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枝散件」案重審開庭。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辯護人楊衛華律師處了解到,庭審進行了8個小時,並未當庭宣判。
被告人姜志平設計的通廁器握把有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文書,但在一起網絡售槍案件中,其設計的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枝散件。姜志平於2018年9月17日被以非法製造、買賣、郵寄、儲存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該案於2019年3月13日被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託 設計者獲刑十三年
根據阜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姜志平委託楊銘製造氣槍槍託,並組織邵愛良、邵祥、汪鳳英等人利用網際網路、快遞公司銷售、郵寄給孫磊磊、陳澤南等人。2016年4月22日,偵察機關在浙江省武義縣桐琴鎮姜志平租賃的倉庫內查獲疑似槍枝槍託2304個,在順豐速運公司桐琴鎮營業點查獲姜志平郵寄的疑似槍枝槍託720個,經鑑定,上述疑似槍枝槍託均為槍枝散件。另查明,姜志平銷售給孫磊磊疑似槍枝槍託272個,銷售給陳澤南疑似槍枝槍託574個,經鑑定,均為槍枝散件。
被告人姜志平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持有異議。其辯稱,委託楊銘生產的是通廁器配件,並非槍枝配件,其他人也是以通廁器的名義向其購買的。另外他強調,自己有通廁器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證明生產的通廁器配件是合法的。
姜志平辯護人提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製造的是槍枝配件,認為姜志平在槍枝愛好者群裡發布通廁器配件是為了擴大銷售,並非銷售槍枝配件。辯護人還當庭出示了姜志平設計的通廁器專利相關證書,以證明涉案槍託實為通廁器配件。
在一審開庭時,姜志平還親自演示了這款高壓通廁器的使用方法,另一被告楊銘的辯護律師展示了淘寶上正在銷售的同類握把頁面,以證明姜志平和楊銘生產銷售的握把並非槍託。
一審法院認為,姜志平委託楊銘加工生產的槍託外觀設計獲得專利,但設計人和專利權人為邵勇水,專利申請日期為2016年7月6日,與本案無關聯性,且該專利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不涉及產品的實際功能,以此否定兩人加工生產槍託的違合法性。
關於槍託是否具備槍枝配件的專用性問題,《槍枝散件的檢驗方法》規定「疑似槍枝散件一般應與槍枝密切相關,不包括民用市場上可合法任意購買且未經改造的機械電子產品。」法院認為,該規定並非要求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且根據經驗法則,軍品民用、相互融通等特徵,也存在制式槍枝的專用散件用於他處的事實。對此辯護意見,法院也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一審判處姜志平犯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審8小時聚焦 「握把」該不該認定為槍託
一審判決後,姜志平上訴。2019年3月13日,安徽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阜陽中院作出的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
2020年7月30日上午9時,法院對該案進行重審開庭。辯護律師楊衛華接受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採訪時介紹了8個小時的再審開庭情況。
據其稱,庭審中,辯護人對哪些部件被認定為槍枝散件進行提問,第一被告陳澤南表示,只有握把被認定為槍枝散件。辯護人認為,一把快排槍所有部件中,只有握把被認定位槍枝散件,其餘核心部件都沒有被認定為槍枝散件,從邏輯上說不通。
此外檢方還用QQ聊天記錄舉證,證明姜志平在銷售通廁器握把時,就知道該握把可以用於快排槍握把。對此,辯護人也表示認可,不過辯護人介紹,在姜志平自己建的代理群中,QQ語音聊天記錄並沒有涉及可用於快排槍握把的內容,只是在他人建的QQ群中,姜志平發布過該握把可用於快排槍上的圖片信息。
楊衛華律師介紹,在下午的庭審中,辯護人申請鑑定人出庭質證,在質證過程中辯護人認為鑑定存在問題。主要體現在兩點,第一,鑑定是抽樣進行的,鑑定人表示只對抽樣的400多個檢材負責。
第二,辯護人認為鑑定方法並不科學。按照公安部涉案槍枝彈藥鑑定規定,非制式槍枝要與制式槍枝比對相同才能認定為槍枝。但在司法實踐中,找不到與快排槍對應的制式槍枝,只能用功能對比的方法。但在選取對比樣本時,鑑定方選擇用一支槍口比動能超過1.8標準的快排槍來比對,而不是用一支不超過1.8標準的快排仿真槍來比對,這樣的比對並不公平。
據了解,該案重審經過8個小時的庭審後,法官表示擇期宣判。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張子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