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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正式實行,這意味著「誹謗信息轉發超500次可判刑」已經正式成為可執行的國家法律。
誹謗信息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今日開始實行
【TechWeb報導】9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今日正式實行,針對網絡言論的邊界由此劃定,這成為中國網絡發展史上的標誌點。
「網絡散布謠言者」將入罪
此次頒布的《解釋》中,尤其引人關注的是,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進行了類型化和具體化。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同時司法解釋強調,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不明知者將不構成誹謗
在昨天的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同時強調了,嚴防打擊擴大化,並指出了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
孫軍工對於當前網絡反腐和微博反腐也給與了積極的肯定,同時指出「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轉發500次以上將被視為「情節嚴重」
該解釋中,對於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給與了更具體的解釋,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條款第一條轉發五百次將被視為「情節嚴重」引發外界普遍關注,目前很多有影響力的大V,或者引發關注的微博消息,往往輕鬆過千條轉發。
孫軍工表示,如果「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
這意味著信息瀏覽量5000次或者轉發500次將是入罪的基本門檻。
《解釋》第四條同時指出,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網上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者 處尋釁滋事罪
《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孫軍工對此表示,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鬨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
通過發布信息索要財物 處敲詐勒索罪
針對現在網絡上越來越多的個人和組織以製造和發布信息索取財物的現象,《解釋》也給與了明確的的界定標準。
《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孫軍工表示,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通常有兩種基本手段:一是「發帖型」,即以將要發布負面信息為由相要挾,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二是「刪帖型」,即先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負面信息,再以幫助被害人「刪帖」為由,威脅、要挾被害人並索取財物。這兩種基本手段,實質上都是藉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有償網絡發布、刪帖將處以非法經營罪
《解釋》的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解釋》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孫軍工表示,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
「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則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
孫軍工稱,一些「網絡公關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刪帖」業務,但刪除的信息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廣大網民發布的真實信息。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用戶正常的、合法的言論和信息交流活動。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布的真實信息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秩序。
為以上情形犯罪提供幫助將視為共同犯罪
《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孫軍工此處再次強調,為防止擴大打擊面,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網絡言論的界碑
有司法界專家指出,網絡世界正在越來越重要影響現實社會的生活,甚至已經成為現實社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此前網絡世界的立法一直滯後,這造成了網絡世界中往往無法可依,打擊力度因此受限。
此次《解釋》的出臺,及時的彌補了這一缺口,同時也為網絡言論立下一個界碑,對於網絡謠言的製造者,傳播者將會給與嚴厲打擊。
同時該司法專家指出,該《解釋》也考慮到不能嚴打擴大化,因此遏制了網絡自由,因此對於在不明知情況下參與的情況往往不予追究刑責。
有業內人士指出,此前一段時間內,國內剛剛進行了一場針對網絡謠言的嚴打,此《解釋》的出臺,將使得這種「嚴打」常態化,這將一定程度上改變網絡生態。(八品)
附:
兩高發布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