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7年底,劉佳為了不讓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線上,暑假剛開始,他決定在某名校附近買一套學區房,這樣小孩就可以順理成章地進入名校了。
經過一番比對篩選後,劉佳看中了李南在該名校附近的一套二手房,並與李南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了「出賣人應當在房屋權屬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若因出賣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將與該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且逾期超過十五日的,自逾期超過十五日起,出賣人應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的內容。
隨後,買賣雙方順利完成了交易,劉佳交了房款,拿到了房子,也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拿到產權證當天,劉佳心裡十分的高興,心想:小孩讀書的問題總算可以解決了。
第二天,劉佳去房子所在地的派出所,準備將戶口遷進去時,卻被告知該房內已有戶籍。
劉佳趕緊找到了賣家,才知道,此房原為李南母親名下的房產,後因母親去世,李南通過繼承獲得該房。
但在辦理繼承的過程中,李母的另一個繼承人,即李南的大哥李東曾對母親遺產分配提出了異議,認為遺產分配不均,並將李南訴至法院。
後經法院判決,該房產由李南繼承,大哥李東則繼承母親其他遺產,但李東戶口卻還留在房子裡,現在該房內的戶口正是李東的戶口。
李東因母親去世與李南爭財產,2個人已是鬧的斷絕關係,無論李南用盡各種方式,大哥李東就是不同意遷出戶口。
最終劉佳只能依據合同約定求助法律,一紙訴狀將李東和李南告上法庭。
李南在訴訟中覺得十分委屈,辯稱:
籤訂合同中,對戶口遷出條款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特殊說明,不知道未遷出戶口需要支付巨額違約金。同時認為,戶口不能遷出並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造成,而是中國戶籍行政管理制度的缺陷,自己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最後審理判決:
劉佳在與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已依約履行了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義務,李南卻未能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按照雙方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李南給付劉佳違約金15萬元,並且責令讓原業主把戶口遷出。而實際上,李東最後等到了2018年戶口新政[1]出來之後才遷出。
在這個案例中,劉佳雖然最後得到了賠償,也恰好沒有影響孩子上學,但這個過程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成本是很高的。
像這樣原業主隱瞞戶口,而你沒有及時去派出所查實的話,就會碰到像劉佳這樣的困境。
那怎樣才能防止原業主隱瞞戶口或者戶口不遷出的問題呢?
1.1.1 向東建議1:事先核查
準備籤合同之前,讓原業主陪同你去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核查有沒有戶口,能不能遷出,以確保房產交易過程中不會出現紕漏。
1.1.2 向東建議2:合同約定最後期限
買賣合同上一定要明確規定遷出的時間,這個時間一定是在產權交易過戶之前,並且約定如果沒有及時遷出的話,不能過戶,這樣房東就拿不到後面的尾款了。
1.1.3 向東建議3:保證金
如果業主確實能遷走,但是要求遷出時間長,一定押大額的保證金到少10-20萬,以確保房東能遷走。
以上內容節選自《安家買房8堂課》
註: 201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 「 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交易已發生轉移,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