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江歌案者獲刑一年半 網絡發言邊界在哪?

2021-01-11 大洋網

轟動一時的江歌案已經過去四年,但相關的名譽權等案件卻仍在發酵。10月27日,一起侮辱、誹謗江歌及其母親的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二審宣判。網民譚斌因在微博發布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被江歌母親江秋蓮以侮辱罪、誹謗罪訴至法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被告人譚斌以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遭其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這個案件引起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和評論,甚至一度以訛傳訛、謠言滿天飛,也讓被害人家屬備受打擊。本案中網民譚斌就是這些惡意中傷者中的一個。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2月25日,譚斌通過某新浪微博帳號發布他人創作的系列漫畫,公然醜化江秋蓮形象,侮辱江秋蓮人格。經公證,該系列漫畫瀏覽數為24600餘次;

2018年9月25日和2018年10月18日,譚斌又通過該新浪微博帳號,先後發布兩篇博文,並附上江歌遺照,對江秋蓮進行侮辱、謾罵;

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以及2019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譚斌通過微博帳號先後發布17篇微博短文,連續辱罵江秋蓮;

2018年2月12日和2019年3月15日,譚斌同樣通過新浪微博帳號,發布捏造事實的文章。

維持原判 譚斌獲刑一年六個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譚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殺事件後,非但不表同情,而是從2018年起通過網絡對原本素不相識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一審法院對譚斌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自訴人江秋蓮、被告人譚斌雙雙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雙方各自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官詳解案件為何維持原判?

案件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譚斌曾表示:自己在網絡上發布的內容不是原創,也是拼湊了別人的觀點,自己已有悔過之心,願意經濟賠償,應該從輕處罰,因此提起上訴。那麼案件為何維持原判?記者採訪了二審法官。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張錚:被告人譚斌作為一名成年人,他應該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被告人譚斌辯解,他是受他人影響參與了網絡罵戰,以此作為減輕(刑罰)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人表示已有悔過,也願意進行經濟賠償,是否能成為改判的依據?法官表示,譚斌在網絡上發布的內容,已經對被害人造成了影響,同時,並未取得江秋蓮的諒解。

言論自由有界限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張錚:(譚斌誹謗)的文章在網絡上的瀏覽量達到42萬餘次,同時造成了江秋蓮創傷後的憂鬱症。我們認為這個案子的判決,實際上是向社會傳達了這樣一個意思,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所有的網民在網絡上也應該知法守法用法懂法,同時我們這個案件的判決,對於網絡暴力的規制也起了一定的標杆作用。

在網上如果你傷害了別人,儘管有悔過表現,但是給被害人造成的影響和傷害無可挽回。法官希望以這個判決做一個標杆來警示侮辱、造謠等網絡暴力行為。

侮辱誹謗均侵害人格尊嚴 方式不一樣

人格尊嚴權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行為都是侵害公民人格尊嚴,它們最大的不同是行為方式不一樣: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而誹謗則表現為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對江秋蓮公然謾罵、攻擊,屬於侮辱;編造無中生有的情節散布,屬於誹謗,因此法院判決數罪併罰。

其實我國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都用不同手段對侵害公民人格尊嚴行為進行了規制,而我們以前常見的網絡侮辱誹謗案件也大多停留在民事糾紛中,刑事處罰並不多見。因為刑事手段最為嚴厲的一種,針對的是情節嚴重的侮辱、誹謗行為。具體到通過網絡實施的犯罪中,被告人所傳播信息點擊量或被轉發次數,是判斷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依據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發表文章,點擊量少則數千,多則數萬。

專家觀點:什麼樣的網絡行為會被判刑?

除了點擊轉發數量,「情節嚴重」還有哪些衡量標準?什麼樣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會被判刑?

法律專家:嶽屾山:民事侵權方面一般來講就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方面,但如果嚴重一點的話,甚至會涉及到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更為嚴重的一種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按照刑法第264條規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力。如果是利用網絡誹謗他人,同一條的誹謗信息實際上被點擊和瀏覽的次數達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500次以上,則可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誹謗信息造成了被害人或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或者說兩年內重新因為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這些情況下都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尤其要注意的一點:原發和轉發者可能均需承擔責任,因為轉發者應對事情有初步判斷,若非常明顯是公然侮辱性語言或很明顯是對他人誹謗性語言,轉發者仍然堅持轉發,這時很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網絡誹謗」入刑 自訴追求誹謗者刑事責任

在網上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由此構成誹謗罪的,並不是新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明確了「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同一條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可以判刑,而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儘管如此,為什麼還是有「鍵盤俠們」在以身試法?這個判決有怎樣的警示意義?

法律專家:嶽屾山:以後一旦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侮辱罪和誹謗罪都是自述案件,需要自己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此案告誡所有實施侵權的人不是只需要給別人賠禮道歉就可以了,情節嚴重的話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的宣判對以後清理淨化網絡空間起了一定作用,也警示大家自己的發言要慎重,不要使用過激的語言,不要使用侮辱誹謗性的語言,不要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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