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刑辯】毒品犯罪辯護系列文章之二
作者:陳思宇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刑事部
關鍵詞:毒品種類毒品數量毒品折算標準毒品混合物折算
毒品種類紛繁複雜,這一點從國家多次增補《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到2019年5月1日直接把「芬太尼物質」整類列管即可見一斑。
根據相關規定,販賣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而販賣50克的氯胺酮(K粉)量刑區間則在三年以下。可見不同種類的毒品,根據其毒性大小不同,在量刑上顯然是有所區分的。
一、針對兩種以上毒品實施犯罪的種類認定
當一個行為人既販賣鴉片,又販賣海洛因,即毒品犯罪是針對兩種以上毒品時,應當如何認定種類和數量?
在經濟類犯罪中,無論所涉財物是金銀珠寶還是證券股票,最終都要將犯罪金額折算為人民幣來進行量刑。毒品犯罪也一樣,對於不同種類的毒品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折算,最終以一種毒品的數量進行量刑。
根據2015年《武漢會議紀要》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後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根據。」可見,海洛因是各類毒品折算的標準。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來折算這些毒品呢?
若《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按照規定的比例標準進行折算即可,例如《刑法》第347條規定「……(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這就意味著1000克鴉片相當於50克海洛因,50克冰毒相當於50克海洛因。
除了常見的毒品種類,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20多種毒品的量刑數量標準,毒性最強的二氫埃託啡10毫克就相當於50克海洛因,而危害相對較小的罌粟殼要200千克才相當於50克海洛因。
此外,還有很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涉及到的毒品,對於這些毒品,《武漢會議紀要》明確指出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4年10月頒布的《非法藥物折算表》進行折算。
二、兩種以上毒品混合物的種類認定
實踐中,比針對幾種毒品單獨犯罪更常見的,是針對毒品的混合物的犯罪。幾種毒品粉末混在一起,混合物的毒品種類又該如何認定呢?
原則上,根據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的規定,「對於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做成分鑑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並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此處的毒性大小,就要藉助前文所述的折算方法加以確定。
以前文所述的二氫埃託啡和罌粟殼為例,折算為海洛因的比例可謂是天壤之別,二氫埃託啡的毒性就顯然大於罌粟殼。
但是,對於混合毒品的認定還有一種例外,就是當混合毒品中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極低時,我們就不能簡單地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來確定毒品種類。此時,我們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頒布的《關於規範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加以確認,即「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極低的,可以根據其中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且所佔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
三、對毒品種類的認識錯誤
毒品種類除了有以上這些客觀方面的認定問題外,行為人主觀上對毒品種類的認識也影響著定罪量刑。
實踐中,對於毒品的主觀明知問題,不需要行為人準確地知道自己所涉及毒品的學名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只需要在他所處的社會環境中,達到一般人對毒品的認識就可以了。即行為人不知道他手上的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沒關係,他只要知道那是「白粉」或「冰毒」就可以了。
主觀明知方面只要求行為人對毒品有概括性的認識,但是如果行為人對毒品的具體種類出現了認識錯誤,把毒性大的毒品錯以為是毒性小的毒品了,量刑上又該如何把握呢?
例如,有人委託小A運輸毒品,告訴他是3000g大麻葉,小A懂一點法,覺得運輸3000g大麻葉判不了多久,就同意了。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結果鑑定是3000g海洛因,小A被騙了,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小A對於自己運輸的毒品是明知的,根據法定符合說,確定其構成運輸毒品罪,沒有問題。但是就如前文所述,毒品犯罪的量刑和具體毒品種類有著很大的關係,15000g大麻煙相當於50g海洛因,3000g大麻煙最高判3年,3000g海洛因是可能判死刑的。這種事實認定錯誤,嚴重影響著量刑,應當酌情考慮,實踐中很多判決也確實支持著這種觀點。
總之,毒品種類的認定對毒品犯罪的量刑有著重要的意義,在官方逐步完善不同毒品折算和混合毒品認定規則的同時,我們希望司法解釋能儘快明確毒品犯罪中毒品種類認識錯誤對量刑的影響,以保證罪刑相適應。
盈科刑辯團隊,每年代理數十起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團隊律師精於業務研究,尤其是在重大詐騙犯罪、毒品犯罪以及金融犯罪領域成績斐然,團隊成員先後代理過「中日韓」特大跨國販毒案、羅某販賣毒品案、張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大案要案,並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