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4號
當事人: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誼嘉信),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競園藝術產業區。
劉偉,男,1974年9月出生,時任華誼嘉信董事長兼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華誼嘉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華誼嘉信、劉偉的要求2019年1月3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華誼嘉信、劉偉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華誼嘉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華誼嘉信披露的上市公告書存在虛假記載
2013年2月19日至2月22日,華誼嘉信與上海東汐廣告傳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就股權收購交易框架達成初步意向。3月11日,華誼嘉信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議案,5月10日,華誼嘉信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議案》,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配套資金,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為本次配套融資的主承銷商。2013年9月6日,中國證監會核准華誼嘉信該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事宜。2013年10月31日,長城證券向認購對象發出《認購邀請書》。2013年11月4日,長城證券最終確定的發行對象包括北京千石創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石資本)。千石資本以千石資本-民生銀行-李曉龍-天澤6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千石天澤6號)認購華誼嘉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135萬股,認購價格為22.51元/股。千石天澤6號為受單一委託人委託設立的一對一資產管理計劃,委託人為劉偉的高中同學、華誼嘉信前員工李某龍。
劉偉實際控制千石天澤6號認購華誼嘉信該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第一,劉偉聯繫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安某協助處理千石天澤6號的設立工作,並安排李某龍處理通過千石天澤6號參與認購的相關事項,包括與李某龍籤訂借款數額為3,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指示李某龍與千石資本籤訂《千石資本-天澤6號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指示李某龍以劉偉指定的價格進行認購、指示李某龍向千石天澤6號帳戶轉入認購資金等。第二,劉偉向李某龍提供認購千石天澤6號的初始資金及兩次追加資金共3,056萬元,李某龍僅為名義投資人。首先,劉偉提供用於認購的初始資金3,000萬元。2013年10月28日,劉偉將其銀行帳戶中3,000萬元現金分多次取出,並分多次存入李某龍銀行帳戶。2013年10月31日,千石資本收到長城證券發送的該次定向增發的《認購邀請書》,並與李某龍籤訂千石天澤6號合同。其次,劉偉提供第一次追加資金15萬元。2013年10月31日,千石資本告知李某龍應在2013年11月4日下午之前將認購款項及應支付的費用合計3,015萬元劃撥至託管戶。2013年10月31日,劉偉通過其銀行帳戶向其同學、華誼嘉信全資子公司員工齊某轉帳15萬元,齊某向李某龍轉帳15萬元用於追加資金。最後,劉偉提供第二次追加資金41萬元。李某龍於2013年11月1日從其中信銀行帳戶向千石天澤6號銀行帳戶轉帳3,015萬元後,因千石天澤6號參與華誼嘉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認購資金規模與管理費、託管費合計3,056萬元,千石資本於2013年11月5日通知李某龍追加資金41萬元。齊某於2013年11月5日向李某龍建設銀行帳戶轉帳41萬元,李某龍於當日將其建設銀行帳戶中的41萬元通過刷POS機方式以消費名義劃入其中信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劃轉到千石天澤6號的銀行帳戶。上述41萬元資金來源於劉偉。第三,劉偉實際取得千石天澤6號認購的華誼嘉信股票2014年度分紅款。2014年4月29日,李某龍收到千石天澤6號參與認購所獲股份的分紅款6.75萬元後,於當日全部取出,存入劉偉銀行帳戶。第四,劉偉指示李某龍通過千石天澤6號在2015年4月10日以當天市價賣出華誼嘉信股票,當天千石天澤6號賣出華誼嘉信股票40萬股。
綜上,劉偉實際控制千石天澤6號認購華誼嘉信股票,認購價格由劉偉決定,參與認購的資金均來源於劉偉,且在兩次需要追加投資時,均由劉偉提供追加的資金,千石天澤6號的分紅款最終轉入劉偉銀行帳戶,此外,劉偉享有千石天澤6號所持華誼嘉信股票的處分權。因此,劉偉在通過千石天澤6號認購、持有及減持華誼嘉信股票的過程中,提供認購資金、擁有交易決策權並享有分紅收益,認購數量、認購價格、減持時點、減持價格等均體現劉偉的意志,足以認定劉偉是該次華誼嘉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實際發行對象。
2013年12月3日,華誼嘉信對外披露《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實施情況報告書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書》(以下簡稱《上市公告書》),該《上市公告書》披露「本次發行對象與本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劉偉作為持有華誼嘉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述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華誼嘉信公告的《上市公告書》披露「本次發行對象與本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存在虛假記載。
二、華誼嘉信《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劉偉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虛假記載
劉偉是華誼嘉信2013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實際發行對象,該次非公開發行後劉偉持有華誼嘉信股票數量應相應增加。華誼嘉信在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前十大股東劉偉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時,並未將劉偉通過千石天澤6號參與華誼嘉信非公開發行後獲得的135萬股華誼嘉信股票計算在內,華誼嘉信在上述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劉偉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上市公告書、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按照《信披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9號——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變動報告及上市公告書格式》規定,華誼嘉信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發行對象與公司的關聯關係。華誼嘉信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發行對象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
華誼嘉信在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劉偉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未包含其參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獲得的135萬股,上述定期報告披露的劉偉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虛假記載。華誼嘉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
對華誼嘉信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劉偉作為時任華誼嘉信董事長,知悉其本人參與定向增發且為實際發行對象的事實,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聽證過程中,華誼嘉信、劉偉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劉偉通過千石天澤6號隱名參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並刻意向華誼嘉信隱瞞相關事實,進而導致《上市公告書》存在虛假記載。華誼嘉信對劉偉的上述行為並不知情,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應認定華誼嘉信信息披露違法,不應對華誼嘉信給予行政處罰;其二,劉偉隱名參與華誼嘉信非公開發行股票,該行為社會影響極小,且涉案未披露的劉偉持股比例極小,對投資者投資判斷影響不大。涉案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劉偉也積極配合調查。綜上,華誼嘉信請求免於處罰,劉偉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會認為,第一,雖然劉偉向華誼嘉信隱瞞其參與認購的行為直接導致華誼嘉信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但並不能因此免除華誼嘉信的信息披露責任。華誼嘉信作為上市公司,有義務確保其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其在《上市公告書》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第二,劉偉作為華誼嘉信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知悉其本人參與定向增發且為實際發行對象的事實,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並無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綜上,我會對華誼嘉信、劉偉的上述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華誼嘉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二、對劉偉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