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師實務經驗分享:如何在毒品案件中審查證人證言

2020-12-19 王如僧律師

律師實務經驗分享:如何在毒品案件中審查證人證言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證人都是購買毒品人員、吸食毒品人員,除此之外,其他類型的證人證言,相對較少。

由於購買毒品者、吸食毒品者通常直接參與了某些與案件相關的行為,剛剛接受辦案民警的詢問時,往往驚魂未定,往往會如實做證,指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當這些人員一旦冷靜下來,或者一旦受到外界的影響,或者一旦知道自己不會受到牽連的,其往往就會變成為犯罪嫌疑人說話,企圖為犯罪嫌疑人脫罪,證人證言將從有罪證據變成無罪證據。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一種非常特殊的證人,就是所謂的特情人員,也就是經常在警匪片中看到臥底。

特情人員的證言非常穩定、全面,對定罪量刑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辯護律師在審查特情人員的證言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否存在特情引誘的情形。

特情引誘,是指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打算實施毒品犯罪的,受到特情人員教唆、促成,才實施毒品犯罪;或者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打算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受到特情人員的教唆、促成,才實施了數量較大的毒品犯罪。

對於存在犯罪引誘或數量引誘的案件,存在警察下套的嫌疑,雖然未必可以令犯罪嫌疑人無罪,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這種類型的毒品犯罪案件,無論涉案毒品數量有多大,純度有多高,均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適用死刑。

第二,是否存在人為製造案件的情形。

有的特情人員,為了立功,為了獲得獎金等等,可能會背著公安機關,虛構事實,採取非法的手段,人為的製造案件。

有的時候,公安機關出於業績考核、為了職務升遷,也會指使特情人員載贓嫁禍,人為製造案件。

有的時候,公安機關抓獲的是吸毒人員,並在吸毒人員身上起獲到毒品,但是由於起獲到的毒品數量,沒有達到十克以上,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就會以送往強制戒毒威脅吸毒人員,並許諾會在法庭上輕判,強迫吸毒人員作出虛假陳述,將觸犯的是行政處罰法的治案,變成刑事案件。

王如僧:中國毒品犯罪辯護律師,尤其擅長毒品犯罪死刑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南方都市報法律專欄特邀學者。

毒品案件涉及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名譽,責任重於泰山,不容有失。為了保障案件的質量,為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王如僧律師一年之內辦理案件原則上不超過八起,並且只辦理有一定理據的、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要想獲得滿意的結果,必要之付出還是需要的。

1.王如僧律師不接任何律師費低於10萬元的廣州地區毒品犯罪案件,不接任何律師費用低於20萬元的廣州地區以外、廣東省內的毒品犯罪案件,不接任何律師費用低於30萬元的廣東省外的毒品犯罪案件。

2.對所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律師費不低於30萬元。

3.諮詢、溝通案件請預約後到律師事務所面談,原則上不接受電話諮詢及當事人宴請。案件諮詢收費為每次4000元,每次時長2小時,超過2小時者,每小時加1000元。

4.如屬涉及弱勢群體重大利益,相對簡單案件,當事人確有冤情或有重大政治、法律或社會意義的任何類型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討論決定受理的,可免收或大幅度減收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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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各位律師同仁,大家好,接下來我和大家分享一下,我辦理的一些案件中,關於證人出庭的一些經驗和技巧。關於證人出庭,可以說是有對有錯,有一些驚險也有平淡,有很多收穫,但確實也有很多不甘。證人出庭對我們律師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技能,在2018年的夏天,我和我們所的律師在安徽省律協的安排下搞了一次關於全省律師執業狀況的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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