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2021-01-08 囍了了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我國刑法設置的自首制度及其所確立的對自首犯從寬處理的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

1、它對分化瓦解犯罪勢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吉利犯罪分子悔過自新,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不安定因素,起著積極的作用。

2、它有利於迅速偵破刑事案件,及時懲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擊和預防犯罪中的作用。

3、它是兼顧懲罰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的刑罰重要功能的刑罰裁量制度,使刑罰目的的實現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因犯罪人的自動投案而拓展到犯罪行為實施之後、定罪量刑之前的階段,促使犯罪的自我改造更早開始。

自首的種類:

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餘罪的自首)兩種。

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即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此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再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啊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實施並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

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

犯罪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為自首。

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認定為自首:

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相關焦點

  • 簡述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一般自首是公共基礎知識中法律的一個重要的知識點,同時,也是司法實踐中可能需要確定加以認定的重要情形。在我們事業單位考試中,一般自首也是一個高頻考點,考查方式各個地區有所側重,主要的考查方式是客觀題案例形式出現,結合特徵考察能否構成一般自首,以及與特殊自首、立功的區分等等。那麼在備考中,就要格外注意對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的熟練掌握。那麼如何破解相關試題?中公教育研究與輔導專家就以本篇給廣大考生梳理法律中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 成立一般自首的條件
    1.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詢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 刑法自首成立的條件
    自首分為三種情況:一般自首,準自首,坦白。分述如下。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就是行為人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處罰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刑事制裁。
  • 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簡述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簡述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2020-04-27 20:21:21| 來源: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2020山東事業單位招聘公告職位表陸續發布,為了幫助大家提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特整理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簡述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 特別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返祖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是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1、成立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
  •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準自首的關係
    一般自首適用於人身自由未受到剝奪、存在投案條件的所有犯罪人;準自首僅適用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別自首則適用於犯有對公司和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或者介紹賄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條件不同。
  • 如何理解自首成立條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實"
    案發後,魏某於次日被抓獲歸案,韓某、高某分別於2013年1月19日、1月22日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在訊問中,高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認定為自首沒有爭議;但是作為主犯的韓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僅承認其參與了搶劫的事實,而否認實施搶劫是他指使的,把責任推到高某身上,也不承認在實施搶劫過程中曾拿斧頭對大車司機進行過脅迫、恐嚇,是高某和魏某搶到的錢。
  • 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是什麼法律規定有哪些
    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如下: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報刑的罪犯。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論自首構成條件之間的關係
    在我國刑法理論上,自首有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之分。所謂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所謂特殊自首,即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此處筆者只對一般自首(下文簡稱「自首」)的成立條件之間的關係作一探討。
  • 簡論刑法中自首情節的分類及構成條件
    二、自首的成立條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一般自首是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成立的條件需要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而且,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1、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不僅是一般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更是本質要件。
  • 符合什麼條件才算自首,自首會減輕刑事處罰嗎?
    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自救的措施之一,刑法規定有自首表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減輕、從輕處罰,但需要對自首行為進行認定,那麼符合什麼條件才算自首,自首會減輕刑事處罰嗎?網友諮詢:自首一定會減輕處罰嗎,法律上對自首有什麼規定?
  • 認定一般自首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二、一般自首的構成  根據刑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與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由以下兩方面構成:  (一)犯罪以後自動投案。投案時間是指自動投案的時限,一般限定在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只有在此時限內投案,才能成立自首。在此問題上,存在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即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發覺,犯罪嫌疑人逃跑後,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歸案,能否視為自動投案而成立自首。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 一般自首認定常見誤區之釋疑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七條分為3款,第1款規制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規制的是特別自首(準自首),第3款則是對不成立自首但具有如實供述情節從輕處罰的規定。即自首成立的模型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看起來是短短的八個字,但在在實踐中卻衍生出了一系列的問題,正如人們常說的「標題越短事情越大」。
  • 自首的條件是什麼
    南陽劉女士來電諮詢:  我家親戚被抓起來,涉嫌盜竊罪,他在開庭時說他有自首情節,在他被抓後,他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另外一起盜竊罪,是和另外一個人一起偷的,但是記不清具體的時間、地點,公安機關沒法查證,最後,法院沒有認定他自首。請問,現在他供述的那起盜竊案件又被偵破,這樣他算不算自首?
  • 否認犯罪事實能否影響自首成立之司法認定
    按照我國刑法關於自首的理論,自首之成立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即投案的自動性;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即供述之真實性和完整性。這兩個要件,從性質上看,屬於客觀要件;從邏輯關係上看,屬於充分必要條件。
  • 構成自首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可以構成自首嗎?
    大家都知道犯罪後及時、主動去自首可以獲得從輕、減輕處罰,那麼什麼情況下才算自首,構成自首需要哪些條件?【參考法條】《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那麼,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網友諮詢:主動投案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 淺論特殊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將自首分為兩種類型,理論界、實務界稱之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準自首)。一般自首與特殊自首區別的主要特徵在於:特殊自首不具備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徵。
  • 翻供的還構成自首嗎,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發生這樣的情形,有的犯罪行為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但是在隨後的審判階段卻推翻自己的原有供詞,那麼,翻供的還構成自首嗎,自首的條件有哪些?網友諮詢:我想問一下,自己主動投案自首後,又當庭翻供的,還會被認定為自首嗎?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 準自首的認定標準評析
    相對於一般自首,準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是適用對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人身自由未受到剝奪,存在投案條件的所有犯罪人,而準自首隻適用於一般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適用條件特殊性,一般自首的成立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準自首的成立須以上述適用對象的犯罪人主動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