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張大成、姚永發...

2020-12-2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當事人:張大成,男,1954年2月出生,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大高新)董事長、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大集團)董事長,住址:哈爾濱市南崗區。

  姚永發:男,1960年10月出生,時任工大高新總經理、董事,住址:哈爾濱市南崗區。

  王梅:女,1968年7月出生,時任工大高新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住址:哈爾濱市南崗區。

  呂瑩:女,1970年2月出生,時任工大高新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住址:哈爾濱市南崗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工大高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於2020年4月21日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0]1號)並送達當事人,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要求,我局於2020年8月31日召開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聽證會後,針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進一步核查了相關事實。我局於2020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0]3號),後送達當事人,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再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工大高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

  工大高新董事長張大成自2005年6月至2018年9月21日期間同時任職工大集團董事長。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工大集團與工大高新之間構成關聯方。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工大高新累計向關聯方工大集團提供資金10.16億元,形成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10.16億元。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在當期半年報、年報中真實、準確、完整披露。

  二、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情況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工大高新及其下屬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含對子公司的擔保)共計18筆,金額累計達63.1億元(其中對關聯方提供擔保17筆,金額62.3億元)。上述對外擔保情況,工大高新未履行內部審議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當期半年報、年報中真實、準確、完整披露。

  三、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情況

  2008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間,工大高新涉及28筆訴訟和仲裁,累計金額達20.35億元。對上述訴訟和仲裁事項工大高新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工大高新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四、未及時披露基本帳戶被凍結情況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工大高新開立於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工大支行,帳號為2300×××3460基本帳戶內的存款1.03億元。暫停支付該1.03億元存款的期限為12月(從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逾期或撤銷凍結後,方可支付。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五、未及時披露子公司股權被凍結情況

  2018年1月26日,杭州市中級法院向漢柏科技下達了《股權查封告知書》,凍結工大高新持有漢柏科技100%的股份。2018年3月26日、5月14日、5月16日,工大高新所持紅博會展100%股權、紅博物產64.22%股權、龍丹利民100%股權先後被凍結。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六、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未清償情況

  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屬子公司逾期債務共16筆,合計金額13.46億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負債金額累計達到4.45億元,首次超過2016年度經審計資產(42.11億元)的10%。工大高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在當期年報中真實、準確、完整披露。

  七、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內容不真實、不準確

  工大高新2016年年報中未確認紅博商貿城應支付給省七建工程款2.91億元、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費0.98億元。上述會計差錯影響公司2016年淨利潤0.98億元,導致公司2016年淨利潤降低至-0.61億元。其中,減少2016年度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0.63億元,減少金額佔更正後歸屬於母公司淨利潤0.14億元的450%。

  工大高新2017年年報中對被工大集團佔用的資金未入帳。上述會計差錯影響公司2017年淨利潤0.52億元,導致公司2017年淨利潤降低至0.78億元。其中,減少2017年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0.52億元元,減少金額佔更正後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1.27億元的40.94%。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合同文件、財務憑證、銀行資金流水、銀行匯票等單據、工商登記資料、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有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工大高新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大高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張大成、姚永發、王梅、呂瑩對工大高新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籤署書面確認意見。

  張大成作為時任董事長負責上市公司和工大集團的經營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在上述違法行為中居於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了涉案違法行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直接導致了工大高新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姚永發作為時任董事、總經理負有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法定職責,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項的主要負責人,違法情節較為嚴重;呂瑩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應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違法情節嚴重;王梅作為時任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定期組織編制並向公司證券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日常財務核算等相關工作,承擔財務會計核算、財務數據報表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職責,違法情節嚴重。

  對工大高新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張大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呂瑩。

  當事人呂瑩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一、對工大高新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對外擔保、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事前沒有參與,不知情。二、時任工大高新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分管信息披露工作,在履職期間已勤勉盡責,雖為公司法定高管人員,但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實際地位、作用和影響力小。三、2018年3月已申請辭去職務。請求從輕或免於處罰。

  經覆核,我局認為:作為工大高新副總經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呂瑩在工大高新2016年定期報告上簽署確認意見,雖於2018年3月提出辭職申請,但於2018年4月27日,仍在工大高新2017年定期報告上簽署確認意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其籤署書面確認意見的工大高新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不準確、不完整。此外,呂瑩作為工大高新董事會秘書分管工大高新信息披露工作,在工大高新持有的子公司股權被凍結、公司基本帳戶被凍結,以及部分涉訴事項應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前,知悉上述事項,但沒有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作為工大高新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勤勉盡責程度不夠,應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申請免於處罰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但經對呂瑩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合議覆核,可以認定呂瑩在工大高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不是起決定、策劃、組織實施作用的主要人員。在公司收到交易所問詢函後,能夠積極督促、組織公司整理髮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監管機構的調查,查清案件情況。綜合考慮上述情形,我局對其提出的關於從輕或減輕處理的請求予以採納。

  當事人張大成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當事人姚永發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當事人王梅、呂瑩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及(七)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大成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姚永發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王梅、呂瑩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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