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傳喚證人:未予到庭 「證言」還有效嗎?

2020-12-19 百家號

中國創業家網11月10日上海訊(首席觀察員 吳禮明)「我們法院已經傳喚原告申請的4位證人到庭作證,原告已兩次向法院申請,等一會看看4位證人是否到庭」,2018年11月7日上午,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原告個人訴被告派出所、安慶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處罰並行政複議一案如期開庭公開審理,在庭審中,審判長晉德忠就證人出庭作證事項同時向原告、被告雙方宣布 「迎江區人民法院已依法傳喚4位證人出庭作證」。

原告在庭審現場對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傳喚4位證人出庭作證履行法律程序表示滿意。在庭審現場,安慶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安慶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幾十名幹警參與了傍聽。審判長晉德忠說,人民法院鼓勵公安幹警參與傍聽,對治安管理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如何行使處罰,既具有典型意義,又具有普法意義。

遺憾的是,在庭審中,被告安慶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涉及的胡玉香、潘小苗、李波凌、周和平4位證人均未到庭作證,那麼,寫進安慶市人民政府涉案《行政複議決定書》中的4位證人 「證言」還有效嗎?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原告認為,被告安慶市人民政府在涉案《行政複議決定書》中 「另查」了胡玉香、潘小苗、李波凌、周和平4位證人,並把4位證人 「證言」做為定案的依據,從而推翻了安慶市立醫院證明,並認定第三人 「違法行為人」阮宏久不構成尋釁滋事。可見,該4位證人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並決定本案勝負。其實,安慶市人民政府在涉案《行政複議決定書》中並未履行法律程序,未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違背證據規則,非法採納涉嫌 「偽證」的證人證言,屬於審理程序違法。

上海朝健律師事務所主任曹健律師、上海君玖律師事務所主任於大江律師兩位知名律均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證人證言」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在11月7日的庭審中, 4位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均未到庭作證,也不能質證和作庭審調查,顯然,該4位證人證言已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被告安慶市人民政府涉案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涉及的胡玉香、潘小苗、李波凌、周和平4位證人證言當屬無效,該《行政複議決定書》當應依法予以撤銷。相反,原告出具的安慶市立醫院證明違法行為人阮宏久 「毆打他人」事實成立,已不能推翻。

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行政庭究竟如何判決該案?該審判長當庭說合議庭需要研究,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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