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散布不實信息,汙言穢語誹謗法官?判刑!

2021-01-08 中國長安網

「黑法官」、「司法蛀蟲」、「美女律師給法官塞錢了?上床了?」……

這是2020年5月至6月,浙江寧波男子薛某在網絡論壇上誹謗法官散布謠言的發帖,帖子中均為汙言穢語,多次出現對男女性關係場景、動作的低俗描述,用極為齷齪露骨的語言造謠法官與律師存在不正當關係,用詞粗俗下流,內容不堪入目。

原來薛某因不滿案件敗訴以及被法院強制執行,為洩私憤,在網絡上發帖詆毀誹謗案件的主審法官,企圖通過發布汙言穢語散布謠言的方式,煽動輿論向法院施壓,以達到對其撤銷執行的目的。

11月20日下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對這起網上散布謠言詆毀法官的誹謗罪案件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事情的經過還得從薛某敗訴的那起合同糾紛案說起。

薛某與朋友合夥開設公司,後在經營中出現分歧,朋友退股,薛某退還其入股款項。薛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薛某尚欠股資退股款13萬餘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償還。」

2020年1月

因薛某逾期未支付退股欠款,朋友向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起訴。

2020年4月

奉化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被告薛某對欠款事實無異議,但要求在所有的供應商債務、工人工資償付後再清償原告的這筆欠款。

奉化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薛某支付原告欠款13萬餘元及利息損失,並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8000元。

法院宣判後,被告薛某未上訴。

2020年5月,原告依據生效判決申請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薛某因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自從被限制高消費後,薛某不能乘坐飛機出差,生意也因此遭受了影響。

可是薛某不但不積極償還債務,反而想通過歪門邪道的方式向法院施壓。

2020年5月至6月,薛某在網絡論壇上發布針對主審法官和原告律師的汙言穢語,散布法官與律師存在不正當關係等虛假事實,用「黑法官」、「司法蛀蟲」、「美女律師拉皮條」、「律師給法官塞錢了?還是上床了?」等侮辱詆毀的字眼博人眼球,網上發帖的點擊量、瀏覽次數達到1.3萬餘人次。

看到帖子後,主審法官和原告律師向公安機關報案。2020年7月6日,薛某被民警抓獲歸案。7月9日,薛某委託其親屬將網上發布的帖子刪除。

薛某向公安機關供述:「案件宣判後,我對判決結果是不服的,但因為自己忙於生意,過了案件的上訴期。後來又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坐不了飛機,不能出差。我就是想把事情搞大,讓法院撤銷對我的執行。帖子中詆毀法官和律師的言論,是我自己的主觀臆測,沒有事實依據。」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誹謗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17日,鄞州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被告人薛某承認自己的行為有錯,但拒不認罪。

鄞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薛某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薛某為發洩心中不滿,捏造損害他人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予以散布,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1.3萬餘次,其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且被告人損害的是政法幹警的名譽,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鄞州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鄞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誹謗罪是一個相對自訴罪名,一般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但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可以提起公訴。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是政法幹警的名譽,損害的是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故本案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而關於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第四條規定:「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在2020年5月至6月期間,在信息網絡上多次捏造損害他人的事實予以散布,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1.3萬餘次,其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故作出上述判決。

司法工作人員的安全保護和履職保障是近期一個沉甸甸的話題。

儘管法律賦予了公民言論自由和相應的司法權利,但公民也須遵守法律秩序,對司法工作人員保持應有的尊重與敬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強調對幹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也強調了切實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安全。對於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以自殺、自殘等方式威脅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應當及時採取訓誡、制止、控制、帶離現場等處置措施,收繳、保存相關證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我們也提醒當事人,如對法院的判決存有異議,可以從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合理合法地表達自己的訴求,而不是採取非法途徑和暴力手段。對於辱罵司法工作人員,抹黑法官的行為,必將依法嚴懲。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酒後簡訊辱罵書記員,罰款1萬元

2020年10月21日,鄞州法院就對一位辱罵書記員的當事人作出了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

鄞州法院大嵩人民法庭於9月17日受理一起原告張某等人訴被告朱某等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申請財產保全。9月22日晚上9點左右,朱某撥打書記員小謝的手機,因電話無人接聽,朱某就不斷向小謝發送辱罵簡訊進行人身攻擊,用詞包括「斷子絕孫」、「自私自利的小人」等嚴重侮辱性的字眼。

大嵩法庭庭長了解情況後,立即通知朱某到法庭,解釋辱罵書記員一事並道歉。朱某表示,當晚飲酒後發現因財產保全銀行帳號被凍結導致無法刷卡,一氣之下作出了不理智的舉動,酒醒後十分後悔。

鄞州法院對朱某辱罵書記員的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並對其處以1萬元罰款。朱某接受罰款處罰,並自覺繳納了罰款。

網上散布不實信息、惡意誹謗法院院長

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十萬元

去年9月6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人江慧珍等人與被上訴人胡宗玲等人返還原物糾紛等五案過程中,查明案外人吳慧琴在網上發布文章,散布不實信息,惡意誹謗該糾紛案一審法院院長存在收受對方當事人巨額賄賂等問題,意圖通過網絡輿論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妨害審判活動,其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江慧珍故意提供不實信息給吳慧琴在網上散布,亦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故依法決定對吳慧琴、江慧珍司法拘留十五日,並罰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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