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分錄在會計工作中佔據著主要的地位,接下來和小編一起看看這幾個常用但是比較難的會計分錄吧~
折舊期滿後能否繼續提取折舊
問:如果折舊期已滿,固定資產帳面仍有餘額,能否繼續提取折舊?
答:固定資產折舊期已滿,其帳面餘額應當是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是固定資產原價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差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不得再提取折舊。
購買汽車哪些稅費可以列入固定資產
問:我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除了車子本身價款外,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車子裝潢等費用是否能一併列入「固定資產-汽車」中?
答: 「固定資產-汽車」原始價值應包括購車價款、車輛購置稅、車子裝潢等購買時所發生的費用,車船使用稅應列入「稅金及附加」的科目核算。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年審時補交的稅金應帳務如何處理
年審時,企業應將當年發生的應交未交稅金,
借:應交稅費--應交××稅
貨:應交稅費--未交××稅
補稅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稅
貨:銀行存款
籌辦期間業務招待費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在開辦費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也應該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相關限額列支規定,超過部分做納稅調整。
招待費如何扣除
公司今年1月,收入為73000,發生的招待費是950。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73000*5‰=365.00元
950*60%=570.00元
企業只能稅前列支365.00元。
超過部分要進行調增:950-365=585元
個人名義的固定資產可否直接入帳
以個人名義的固定資產投資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需要轉籍後才能做為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成立前發生的沒有正規發票的費用及白條子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事業單位的收據能不能入帳
問:事業單位的收據能不能入帳呢?
答:凡取得具有財政局監製的收據可以入帳處理,其它非財政局監製收據均不可以入帳。
沒有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評估入帳
問:我公司最近購買了一批舊機器,但部分沒有發票,無法按正常的方法入帳,對這部分是否可以評估入帳?
答:《企業會計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帳。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若無法取得固定資產購置時的正規發票等真實憑據,可以評估入帳,並可以按照評估入帳的價值計提折舊,但是在稅務處理上不能在稅前扣除。
如何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免徵的稅款是否每月都要做帳務處理
增值稅免稅收入的會計處理,實務中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價稅分離記帳法,二是價稅合計記帳法。
1.價稅分離記帳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於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6號,以下簡稱6號文件)第二條二款規定,對於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價稅合計記帳法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比照非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記帳銷售額為「價稅合計」數。
結論:
1.對於增值稅稅款的直接減免,應適用6號文件。
例:某貨運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運費有收入和成本費用支出,當年新招用失業人員10人,經稅務機關依法確認定額扣減增值稅4萬元。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下同):
實現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支出成本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減免增值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2.對於確定的增值稅免稅收入,應適用10號文件的基本精神,即價稅合計記帳法。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如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可將本環節免徵的增值稅作為「補貼收入」處理。
例:某縣新華書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購進圖書5000冊,款項從銀行支付,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票。本月銷售圖書6000冊,款項全部存入銀行。會計處理如下:
購進圖書時:
借:庫存商品
貸:銀行存款
銷售圖書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確認不徵稅收入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3.對於不確定的增值稅免稅收入,適用價稅分離記帳法。其免徵的增值稅作為「補貼收入」處理。
例:某設計公司(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2013年8月10日和26日取得設計收入。本月無其他收入,會計處理如下:
8月10日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月26日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月底確認免徵增值稅收入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來源: 河北財政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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