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終身年金最適合做養老金的儲備,因為終身年金給了客戶活多久領多久的現金流,給了客戶對於養老金的控制權。
那麼在保險合同當中這一點是如何體現的呢?我們舉個例子。
正好,我手上有一份終身年金的保險合同,這份合同每年交費200萬元,3年交完。從第五年開始,被保險人就擁有了伴隨終身的現金流。
保險合同的期限是終身,這裡的終身指的是被保險人終身,這樣保證了活多久領多久。另外呢,合同當中對於現金流的歸屬有這樣的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生存保險金和養老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你注意,生存保險金、養老年金的所有權是被保險人本人的,在合同當中明確下來的。
如果只是這樣一份年金保險合同,當然沒什麼問題。問題在於,今天幾乎所有的年金保險合同都會搭配一份萬能帳戶。什麼是萬能帳戶呢?其實也是一份保險。
我們都知道,終身年金保險幫客戶產生了伴隨終身的現金流,但是有個現實問題,就是這個現金流不一定每一筆錢被保險人都及時取出來消費掉,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取出來消費掉,這筆錢就留在了保險公司。錢是有時間價值的,這筆錢留在保險公司如果不增值,對於客戶來講是一種變相的損失。
那怎麼辦呢?保險公司想出了一個辦法,對於購買年金的客戶,同時再給他配一個萬能帳戶,也就是一款萬能險。這個萬能帳戶的功能就是存放客戶暫時沒有領取的現金流。
那麼問題來了,這個現金流是以什麼名義存放到萬能帳戶當中的呢?剛才我說了,萬能帳戶就是一款萬能險,萬能險也是保險,往保險裡存錢的辦法只有一個,就是交保費。所以現金流進入萬能帳戶的名義就是萬能帳戶的保費。
那麼問題又來了,交保費是誰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現金流屬於誰?剛才合同當中約定了,被保險人。投保人有什麼資格把屬於被保險人的錢當成自己的保費存進了萬能帳戶呢?
所以我們再來看看合同當中的約定:除另有約定外,生存保險金和養老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這個另有約定道出了真相,就是默認情況下,現金流屬於被保險人,但是合同當中可以另有約定。那麼,我手上的這份合同是如何另有約定的呢?
合同上有這麼一句——生存保險金、養老年金領取方式:轉入本保單下的萬能險產品。
正是因為這句話,把原本默認屬於被保險人的現金流約定給了投保人,投保人用交保費的方式交進了萬能帳戶。變成了萬能帳戶這款保險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還是屬於投保人。
想要靈活地使用這筆現金流,就要注意年金保險搭配萬能帳戶之後發生了哪些變化。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變化。各位試想一下,如果我給我兒子買了這份保險,我是投保人,我兒子是被保險人,目的是讓我兒子擁有伴隨終身的現金流,結果因為加了這個萬能帳戶,這個現金流不屬於我兒子,而是還屬於我。等我兒子用錢的時候發現了這個問題,他領不出來錢,還得找我,會不會覺得我這個當爸爸的不厚道?
那這該怎麼辦呢?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來說呢,養老金的儲備都是自己給自己儲備,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那就沒有這個問題了,無論現金流屬於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其實都是屬於自己。
那如果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還要讓被保險人領錢,有沒有辦法呢?有兩個辦法:
一個是不加這個萬能帳戶,那自然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另外一個是加那些允許被保險人領錢的萬能帳戶,比如我手上的這份萬能帳戶的合同當中就約定合同生效滿五年後,投保人可以申請被保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從萬能帳戶當中領錢,這樣雖然錢是投保人的,但是投保人可以允許被保險人領錢,也解決這個問題了。
但是,並非所有萬能帳戶都有這樣的約定,有些萬萬能帳戶更寬鬆一些,允許被保險人自己申請領取萬能帳戶的錢,而有些萬能帳戶則要嚴格一些,不允許被保險人領錢。
所以,買保險看清條款很重要,如果自身不是特別了解,找到一個專業的服務人員很重要,能幫你規避很多坑,排很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