會議紀要】《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00〕42號】(已失效)
2. 【大連會議紀要】《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08〕324號】
3. 【武漢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15〕129號】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麻黃草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 【公通字〔2013〕16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 【 法〔2014〕224號】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公通字〔2007〕84號】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6〕8號】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公禁毒〔2016〕511號】
9.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公通字〔2012〕26號】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法發〔2012〕12號】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鄰氯苯基環戊酮等三種製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通知》 【公通字〔2014〕32號】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製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公通字〔2009〕33號】
1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毒品犯罪批捕起訴工作的通知》 【高檢發刑字〔1997〕55號】
1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關於審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15. 【答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種毒品予以累加後量刑的答覆》 【法研〔2009〕146號】
16. 【批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的批覆 【 高檢發釋字〔2019〕2號】
17.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訴證據標準指導意見(試行)》 【〔2005〕高檢訴發第32號】
18. 【答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安定注射液是否屬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問題的答覆》 【〔2002〕高檢研發第23號】
19. 【答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販賣、運輸經過取汁的罌粟殼廢渣是否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的答覆》 【〔2010〕法研168號】
「 第三類:部委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1.《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72號】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安〔2010〕157號】
3.《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18年修訂】
4.公安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將羥亞胺列入《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公告
5.《公安機關勘驗檢查及處置製造毒品案件現場規定》 【公禁毒〔2010〕333號】
6.公安部禁毒局《關於非法製造販賣安鈉咖立案問題的答覆》 【公禁毒〔2002〕434號】
7.公安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2008〕7號】
8.公安部《關於無運輸備案證明承運易製毒化學品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2007〕6號】
9.公安部《關於在成品藥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侖和曲馬多進行銷售能否認定為製造販賣毒品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2009〕1號】
10.公安部《關於認定海洛因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禁毒〔2002〕236號】
1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關於加強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食藥監辦〔2012〕260號 】
1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禁毒繳獲罌粟殼處理問題的批覆》 【藥管安〔1999〕87號】
13.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嚴厲打擊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行為的通知》 【禁毒辦通〔2014〕62號】
14.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吸毒成癮認定辦法》【2016年修訂】
1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關於黃樟油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16.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麻黃素類易製毒化學品出口企業核定暫行辦法》
17.公安部《公安機關繳獲毒品管理規定》 【公禁毒〔2016〕486號 】
18.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溶液、複方甘草片和複方地芬諾酯片購銷管理的通知》 【食藥監辦藥化監〔2013〕33號】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理化檢驗報告書的編寫規定》 【GA/T 201-1998】
20.公安部《涉毒人員毛髮樣本檢測規範》 【公禁毒〔2018〕938號】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2018年修訂】
22.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禁毒辦《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 【公通字〔2015〕27號】
23.公安部《吸毒檢測程序規定》 【2016年修訂】
24.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將含羥考酮複方製劑等品種列入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
25.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將卡芬太尼等四種芬太尼類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
26.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溶液、複方甘草片和複方地芬諾酯片購銷管理的通知》
27.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製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 【國辦函〔2017〕120號】
28.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將4-氯乙卡西酮等32種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
29.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關於將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 【國食藥監辦〔2010〕315號】
30.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將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為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的公告》
31.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關於將芬太尼類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
32.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將N-甲基-N-(2-二甲氨基環己基)-3,4-二氯苯甲醯胺(U-47700)等四種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
33.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3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 【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
「 第四類:地方規範性文件」
浙江省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毒品案件中代購毒品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 【浙高法〔2018〕40號】
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規範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的意見》 【浙檢發訴三字〔2018〕1號】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關於辦理涉毒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意見》 【 浙公發〔2005〕6號】
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工作指引》 【 浙檢發訴三字〔2015〕1號】
5.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毒品類犯罪案件疑難問題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 檢訴〔2006〕14號】
6.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件規範量刑的紀要》
7.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新精神活性物質治理工作的意見》 【浙政辦發〔2018〕21號】
上海市
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毒品案件管轄問題的意見》 【滬檢發〔2006〕90號】
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對部分毒品案件進行含量鑑定的若干規定》 【 滬高法〔2005〕129號】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重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證據及其規格的意見》
5.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試行)》 【滬高法〔2005〕56號】
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毒品刑事犯罪實務問答
廣東省
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毒品犯罪案件有關數量量刑標準的參考意見》 【粵高法〔2003〕133號】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粵高法〔2002〕148號】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審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指導意見》 【粵高法發〔2005〕35號】
遼寧省
1.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關於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數量標準的參考意見》
2.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規範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刑罰適用的指導意見》 【遼高法〔2015〕41號】
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4.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關於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數量標準的參考意見》
5.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四川省
1.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販賣毒品案件有關犯罪預備問題的意見》
2.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氯胺酮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意見》
3. 【答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運輸毒品,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問題的答覆》 【川高法〔2001〕155號】
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當前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安徽省
1.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毒品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判斷規則》
山東省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山東省公安廳禁毒總隊《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2.山東高院刑一庭《關於毒品犯罪案件常見問題裁判指引》
江蘇省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蘇高法發〔1999〕24號】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常見毒品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及審查指引》 【蘇高法〔2018〕156號】
其他省份
1. 【北京市】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2. 【雲南省】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司法廳《關於毒品案件財產刑適用問題的意見(試行)》
3. 【雲南省】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司法廳《關於加強打擊零星販毒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試行)》
4. 【雲南省】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司法廳《關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刑事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5. 【湖南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性意見》
6. 【江西省】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
7.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南昌市公安局《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8.【貴州省】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州省公安廳《刑事案件基本證據要求》之毒品案件 【黔高法〔2016〕47號】
9.【天津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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