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9號
當事人:中國連鎖雜誌社,住所:北京市豐臺區。
姜海鋒,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中國連鎖雜誌社、姜海鋒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中國連鎖雜誌社、姜海鋒的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連鎖雜誌社、姜海鋒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中國連鎖雜誌社工作人員姜海鋒撰寫了《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署名發表在《中國連鎖》4月刊上,為當期封面文章。《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存在黃光裕將提前出獄並對公司發展戰略產生更大影響的表述。一是文中提及「如今黃光裕更是有望擺脫囹圄困囿,坊間頻傳他將在2015年出獄」。二是配有一個「黃光裕何時出獄」的圖示,圖中包含關於黃光裕出獄的信息。三是在文章的結尾寫道「然而,2年內再造一個國美的戰略,是由王俊洲來完成,還是會將由即將歸來的黃光裕親自操盤?」,「不論怎樣,未來國美的一舉一動必然都將因黃光裕的即將出獄而更有看點,我們且拭目以待」。在《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發表前,中國連鎖雜誌社、姜海鋒並未針對上述問題進行必要的核實。
《中國連鎖》雜誌及其網站刊發了《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同時還向相關網站推薦此文。2015年5月11日,部分網站對《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進行了原文轉發。
經查證,《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中涉及黃光裕即將出獄的相關信息為虛假信息。
虛假信息傳播之後,與國美控股集團存在關聯關係的三家上市公司山東金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金泰)、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聯商社)、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的股票價格受到影響。「三聯商社」從5月11日到5月14日停牌前累計上漲35.07%,相較同期上證綜指4.1%的漲幅偏離幅度較大。「山東金泰」從5月11日到5月15日累計上漲29.78%,相較同期上證綜指2.44%的漲幅偏離幅度較大。「中關村」從5月11日到5月15日累計上漲17.66%,相較同期深證綜指7.51%的漲幅偏離幅度較大。
與此同時,上市公司正常的信息披露管理秩序和股票交易秩序受到幹擾。5月14日,三聯商社因連續3個交易日內股票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發布股票交易異常停牌公告。5月15日,中關村針對黃光裕即將釋放出獄的虛假信息發布了澄清公告,說明沒有關於黃光裕即將出獄的確切信息。5月16日,山東金泰因5月13日至15日連續3個交易日內股票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發布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
以上事實,有中國連鎖雜誌社及相關單位的情況說明及回函、相關網絡公開信息、相關單位工商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身份信息、有關股票價格異動情況及上市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姜海鋒作為中國連鎖雜誌社的工作人員,其編造黃光裕將提前出獄的虛假信息並在《中國連鎖》上發表包含該虛假信息的署名文章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連鎖雜誌社刊發、上網發布、推薦姜海鋒該篇包含虛假信息文章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文章發表後,相關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並發布公告,證券市場秩序受到擾亂,姜海鋒、中國連鎖雜誌社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述違法行為。
中國連鎖雜誌社及姜海鋒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作為中國連鎖雜誌社的工作人員,姜海鋒採寫《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屬於職務行為,不應該對個人進行處罰。第二,此前曾有其他雜誌在報導中提及黃光裕將要提前出獄的明確表述。據此,文章中「坊間傳聞他(黃光裕)將在2015年出獄」的表述尊重事實,符合新聞嚴謹性的考量。第三,文中「黃光裕何時出獄」的圖示中並未包含不實信息。第四,文章結尾處的語句僅是對未來的猜測,也不能得出黃光裕即將出獄的結論。第五,姜海鋒曾就相關問題向國美方面進行核實,但國美方面未明確回答。第六,中國連鎖雜誌社並未向相關網站刻意推薦涉案文章。第七,中國連鎖雜誌社及姜海鋒沒有影響資本市場的主觀意圖。第八,《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的刊發,對與國美控股集團存在關聯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並未造成影響。
我會認為:第一,姜海鋒作為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在其撰寫並公開發表的文章中,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無論是否屬於職務行為,都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二,《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文章結尾處清晰確定地表述了「黃光裕即將出獄」這一信息,該信息與事實不符,構成虛假信息。從全文整體看,作者在未作必要核實的情況下,先通過對其他文章斷章取義地引用加工,以坊間傳聞的形式引出「黃光裕即將出獄」的話題,進一步通過圖示片面援引律師分析,試圖論證「黃光裕即將出獄」的可能性,最後表述了「黃光裕即將出獄」這一虛假信息。第三,《中國連鎖》對包含虛假信息文章的刊載出版,已經完成了虛假信息向不特定公眾的傳播,構成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其向相關網站推薦該期雜誌的行為擴大了虛假信息的傳播範圍。《中國連鎖》刊載《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是虛假信息傳播的起始點,其正式出版物的身份提升了所刊載內容的可信度,對虛假信息的傳播擴散及後續影響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第四,《國美靜候黃光裕歸來》一文中明確提到了黃光裕出獄信息曾對相關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說明當事人清楚地知道黃光裕出獄信息可能具有的影響程度。文章發表傳播後,與國美控股集團存在關聯關係的相關上市公司股票異常波動,相關公司先後發表闢謠公告或異常波動公告,足以說明涉案虛假信息擾亂了證券市場。綜上,對於上述申辯意見我會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中國連鎖雜誌社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對姜海鋒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