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務經驗分享:如何在毒品案件中審查證人證言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證人都是購買毒品人員、吸食毒品人員,除此之外,其他類型的證人證言,相對較少。
由於購買毒品者、吸食毒品者通常直接參與了某些與案件相關的行為,剛剛接受辦案民警的詢問時,往往驚魂未定,往往會如實做證,指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當這些人員一旦冷靜下來,或者一旦受到外界的影響,或者一旦知道自己不會受到牽連的,其往往就會變成為犯罪嫌疑人說話,企圖為犯罪嫌疑人脫罪,證人證言將從有罪證據變成無罪證據。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一種非常特殊的證人,就是所謂的特情人員,也就是經常在警匪片中看到臥底。
特情人員的證言非常穩定、全面,對定罪量刑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辯護律師在審查特情人員的證言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否存在特情引誘的情形。
特情引誘,是指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打算實施毒品犯罪的,受到特情人員教唆、促成,才實施毒品犯罪;或者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打算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受到特情人員的教唆、促成,才實施了數量較大的毒品犯罪。
對於存在犯罪引誘或數量引誘的案件,存在警察下套的嫌疑,雖然未必可以令犯罪嫌疑人無罪,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這種類型的毒品犯罪案件,無論涉案毒品數量有多大,純度有多高,均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適用死刑。
第二,是否存在人為製造案件的情形。
有的特情人員,為了立功,為了獲得獎金等等,可能會背著公安機關,虛構事實,採取非法的手段,人為的製造案件。
有的時候,公安機關出於業績考核、為了職務升遷,也會指使特情人員載贓嫁禍,人為製造案件。
有的時候,公安機關抓獲的是吸毒人員,並在吸毒人員身上起獲到毒品,但是由於起獲到的毒品數量,沒有達到十克以上,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就會以送往強制戒毒威脅吸毒人員,並許諾會在法庭上輕判,強迫吸毒人員作出虛假陳述,將觸犯的是行政處罰法的治案,變成刑事案件。
王如僧:中國毒品犯罪辯護律師,尤其擅長毒品犯罪死刑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南方都市報法律專欄特邀學者。
毒品案件涉及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名譽,責任重於泰山,不容有失。為了保障案件的質量,為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王如僧律師一年之內辦理案件原則上不超過八起,並且只辦理有一定理據的、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要想獲得滿意的結果,必要之付出還是需要的。
1.王如僧律師不接任何律師費低於10萬元的廣州地區毒品犯罪案件,不接任何律師費用低於20萬元的廣州地區以外、廣東省內的毒品犯罪案件,不接任何律師費用低於30萬元的廣東省外的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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