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枝散件」被告人姜志平家屬處獲悉,該案將於11月6日重審二次開庭,檢方找到了更多數量的通廁器握把證據補充起訴。姜志平辯護律師楊衛華稱,檢方補充的這些數量的通廁器握把在此前的庭審和判決中已經包含,不會對姜志平案件有影響。
賣專利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枝散件獲刑13年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姜志平委託楊銘製造氣槍槍託,並組織邵愛良、邵祥、汪鳳英等人利用網際網路、快遞公司銷售、郵寄給孫磊磊、陳澤南等人。2016年4月22日,偵察機關在浙江省武義縣桐琴鎮姜志平租賃的倉庫內查獲疑似槍枝槍託2304個,在順豐速運公司桐琴鎮營業點查獲姜志平郵寄的疑似槍枝槍託720個,經鑑定,上述疑似槍枝槍託均為槍枝散件。另查明,姜志平銷售給孫磊磊疑似槍枝槍託272個,銷售給陳澤南疑似槍枝槍託574個,經鑑定,均為槍枝散件。
被告人姜志平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持有異議。其辯稱,委託楊銘生產的是通廁器配件,並非槍枝配件,其他人也是以通廁器的名義向其購買的,自己有通廁器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證明生產的通廁器配件是合法的。
一審法院認為,姜志平委託楊銘加工生產的槍託外觀設計獲得專利,該專利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不涉及產品的實際功能,以此否定兩人加工生產槍託的合法性。
《槍枝散件的檢驗方法》規定「疑似槍枝散件一般應與槍枝密切相關,不包括民用市場上可合法任意購買且未經改造的機械電子產品。」法院認為,該規定並非要求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且根據經驗法則,軍品民用、相互融通等特徵,也存在制式槍枝的專用散件用於他處的事實。最終法院一審判處姜志平犯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審判決後,姜志平上訴。2019年3月13日,安徽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阜陽中院作出的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
重審開庭 辯方認為鑑定不公平
2020年7月30日,法院對該案進行重審開庭。
庭審中,辯護人認為,一把快排槍所有部件中,只有握把被認定位槍枝散件,其餘核心部件都沒有被認定為槍枝散件,從邏輯上說不通。
此外檢方還用QQ聊天記錄舉證,證明姜志平在銷售通廁器握把時,就知道該握把可以用於快排槍握把。對此,辯護人也表示認可,不過辯護人介紹,在姜志平自己建的代理群中,QQ語音聊天記錄並沒有涉及可用於快排槍握把的內容,只是在他人建的QQ群中,姜志平發布過該握把可用於快排槍上的圖片信息。
此外辯護人認為鑑定存在問題,按照公安部涉案槍枝彈藥鑑定規定,非制式槍枝要與制式槍枝比對相同才能認定為槍枝。但在司法實踐中,找不到與快排槍對應的制式槍枝,只能用功能對比的方法。但在選取對比樣本時,鑑定方選擇用一支槍口比動能超過1.8標準的快排槍來比對,而不是用一支不超過1.8標準的快排仿真槍來比對,這樣的比對並不公平。
在8個小時的庭審後,法官表示將擇期宣判。
檢方提出涉案通廁器數量增多補充起訴
11月5日,姜志平家屬告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該案將在11月6日再次開庭,檢方提出了對通廁器握把數量上新的證據。「此前我們都以為快要宣判了,沒想到檢方又提出補充起訴,這讓我們很意外,我們也希望該案早點結束。」家屬說。
辯方楊衛華律師介紹,檢方提出了通廁器握把數量上的增加,主要是姜志平將通廁器握把銷售給下家,下家又轉手賣了出去,這部分本來在此前的舉證量刑中都已經計算進去了,但檢方這次又去對這部分進行了抽檢,試圖在數量上證明姜志平銷售了更多的通廁器握把被用於槍枝。「我們認為這並不是案件的核心,案件的核心是對通廁器握把能否認定為槍枝散件,數量上此前已經計算進去。」
楊衛華律師稱,明天他將出庭為姜志平辯護。姜志平在看守所一直沒有認罪,他近期也沒有會見過姜志平,一切都要到明天在庭上的時候再表達意見。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張子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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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京頭條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