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常常會發生這樣的情形,有的犯罪行為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但是在隨後的審判階段卻推翻自己的原有供詞,那麼,翻供的還構成自首嗎,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網友諮詢:
我想問一下,自己主動投案自首後,又當庭翻供的,還會被認定為自首嗎?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北京市京師(德州)律師事務所張雷律師解答: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由此可以得知,構成自首的,犯罪分子須自動投案,並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以說,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在任一訴訟階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認本人罪行行為的,即不應以自首認定;只有行為人在整個訴訟階段自始至終如實供述本人罪行的,方可以自首認定。因為行為人只要有一次翻供行為,就表明其並沒有悔罪之心,其主觀惡性並沒有真正消除或者減弱,對其從輕處罰的法律基礎已經消失。
張雷律師解析:
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而「主要犯罪事實」包括定罪事實和重大量刑事實:所謂定罪事實是指能夠決定行為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構成此罪還是彼罪的事實;而所謂重大量刑事實是指決定著對行為人應適用的法定刑檔次是否升格的情節,以及在總體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實、情節更大的事實、情節。
另外,自首制度的設置旨在通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過自新,不再繼續作案,另一方面是為了使案件及時偵破和審判,節約司法資源。
自首後又翻供的,說明其有避重就輕的企圖,反映出其缺乏認罪悔罪的誠意,翻供行為違背了自首制度的設計初衷,不應被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