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被轉500次可獲刑 傳謠起鬨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2021-01-11 人民網

原標題:誹謗信息被轉500次可獲刑

  兩高聯合出臺司法解釋 劃定網絡言論法律邊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昨日公布。針對司法解釋中的幾大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北京師範大學教授王志祥等進行了解讀。(據新華社電)

  怎樣算犯罪

  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5000次或轉發500次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哪些可公訴

  網絡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

  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誰來統計 如何舉證 都要考慮

  本報北京訊 (記者趙琳琳)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皮藝軍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現在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於採用網絡化手段發布不實消息、進行誹謗、誣告等行為的進行定量和定性的界定,這很有必要。

  皮藝軍教授表示,司法解釋還有待進一步細化。比如,這些信息在多大範圍內造成了影響,其負面影響有多大,對這些負面影響如何進行評估和界定。「有些信息轉發次數多,但帶來的負面影響很小,這類情況下如何界定還需論證。」再比如,「在一個小的區域網中傳播的連結,和在國內知名論壇網站傳播的消息,其影響力肯定也不一樣。」

  此外,信息點擊、瀏覽、轉發數量的統計應該由什麼機構提供,也需要考慮。「如何去統計點擊量,事實如何提供、由誰提供。我對這個機構評估的結果有疑問或不服,應該到哪裡去再次鑑定與申訴,這都是很細緻的問題。」「再比如,你的舉證是以何種方式進行,何種機構提供?是否允許其他機構質證,如果對方提出反證,法官應該如何對證據進行採信?這些都需要考慮。」

  「再比如,你的舉證是以何種方式進行,何種機構提供?是否允許其他機構質證,如果對方提出反證,法官應該如何對證據進行採信?這些都需要考慮。」

  三大焦點

  網上傳謠起鬨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曲新久指出,儘管在信息網絡公共空間「起鬨鬧事」行為,沒有造成網絡上「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但是造成現實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的要求。

  發真信息勒索他人可認定敲詐勒索罪

  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孫軍工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違規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

  王志祥認為,根據該規定,當前比較突出的「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予以定罪處罰。

  專家提點

  「網絡反腐」舉報內容非故意捏造事實不應追究刑責

  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

  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等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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