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號)

2020-12-2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號)

時間:2020-07-24 來源:

20206

當事人:劉皓宇,男,19877月出生,住址為內蒙古烏海市海勃灣區。

劉佳良,男,198410月出生,住址為內蒙古烏海市海勃灣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劉皓宇、劉佳良內幕交易山東聖陽電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陽股份)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劉皓宇、劉佳良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聽取了劉皓宇代理人及劉佳良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皓宇、劉佳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公開過程

聖陽股份2015年起積極尋找新能源領域的合作夥伴,曾與多家企業接觸洽談資產收購或控制權變更事項。201767月份,任職於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的張某順從中民新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新能)翁某權處了解到,中民新能一直在尋求合適的上市公司標的,以注入自己的優質資產。8月初,張某順與聖陽股份董事隋某波電話聯繫,詢問聖陽股份是否有關於資本運作的考慮,隋某波把張某順介紹給聖陽股份董事會秘書於某龍。

816日,於某龍到北京與翁某權見面溝通雙方公司基本情況,相互表達了合作的意願,張某順參加會談。於某龍向聖陽股份董事長宋某匯報了中民新能的情況,翁某權向中民新能的苗某匯報了聖陽股份的情況。918日,苗某、翁某權到聖陽股份進行實地考察,與宋某、於某龍等人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交流,雙方表達了繼續推進合作的意願,張某順參加考察。中民新能董事長白某平聽取苗某、翁某權關於聖陽股份的匯報後,同意邀請聖陽股份負責人到中民新能會談。

1015日,宋某、於某龍等人到北京與白某平、翁某權等人見面會談,張某順參加會談。雙方商討了合作的方式及公司的長遠規劃,基本確定要開展合作,並安排於某龍、翁某權、張某順等人設計具體合作方案。於某龍、翁某權、張某順等人經過多次溝通討論,考慮了借殼上市等合作方案,選擇了擬注入聖陽股份的標的資產,10月下旬形成了具體合作方案。1027日,翁某權與張某順等相關中介機構人員對合作方案進行研究並討論了擬向聖陽股份注入資產的政策問題。

116日,宋某、於某龍等人帶領中介機構人員赴北京與白某平、翁某權等人深入會談,張某順等相關中介機構人員參加會談。雙方討論了聖陽股份變更控股股東、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股票停牌等事項。117日,中民新能向中國民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報送了《關於中民新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擬與某上市公司進行合作事項的請示》,稱本次資本運作第一階段擬通過協議轉讓拿到5%股份,並爭取取得其一致行動人所控制約16%股份的委託投票權,成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第二階段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現借殼上市。

1110日,聖陽股份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擬籌劃資產收購事項。

1220日,聖陽股份發布《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籤訂股份轉讓協議、表決權委託協議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等公告,稱聖陽股份控股股東將變更為中民新能全資子公司中民新能電力投資有限公司。

聖陽股份資產收購事項、控股股東變更事項,分別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71015日,聖陽股份資產收購事項的內幕信息公開於20171110日,控股股東變更的內幕信息公開於20171220日。上述內幕信息形成日至公開日系內幕信息敏感期,參與人員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劉皓宇、劉佳良共同內幕交易「聖陽股份」

(一)劉皓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接觸聯絡情況

劉皓宇與翁某權為上下級關係,主要負責融資工作,兩人日常見面接觸頻繁。在內幕信息形成後至股票停牌前,劉皓宇與翁某權有多次通話聯絡,20171015日至1131日通話9次、112日至8日通話7次。在劉皓宇、劉佳良20171031日下午轉入大量資金併集中買入「聖陽股份」的當天上午,劉皓宇與翁某權有通話聯絡。翁某權於2017816日與於某龍、張某順初次見面時,將劉皓宇介紹給於某龍、張某順認識。本次見面後,劉皓宇知道聖陽股份是做儲能的,中民新能也有做儲能的意願,估計雙方有可能合作。

(二)「劉皓宇」帳戶交易「聖陽股份情況

「劉皓宇」財富證券帳戶於201611月開立於財富證券杭州慶春路證券營業部。劉皓宇使用該帳戶於20171031日買入「聖陽股份」57,040股,成交金額465,282元;於2017118日全部賣出。

「劉皓宇」財富證券帳戶三方存管銀行為招商銀行,銀行帳號621***18920171031日轉入350,000元,來源於劉皓宇妻子郝某嬌贖回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劉皓宇於118日賣出所持「聖陽股份」,次日將帳戶內資金550,000元轉入妻子郝某嬌銀行帳戶,並安排郝某嬌轉入馬某璐銀行帳戶。

「劉皓宇」安信證券帳戶於20177月開立於安信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證券營業部。劉皓宇使用該帳戶於20171031日買入「聖陽股份」35,400股,成交金額285,114元;於118日全部賣出。

「劉皓宇」安信證券帳戶三方存管銀行是民生銀行,銀行帳號621***352。該帳戶敏感期內沒有發生銀證轉入業務,買入「聖陽股份」股票資金來源於賣出其他股票資金。劉皓宇於118日賣出「聖陽股份」,次日將帳戶內資金200,000元轉入郝某嬌銀行帳戶,並安排郝某嬌轉入馬某璐銀行帳戶。

「劉皓宇」上述2個帳戶交易「聖陽股份」共獲利23,379.95元。劉皓宇使用手機委託下單操作「劉皓宇」上述2個帳戶交易「聖陽股份」。

(三)「馬某璐」帳戶交易「聖陽股份情況

「馬某璐」華安證券帳戶於201611月開立於華安證券烏海獅城東街證券營業部。該帳戶之前沒有股票交易記錄,劉佳良使用該帳戶於20171031日買入「聖陽股份」778,343股,成交金額6,486,175.04元;在股票復牌後全部賣出,虧損1,379,007.98元。

「馬某璐」國融證券帳戶於20168月開立於國融證券烏海海吉街證券營業部。該帳戶在空置一年多之後,劉佳良使用該帳戶於20171031日至119日買入「聖陽股份」814,035股,成交金額6,777,884.95元;在股票復牌後全部賣出,虧損1,240,374.99元。

「馬某璐」上述2個帳戶三方存管銀行均是農業銀行,銀行帳號622***41220171031日至119日發生7筆大額銀證轉入業務合計13,280,000元,其中來源於劉佳良期貨帳戶10,000,000元,來源於劉佳良控制的企業2,000,000元,來源於劉皓宇賣出「聖陽股份」資金、劉皓宇父親劉某軍銀行帳戶、劉皓宇母親張某琴贖回銀行理財產品資金、劉皓宇妻子郝某嬌贖回銀行理財產品資金合計1,280,000元。劉皓宇及其近親屬資金由劉皓宇安排郝某嬌轉入馬某璐銀行帳戶。

「馬某璐」上述2個帳戶賣出「聖陽股份」後的資金,其中9,500,000元轉至劉佳良期貨帳戶,1,100,000元轉至劉皓宇嶽母田某帳戶。田某帳戶由劉皓宇妻子郝某嬌實際使用。

劉佳良與馬某璐為夫妻關係,「馬某璐」上述2個帳戶由劉佳良控制使用。劉佳良使用手機委託下單操作「馬某璐」上述2個帳戶交易「聖陽股份」。

(四)劉皓宇、劉佳良共同內幕交易「聖陽股份」

劉皓宇、劉佳良交易「聖陽股份」時共同決策、共同承擔交易盈虧,交易資金混同、開始下單時點高度一致。劉佳良與劉皓宇為堂兄弟關係,對劉皓宇比較關照,雙方關係密切。劉皓宇向劉佳良介紹了對聖陽股份這家公司的判斷,兩人商量後先是分頭買入「聖陽股份」,在聖陽股份股票停牌前劉皓宇又賣出自己帳戶持有的全部「聖陽股份」,連同近親屬資金轉入「馬某璐」帳戶,由劉佳良買入「聖陽股份」。劉皓宇承擔180,000元虧損,劉佳良承擔其餘虧損。

劉皓宇、劉佳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聖陽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交易時間、帳戶資金變化、重新啟用帳戶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和公開的時間基本一致。「劉皓宇」帳戶存在虧損賣出其他股票後買入、首次買入、資金量明顯放大的特徵,劉皓宇動用近親屬資金集中進行股票交易,買入意願強烈。劉佳良之前兩年一般都在做期貨投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突然把大量資金從期貨帳戶轉入長期不用的「馬某璐」帳戶後立即集中買入「聖陽股份」,買入意願強烈;存在開戶後僅交易該股、資金量明顯放大的特徵。劉皓宇、劉佳良股票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以上事實有聖陽股份情況說明、聖陽股份公告、相關企業說明、相關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相關下單設備信息等證據為證。

劉皓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接觸聯絡,劉皓宇、劉佳良共同交易「聖陽股份」股票的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說明。劉皓宇、劉佳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劉皓宇及其代理人、劉佳良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劉皓宇不知悉內幕信息,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劉皓宇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劉皓宇買賣「聖陽股份」股票的行為系其在正常工作中,作為「有心人」根據個人研究判斷作出的投資決定,與內幕信息無關。第二,劉佳良投資「聖陽股份」股票的決定系其2017年初與鄰居管某華交流後作出,與劉皓宇無關。且劉佳良買賣「聖陽股份」股票行為符合其一貫的投資風格與習慣。第三,劉皓宇、劉佳良不構成共同內幕交易行為。劉皓宇、劉佳良「合作炒股」行為具有合理性、正當性,雙方關係非常密切,劉皓宇在信息方面有優勢、劉佳良在資金方面有優勢,雙方通過「合作炒股」實現優勢互補、合作共贏,但推斷雙方存在共同內幕交易違法行為,證據不足。

經覆核,我局認為:

第一,根據現有證據,劉皓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劉皓宇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本案內幕信息相關談判、決策等工作,但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接觸聯絡,具有獲取內幕信息的機會和信息捕捉方面的優勢,其與劉佳良合作炒股的股票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劉皓宇提出的根據個人研究判斷作出購買「聖陽股份」股份的理由,沒有相關證據支持,且不足以合理解釋其交易行為的異常性。

第二,劉佳良提出的2017年初與鄰居管某華交流後決定購買「聖陽股份」股票的交易理由不足以解釋其敏感期內利用相關帳戶買入「聖陽股份」股票行為的異常性。劉佳良在聽證會上提交的期貨交易記錄,我局在調查階段已調取並充分考慮。

第三,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劉皓宇、劉佳良通過電話溝通、共同商議後分別利用各自控制的帳戶購買了涉案股票,初始下單時間高度一致且相關帳戶間發生了資金往來,雙方對彼此購買「聖陽股份」股票的行為知悉,且當事人亦承認通過「合作炒股」能實現雙方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劉皓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劉皓宇與劉佳良共同交易「聖陽股份」股票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說明,足以認定劉皓宇、劉佳良構成共同內幕交易。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劉皓宇、劉佳良處以300,000元罰款,其中劉皓宇、劉佳良各自承擔150,000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 7111010189800000162 ,聯行號:302100011106,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722

 

相關焦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向南)
    〔2020〕9號    當事人:李向南,男,1977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區。  李向南在聽證會現場認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事實,承認當時知悉華宇軟體正在籌劃股權激勵並知道該事項具有重大性,對自己內幕交易的行為表示認錯,會吸取教訓。同時提出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請求從輕處罰。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方永毅)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方永毅) 時間:2020-12-18 來源: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壹澤資本)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壹澤資本) 時間:2020-06-09 來源:
  • [公告]廣發證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廣發證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時間:2016年11月27日 18:01:40&nbsp中財網 證券代碼:000776 證券簡稱:廣發證券 公告編號:2016-071 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華熙昕宇...
    〔2020〕11號關於對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履行持續監管職責。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號 時間:2016-12-27 來源:深圳證監局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號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賈小東、馮海霞內幕交易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創業)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越洋科技、林明...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越洋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中國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號
    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海南分公司電話銷售中心(以下簡稱泰康海南電銷中心)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國貿大道CMEC中機大廈第6層東區  負責人:周道武  當事人:周道武  身份證號:46002219790221****  職務:泰康海南電銷中心總經理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阮浩:因你涉嫌操縱白糖1801期貨合約,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
  • ...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方網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號    當事人:東方網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網力),住所:北京市海澱區學院路35號世寧大廈4層408室。>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東方網力及其原實際控制人劉光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林廣茂)
    〔2014〕40號   當事人:林廣茂,男,1980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林廣茂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30 4深圳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郭X)2020-10-30225深圳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齊鑫輝所)2020-10-30 6深圳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唐X松)2020-10-30 7深圳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吳X華)2020-10-30 8深圳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廣發證券(01776)及相關人員分別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來源:智通財經網智通財經APP訊,廣發證券(01776)發布公告,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於2020年7月10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限制業務活動、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7號),原文如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查,你公司在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藥業)2014年非公開發行優先股項目、2015年公司債券項目、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
  •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 時間:2020-12-23 來源: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
    原標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的公告   濰坊銀行
  • ...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張大成、姚永發...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工大高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於2020年4月21日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0]1號)並送達當事人,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連鎖雜誌社、姜海鋒)
    〔2016〕59號 當事人:中國連鎖雜誌社,住所:北京市豐臺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中國連鎖雜誌社、姜海鋒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中國連鎖雜誌社、姜海鋒的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 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湘藥監械罰〔2020〕4號)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湘藥監械罰〔2020〕4號)。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藥監械罰〔2020〕4號)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送達後,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驗申請,我局於2020年2月6日予以立案。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林震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林震森內幕交易「萬業企業」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二、林震森內幕交易「萬業企業」(一)上海冠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源企業)和上海福信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信諮詢)證券帳戶基本情況20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