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不管是城市拆遷還是農村拆遷,對於被徵收人來說都是一件大事,因為在徵地拆遷後,這些被徵收人很有可能成為「富一代」或「富二代」。但是在實踐中,有些被徵收人往往在不了解徵地拆遷相關問題的情況下會做出一些「出格行為」或者說相應的違法行為。在這裡我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在面對徵地拆遷時,保持一顆平常心即可,下列我所表述的幾種心理狀態可千萬不要有。
在實踐中,擁有這種心理的被徵收人有很多,他們往往不太了解徵地拆遷方面的法律,在面對徵地拆遷時認為徵收方給付的補償款越多越好。但是這裡我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徵地拆遷中,不是徵收方給付的拆遷補償越多越好而是越合理越好。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也就是說,不管是城市拆遷還是農村拆遷,徵收方都應按照相應的補償標準進行計算。被徵收人們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徵地拆遷中獅子大開口的話,不僅不會如願得到心儀的拆遷補償款反而可能會面臨司法強拆的風險,更有可能會觸犯《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和妨礙公務罪。
像這種情況,在徵地拆遷中也非常容易遇到,我們被徵收人大可不必擔心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也就是說,不管是城市拆遷還是農村拆遷,被徵收人都有自由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安置房補償的權利。這裡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除了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外,有個別地區已經採用了第三種補償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者相結合而誕生的補償方式。另外,搬家和租房產生的相應費用,徵收方會在籤署補償協議時與被徵收人說明或者體現在補償協議上,一般來說這些費用是由徵收方一併承擔的。
我相信這種情況在徵地拆遷中,有許多被徵收人都有這種心理,但其實咱們被徵收人們是不用擔心的,如果在徵地拆遷中遇到了徵收方使用違法行為迫使被徵收人籤署補償協議或者強拆被徵收人的房屋的情況,那麼咱們被徵收人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也就是說,咱們被徵收人不用擔心行政訴訟的立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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