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特殊自首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04-03-18 16:37:0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昊斌

  自首制度,也稱自首從寬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刑事立法中普遍採納的量刑制度之一。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將自首分為兩種類型,理論界、實務界稱之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準自首)。一般自首與特殊自首區別的主要特徵在於:特殊自首不具備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徵。關於特殊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徵,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特殊自首具有自動投案的特徵,只是投案的方式和場所與一般自首不同;一種觀點認為在特殊自首情況下,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經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不具備自動投案這一條件。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因為在特殊自首的情況下,自首行為人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經喪失了人身自由,不可能向司法機關投案。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是適用對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本文擬就論述一下這兩方面的特殊性。

  一、特殊自首的主體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體,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謂被採取強制措施,是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採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罪犯。除所規定的三種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

  二、特殊自首的客觀要件

  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體要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以外,還必須符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一實質性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可以看出,特殊自首的實質條件存在以下問題:

  1、「司法機關」的外延。司法機關一般指公安局、法院、檢察院,但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機關外延不夠明確,並不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全國任一個司法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構成特殊自首。因此,特殊自首的司法機關外延必須加以限定。筆者認為: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機關應限定在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層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宜。

  2、「還未掌握」的含義。「還未掌握」是「掌握」的反義詞,所謂掌握是指凡偵查機關依據現有的線索和證據足以確定該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時,即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為「還未掌握」。根據這一定義,有學者將「還未掌握」分為三個程度:其一,司法機關尚不知道犯罪發生;其二,司法機關雖然知道犯罪發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誰;其三,司法機關已知道犯罪發生,並已有個別線索或證據使司法機關對該人產生懷疑,但還不足以據此將其確定為該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罪行」的理解。上述司法解釋將特殊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為「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由此可見,司法實踐中,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機關已掌握或判決確定的罪行的異種罪行。司法解釋作出如此規定,大概是與刑法中的數罪併罰規定相協調。但在理論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機關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質的犯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審判過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異種罪行;在服刑過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異種罪行,也包括同種罪行。第三種觀點認為,其他罪行,既包括與被指控的犯罪性質不同的異種罪行,也包括與被指控的犯罪性質相同的同種罪行。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因為,「其他罪行」的定語是「還未掌握」,既然「還未掌握」,司法機關並不了解是「同種罪行」還是「異種罪行」,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同種罪行」,反而加重其處罰,明顯與自首從寬制度基本精神矛盾。

  因此,只要符合特殊自首的主體要件和客觀要件,無論犯罪分子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還是異種,只要其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均應認定為特殊自首。

(作者單位: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

相關焦點

  •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準自首的關係
    正確地適用自首制度,對於鼓勵和引導犯罪分子自動投案,改過自新,從而有效地實施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現行刑法對於自首制度的規定屬於總則分則雙重立法例,即混合式立法設置,自首制度在刑法總則和分則中作出雙重規定。將自首分為一般自首、準自首和特別自首,是我國刑法對自首的法定分類。
  • 由自首的規定和演變論我國的自首制度
    自首的實質,在於犯罪人基於本人的意願而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其刑事責任。由自首的實質及其所反映的自首犯人身危險性的特徵出發,刑法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罰個別化的原則設置了自首,並確定了自首從寬的原則。現就自首的規定和演變,再淡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在我國刑法中,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特殊自首也叫準自首。
  • 逃犯自首時提出一個特殊請求,警方:好的!陪你去
    求婚、拍結婚照、領證、婚禮、蜜月旅行每個環節都做好萬全的準備但 是 前段時間在廣西某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來了一對特殊的新人原來新郎韋某的身份是深圳一系列跨市盜竊案的其中一名嫌疑人自首時他請求民警先讓他辦理結婚登記▽今年4月底,深圳市公安局燕羅派出所頻繁接到電動車被盜的報警電話
  • 逃犯自首時提出一個特殊請求,警方:好的!陪你去!
    每個環節都做好萬全的準備但 是 前段時間在廣西某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來了一對特殊的新人原來新郎韋某的身份是深圳一系列跨市盜竊案的其中一名嫌疑人自首時>經過警方的勸說韋某終於現身,願意投案自首
  • 簡述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在我們事業單位考試中,一般自首也是一個高頻考點,考查方式各個地區有所側重,主要的考查方式是客觀題案例形式出現,結合特徵考察能否構成一般自首,以及與特殊自首、立功的區分等等。那麼在備考中,就要格外注意對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的熟練掌握。那麼如何破解相關試題?中公教育研究與輔導專家就以本篇給廣大考生梳理法律中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 論自首構成條件之間的關係
    在我國刑法理論上,自首有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之分。所謂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所謂特殊自首,即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此處筆者只對一般自首(下文簡稱「自首」)的成立條件之間的關係作一探討。
  • 自首制度的法律適用
    據此可知,早在西周時期,就已經出現了自首制度的雛形。我國現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繼承與發展了古代的自首制度,使得自首制度更具具體性、適用性和科學性。什麼是自首呢?《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以案說法:投案自首後,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還能認定為自首麼?
    [分歧]對於本案被告人陳紀海是否構成投案自首,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沒有對陳紀海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傳喚時他不能及時到案,不影響認定為自首。第二種觀點則認為,陳紀海的行為不符合刑法上所規定的自首的條件,不構成自首。[評析]本案是否成立自首關鍵在於對自首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以及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正確適用。
  • 認定自首應慎重區分個案情形
    自首作為我國刑法重要的刑罰裁量制度,是懲辦和寬大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為了準確認定自首,最高法相繼出臺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以及《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等司法解釋和意見,對自首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用於指導司法實踐辦案。
  • 累犯、自首、立功、緩刑及假釋
    ②特殊累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分子。③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可以減刑。④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構成累犯。2.
  • 構成自首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可以構成自首嗎?
    大家都知道犯罪後及時、主動去自首可以獲得從輕、減輕處罰,那麼什麼情況下才算自首,構成自首需要哪些條件?【參考法條】《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簡論刑法中自首情節的分類及構成條件
    根據各自不同的劃分角度和標準,學者們大體上持有以下四種觀點:  第一,主張「以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階段為標準」,將自首分為四種,即預備犯的自首、未遂犯的自首、中止犯的自首和既遂犯的自首。因為「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犯罪人由於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的特殊或者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難以當即做出全面供述或準確供述時,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即可」。如果投案人只供述自己次要的犯罪事實而刻意迴避主要犯罪事實,妄圖避重就輕以換取較輕處罰,那麼,對於這樣的供述是不能認定為自首的。
  • 論犯罪行為人主觀意志在自首認定中的重要性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殊自首,又稱準自首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為。由此,我們可以將自首的定義歸納如下: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為。
  • 準自首的認定標準評析
    所謂一般自首,依照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與準自首的主要特徵在於:準自首不具備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徵,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準自首具有自動投案的特徵,只是投案的方式和場所與一般自首不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準自首情況下,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經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不具備自動投案這一條件。
  • 什麼行為是自首?自首之後能減刑嗎?
    對於這個問題,小編認為我們可以詳細講講自首的問題。 什麼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個合格的自首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 1、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若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3、 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只有接受了審查和追訴,才能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誠意,是誠心主動承擔犯罪的後果,接受相應懲罰。
  • 主動交代自動投案和自首 認定標準都有啥區別
    共同違紀人或者共同犯罪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違紀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為首者或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犯事實,才能認定為「主動交代」或者「自首」。再次,司法解釋規定,認定「特殊自首」,要求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應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
  • 從相關案例淺談自首制度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關於自首的認定問題,在理論和實踐層面都容易產生分歧,本文從幾個案例著手,嘗試釐清自首制度。  一、案例的引出  我國刑法第67條明確規定了自首制度的構成條件、處罰原則。正確地適用自首制度,對於鼓勵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及時偵破和審理案件,以達到預防和打擊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普法|認定自首情節要符合哪些規則?
    普法|認定自首情節要符合哪些規則?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那麼認定自首情節一般要符合哪些規則?一、認定自首情節一般要符合哪些規則1.明確規定了自首的概念。即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自首認定中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
    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文試從自首制度的本質簡要探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的構成要件。  一、自首的的概念和意義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為。自首制度各國都有規定。
  • 山西逃犯自首:疫情防控太嚴了,無處可躲,不如投案自首!
    在全國人民萬眾一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鹽湖公安分局民警利用全民疫情防控的特殊環境加大追捕和勸投在逃人員工作力度。2020年2月10日,「雲劍」逃犯焦某贇迫於強大的追捕壓力,主動投案自首。在和家人聯繫後,由家人陪同到分局投案自首。目前,焦某贇已被鹽湖公安分局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