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程分析】
在生活中,大部分在居住在小區裡,住的是套房。除了頂樓外,都存在樓上用水向樓下漏水的問題,另外多層住戶還存在太陽能使用不當,多打水導致漏水的問題。尤其是在冬季,天氣寒冷,可能出現水管爆裂導致的漏水問題。還有的樓上住戶因外出務工或者是投資的住房,在漏水的時候,聯繫不上戶主。當我們居住的房屋出現漏水情況時,應該怎麼辦?
第一,聯繫物業公司並報警。聯繫物業公司來查明漏水的原因,到底是哪一家漏水,報警是為了固定樓上漏水事情發生的事實。
第二,查明損失。對自己的損失要用照片或者視頻來固定相關證據,暫時不要著急維修。對損失的價值先自行估算一個數額。可以自行委託資產評估公司進行損失評估,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法院委託評估。
第三,與樓上協商。事情發生後,與漏水住戶進行協商賠償的數額或者是進行維修,給對方限定合理時間。如果不能協商,儘快請人民調解機構進行調解。
第四,調解。請物業公司、居委會、街道司法所人員進行調解。如果不能夠達成調解,儘快啟動訴訟程序。儘量委託專業人員代為提起訴訟。在提起訴訟前,要準備充分的證據,從行為、過錯、損失、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關係幾個方面準備證據。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物權法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裁判文書】
姚宗周、王紅與王鐵民、王紅等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9)冀02民終406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姚宗周,男,1968年5月17日生,漢族,戶籍地唐山市,現住唐山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紅,女,1972年11月5日生,漢族,戶籍地唐山市,現住唐山市。(未到庭)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鐵民,男,1977年11月15日生,漢族,戶籍地唐山市樂亭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紅,女,1980年6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天津市濱海新區,現住唐山市樂亭縣。
原審被告:唐山鷺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鷺港小區209樓1-1底商。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姚宗周、王紅因與被上訴人王鐵民、王紅,原審被告唐山鷺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1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5月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姚宗周,被上訴人王鐵民、王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紅、姚宗周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10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家的損失和我家門前滲水之間缺乏因果關係。他們室內潮溼在先,我家門前滲水在後,不存在因果關係。我先發現的我家門前滲水,然後找到原告一起去找物業公司。原告申請的損失鑑定我去現場了,其只是對財產損失進行了鑑定,並沒有鑑定造成損失的原因,被上訴人王鐵民放棄證明他家房屋損失是由我家門前滲水造成的,也未提交相關證明,請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王鐵民,王紅的訴訟請求。2、入戶管線在公共場所屬於物業維修範圍,法庭判定和物業公司無關,必然助長物業公司的推諉行為,所以象徵性的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維修費用1元。
王鐵民答辯稱,我方起訴時,路北物業出具過證明。他家沒發生大面積漏水泡水現象,是我們找的物業幫他們修理的,當時物業就說我家臥室、衛生間漏水是他家造成的。我們已經經評估公司做了損失鑑定。鑑定報告中都陳述了我們無需解釋。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紅答辯稱,王紅、姚宗周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紅、王鐵民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2018年7月15日,原告的××區住房內門廳吊頂,臥室牆壁、櫥櫃、門框,衛生間集成頂等,因樓上水管漏水而嚴重損壞。事發後,原告多次與被告樓上住戶、物業公司溝通,希望修補漏水管道並由其賠償原告室內維修費用,但被告之間相互推諉,均表示原告維修費用應由對方承擔。二被告的推諉行為,導致原告損失持續擴大,且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二原告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承擔因唐山市路北區鷺港小區1303號住戶自來水管道損壞導致二原告室內經濟損失11840元、半年房租費用19600元;由三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王鐵民、王紅系唐山市路北區光明路鷺港小區101樓1單元1203號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姚宗周、王紅系唐山市路北區光明路鷺港小區101樓1單元1303號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唐山鷺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自2006年開始為涉案小區提供物業服務。2018年7月15日,發現唐山市路北區光明路鷺港小區101樓1單元1303號房屋內水管破損導致唐山市路北區光明路鷺港小區101樓1單元1203號房屋內門廳吊頂損壞,西北臥室牆壁、櫥櫃、門框損壞,東北臥室牆壁、門框等部位損壞,北衛生間吊頂及牆壁損壞。被告姚宗周、王紅將漏水部位已修復。修復後,原被告協商未果。2018年11月13日,經唐山中頤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唐山市路北區光明路鷺港小區101樓1單元1203號房屋因樓上漏水造成室內財物損失評估值11840元。原告支付上述鑑定費3000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並經舉證、質證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書、唐山中頤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被告書》、鑑定費票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相鄰建築物應適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儘量避免滴水滲水造成相鄰方損害,造成損害的,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被告房屋內水管滲水,造成相鄰的原告房屋內財產受損,故原告請求被告姚宗周、王紅賠償其經濟損失11840元理據充足,該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唐山市路北區光明路鷺港小區101樓1單元1203號房屋因樓上漏水而無法居住並且實際產生了租房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半年租房費用19600元,理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涉案房產漏水管道並非小區公共設施,被告唐山鷺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該小區公共設施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故被告唐山鷺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原告上述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姚宗周、王紅主張被告鷺港物業對原告的損失應該承擔更大責任,理據不足,該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姚宗周、王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鐵民、王紅人民幣11840元;二、駁回原告王鐵民、王紅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3元,由原告王鐵民、王紅負擔人民幣182元,由被告姚宗周、王紅負擔人民幣111元;鑑定費人民幣3000元由被告姚宗周、王紅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造成不動產或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本案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兩套房屋為同一戶型上下樓相鄰關係。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房屋損失照片及唐山中頤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的室內財物損失評估鑑定報告,能夠證明房屋內出現的損失範圍和損失數額。上訴人雖然對該損失與自己門前滲水的因果關係持有異議。但是,上訴人在一審並未對漏水原因申請鑑定,二審也未提交足以反駁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據,且上訴人認可自己門前滲水,已經對該滲水區域進行了維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七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故對上訴人的上訴意見,無法採信。綜上所述,王紅、姚宗周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6元,由上訴人王紅、姚宗周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慧賢
審判員 朱 正
審判員 杜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