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海星科技)

2020-12-2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225

事人:榮海,男,19579月出生,時任西安海星現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星科技)董事長,住址: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交大三村。

韓鋼,男,19631月出生,時任海星科技董事、總經理,住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鐵二村。

徐韜,男,196710月出生,時任海星科技董事,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科技四路二號楓林綠洲。

林作良,男,19627月出生,時任海星科技董事,住址: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桃園南路29號。

楊毅輝,男,19579月出生,時任海星科技董事,住址:北京市東城區交道口南大街67號。

劉克峰,男,196311月出生,時任海星科技董事,住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韓森寨三十街坊。

陳文,女,19676月出生,時任海星科技監事,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科技四路二號楓林綠洲。

雷波,男,19693月出生,時任海星科技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楓葉苑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海星科技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韓鋼、劉克峰、楊毅輝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榮海、徐韜、林作良、陳文、雷波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海星科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披露對外重大擔保事項

(一)2007517日,海星科技控股股東西安海星科技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星集團)與空軍後勤部駐鄭州辦事處籤訂還款補充協議,海星集團付款1,197.73萬元,付款期限為2007517日至20081231日,海星科技為海星集團提供等額擔保。在有關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韓鋼,榮海對此知情。對於以上擔保,海星科技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中進行披露。2009714日,海星科技進行了補充披露。

(二)2008326日,陝西同瑞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瑞藥業)與西安市商業銀行新城支行籤訂5,80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2008328日至2009320日。同日,海星科技控股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星房產)為同瑞藥業提供抵押擔保。在有關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榮海。對於以上擔保,海星科技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08年中報、2008年年報中進行披露。2009612日,海星科技進行了補充披露。

(三)2003928日,海星集團和海星科技籤訂協議組成聯合體,投標阿深高速公路河南開封至通許段建設。20031126日,聯合體與中鐵十五局籤訂合同,約定各自承擔的事項,並約定中鐵十五局向聯合體指定的帳戶分批匯入1.4億元作為履約保證金。2004226日,雙方籤訂補充合同,規定原合同約定的中鐵十五局提供的1.4億元履約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均由聯合體負責償還,償還期限為2年。200821日,海星房產籤署《還款擔保書》,為聯合體欠中鐵十五局1.4億元保證金的本金及利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在有關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榮海。對於以上擔保,海星科技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07年年報、2008年中報中進行披露。2008107日,海星科技進行了補充披露。

二、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事項

(一)海星科技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未按規定披露4起重大訴訟事項

1. 2004420日,海星科技為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深圳紅嶺支行的借款提供擔保。200652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就中國銀行深圳紅嶺支行起訴海星科技借款擔保糾紛案下達應訴通知書,涉訴金額2,809.51萬元。2006724日,深圳中院下達(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1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海星科技清償2,100萬元本金及利息,要求海星科技於2007930日前清償全部本金及利息。截至2006712日,雙方確認利息數額為371.82萬元。對於以上訴訟情況,海星科技未在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中進行披露。2009616日,海星科技進行了補充披露。

2. 200548日,海星科技為深圳市方正東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東訊)向廣發銀行深圳上步路支行的借款提供擔保。200627日,深圳中院就廣發銀行深圳上步路支行起訴方正東訊、魏某、海星科技借款糾紛案下達應訴通知書,涉訴金額1,004.46萬元。2006928日,深圳中院下達(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方正東訊償還借款1,000萬元本金及59.80萬元利息,海星科技等承擔共同連帶清償責任。20071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向海星科技下達審理上訴通知書。2007226日,廣東高院下達(2007)粵高法民二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駁回海星科技上訴,維持原判。對於以上訴訟情況,海星科技未在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中進行披露。2009616日,海星科技進行了補充披露。

3. 2006316日,海星科技向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借款,海星集團為其擔保。200725日,深圳中院就浦發銀行深圳分行起訴海星科技、海星集團借款糾紛案下達應訴通知書,涉訴金額1,803.04萬元。2007212日,深圳中院下達(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97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海星科技應歸還浦發銀行深圳分行1,799.18萬元本金及3.50萬元利息。截至調查時,海星科技未披露該訴訟事項。

4. 20051024日,海星科技為鄭州邦和生物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邦和)向光大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的借款提供擔保。200742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就光大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起訴鄭州邦和、海星科技、海星集團、傅某等借款糾紛案下達應訴通知書,涉訴金額3,799.47萬元。200776日,鄭州中院下達(2007)鄭民四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鄭州邦和償還借款本金3,796.82萬元及利息2.65萬元,並支付律師費35萬元,海星科技等承擔連帶責任。截至調查時,海星科技未披露該訴訟事項。

榮海、徐韜對以上事項知情。

(二)海星科技未及時披露與中鐵十五局訴訟案有關情況,也未在2008年中報中披露

2008318日,中鐵十五局因項目建設管理委託合同糾紛,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南高院)起訴海星集團、海星科技、海星房產等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中鐵十五局履約保證金1.4億元及相關利息和違約金,合計187,822,715元。2008917日,河南高院裁定凍結各被告方銀行帳戶上的存款1.8億元,或查封、扣押、凍結其等額財產、投資權益、到期債權。2008918日,河南高院輪候查封海星科技名下的海星信息產業基地;同日,河南高院凍結海星科技的兩個銀行帳戶,凍結金額為5,743.21元。對於以上情況,海星科技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08年中報中進行披露。2008107日,海星科技進行了補充披露。

韓鋼對海星科技未按規定披露以上事項負有責任。

(三)海星科技未及時披露與中天建設訴訟案有關情況,也未在2008年中報中披露

2003928日,海星房產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建設)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由中天建設承建海星房產開發的位於西安市高新開發區科技路與高新一路十字口的「海星城市廣場」。2008715日,中天建設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安中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海星房產和海星集團價值53,741,379.54元的財產。2008721日,西安中院下達(2008)西立保字第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預查封)、凍結海星房產和海星集團價值53,741,379.54元的財產。同日,西安中院下達(2008)西立保字第9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海星房產位於海星城市廣場和海星智能廣場的共10,000多平方米房產。2008815日,中天建設向西安中院起訴海星房產、海星科技和海星集團,要求海星房產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35,819,138元及拖欠的工程款利息18,783,770元,海星科技和海星集團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對於以上情況,海星科技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08年中報中進行披露。2008107日,海星科技進行了補充披露。

榮海、韓鋼對以上相關事項知情。

三、未按規定披露參股公司經營情況重大變化事項

200311月,海星集團與海星科技共同設立河南海星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海星),專門從事阿深高速公路河南開封至通許段(以下簡稱開通段)的投資、設計、施工、運營和維護,並被開封市政府授予開通段建設管理權、營運管理權和車輛通行費收費權等特許經營權。2006823日,河南省交通廳批覆將河南海星的主營資產——開通段高速項目的業主資格變更為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007830日,河南海星參加由開封市交通局召開的開通段業主變更移交會議。200819日,開封市交通局下發通知,解除了海星集團與海星科技聯合體對開通段的特許經營權。

對於河南海星被解除特許經營權事項與阿深高速公路開通段業主資格變更事項,海星科技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中進行披露。2009620日,海星科技進行了補充披露。

榮海、徐韜、陳文對以上相關事項知情。

四、未按規定披露預付帳款事項

20033月,西部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海星科技、海星集團、海星房產發起設立西安海星科技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星置業),海星科技持股16.67%20036月,海星科技收購了西部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和海星集團持有的海星置業股權合計66.67%,收購後,海星科技對海星置業的持股比例變更為83.33%,海星置業成為其控股子公司,海星科技將其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範圍。2003327日,海星置業向西安市雁塔區國土局預付87,372,450元徵地款,其中5,000萬元由海星置業支付給海星科技,同日,海星科技將此5,000萬元轉到西安市雁塔區國土局銀行帳戶上,另外的37,372,450元由海星置業直接轉到西安市雁塔區國土局銀行帳戶上,海星置業通過預付帳款掛帳核算。2003327日海星置業預付給西安市雁塔區國土局的87,372,450元徵地款,當日又從該局銀行帳戶上轉回到海星科技銀行帳戶上。其中,轉回的49,999,997.60元被海星科技用於衝減與海星置業的往來款,另外的37,372,450元用於衝減其他單位對海星科技的掛帳欠款。

海星科技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財務會計報告附註中預付帳款項目披露:本公司子公司海星置業為徵用陸家寨等村794.295畝土地支付的87,372,450.00元徵地款,至目前為止,該宗土地的相關手續尚未辦理完畢。根據前述事實,海星科技相關定期報告的記載虛假。

榮海對以上事項知情。

以上事實,有海星科技相關定期報告、有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對外擔保合同以及訴訟法律文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海星科技未按規定披露對外重大擔保、重大訴訟、參股公司經營情況重大變化以及預付帳款事項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榮海對海星科技絕大部分臨時公告違法事項知情,是對相關事項未及時披露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對海星科技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韓鋼對海星科技部分臨時公告違法事項知情,是對相關事項未及時披露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對海星科技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以及2008年中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韜對海星科技部分臨時公告違法事項知情,是對相關事項未及時披露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對海星科技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林作良在通過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同意,是對海星科技有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毅輝在通過2007年中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同意,是對海星科技有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克峰在通過2007年年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同意,是對海星科技有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陳文對海星科技個別臨時公告違法事項知情,並保證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信息披露不含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是對海星科技有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雷波保證2007年中報、2007年年報以及2008年中報財務報告真實、完整,是對海星科技有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韓鋼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我會事先告知中有關其應對海星科技未按規定披露中鐵十五局訴訟一事負責的認定與事實不符。導致上述事項披露違規的原因是海星集團和海星房產有關人員未將相關訴訟情況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及公司負責人、董秘報送。其未在海星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和海星房產任職,事先對該事項不可能知情。在得知有關情況後,海星科技董事會立即開會研究並及時對上述事項作了披露;其為海星科技重組做出了貢獻。依照《證券法》相關規定,其不應承擔責任。經覆核,我會認為,依據《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董事應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對海星科技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當事人有關以不知情為由請求對其免予處罰的申辯於法無據。2008630日,海星科技辦公室工作人員吳某籤收了河南高院送達的中鐵十五局起訴海星科技一案的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海星科技受送達一事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海星科技提供的情況說明,該公司收發文辦法中未規定文件流轉方面的內容,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作為收發工作的管理部門,在工作中根據實際情況部分執行了規章制度的要求。有關單位當面送達的文件只是轉交收件人批閱未作登記,未辦理存檔手續。對此,當事人作為全面主持海星科技日常工作的董事、總經理,對公司在收發文過程中存在的嚴重問題未能及時發現並予糾正,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對由此導致的海星科技未及時披露相關訴訟事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此外,當事人關於其在任職期間有勤勉盡責表現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持,當事人有關為海星科技重組做出貢獻的申辯與本案違法事實認定之間沒有直接聯繫。綜上,鑑於當事人未就我會事先告知中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提出新的事實及其證據,我會對其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當事人劉克峰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涉案違法行為是榮海等海星科技內部人員故意隱瞞導致,其作為外部董事事先並不知情,也沒有知情不報或延遲不報。在得知海星科技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的問題後,其和其他董事要求公司查清事實,立即進行披露,並建議向監管部門及時匯報,不是涉案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其是在認真審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後才籤署同意有關中報、年報的。在任董事期間盡到了注意和勤勉義務;其受陝西省技術進步投資有限公司委派出任董事,所有表決籤字事項,均向派出單位做過匯報,得到了派出單位的允許和支持。其從未在海星科技領取任何津貼,實為影子董事;其為海星科技重組做出了貢獻。請求對其免予處罰。經覆核,當事人在審議通過海星科技2007年年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同意。基於前述覆核理由,當事人有關以不知情為由請求對其免予處罰的申辯於法無據。對於已督促海星科技查清違法事實,及時披露並建議向監管部門匯報的說法,當事人沒有提出具體證據,亦沒有公司予以旁證。我會認為,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公司事務的內部控制、內部審計監督,與外部監督、外部審計一樣,均是上市公司合法運作、公開透明的基本保障,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但是不能相互取代。上市公司的會計責任與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在信息披露違法情形發生時,不能以審計機構未發現、未指出為由,免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上市公司董事在履職過程中,應當基於本人的學識、能力,以忠實勤勉的態度,依據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要求,排除來自上市公司股東、公司內部人以及其他方面的不當影響與幹擾,對有關事項做出負責任的獨立判斷,並清楚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有關以受單位派遣、投票行為得到派遣單位支持而自己只是影子董事為由請求對其免予處罰的申辯於法無據。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儘自己所能主動去全面了解公司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問題和意見,而不僅僅是被動等待公司告知。同時,針對本案,考慮到當事人作為外部董事不直接參與海星科技日常經營運作,一定程度上難以儘快發現擔保、訴訟等事項未披露,違法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我會在事先告知中認定當事人責任並作出擬處罰決定時,已將其與榮海等對涉案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做了明確區分,對當事人擬作出的處罰僅為警告。此外,當事人有關為海星科技重組做出貢獻的申辯與本案違法事實認定之間沒有直接聯繫。綜上,鑑於當事人未就我會事先告知中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提出新的事實及其證據,我會對其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當事人楊毅輝在陳述、申辯材料中表示願意接受監管部門對其進行的批評、教育,但辯稱涉案違法行為是公司內部某些高管不按內控制度執行,故意隱瞞事實不向董事會報告導致,其作為外部董事即便再努力也很難得知。對於涉案違法行為,雖然其負有一定的職務責任,但這同違法行為的始作俑者有著本質區別,其不應被認定為是直接責任人;其在任董事期間,主動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認真審議議案並慎重表態,多次提出要對控股企業進行審計。在涉案違法事項暴露後,其積極參加討論應對措施的制定,要求公司立即查明事實並及時披露,同時建議向監管部門報告,有勤勉盡責表現;其作為中航工業西飛工業(集團)公司派出的董事,所有表決籤字事項均向派出單位及時匯報,表達了股東的意願;其為海星科技重組做出了貢獻。請求考慮其一貫勤勉履職、積極推動公司重組整合的努力,以及不知實情但能積極做好補救工作的表現,對其免予處罰。經覆核,當事人在審議通過海星科技2007年中報、2008年中報以及2008年年報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同意。基於前述覆核理由,當事人有關以不知情為由請求對其免予處罰的申辯於法無據。對於有關在任董事期間曾認真審議議案,多次提出要對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的說法以及在海星科技風險爆發後已督促公司查清違法事實,及時披露並建議向監管部門匯報的說法,當事人沒有提出具體證據,亦沒有公司予以旁證。基於前述覆核理由,當事人有關以受單位派遣、有關投票行為均表達了派遣單位意願為由請求對其免予處罰的申辯於法無據。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儘自己所能主動去全面了解公司的情況。同時,針對本案,考慮到當事人作為外部董事不直接參與海星科技日常經營運作,在一定程度上難以儘快發現擔保、訴訟等事項未披露,違法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我會在事先告知中認定當事人責任並作出擬處罰決定時,已將其與榮海等對涉案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做了明確區分,對當事人擬作出的處罰僅為警告。此外,當事人有關為海星科技重組做出貢獻的申辯與本案違法事實認定之間沒有直接聯繫。綜上,鑑於當事人未就我會事先告知中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提出新的事實及其證據,我會對其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榮海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二、對韓鋼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三、對徐韜、雷波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四、對林作良、楊毅輝、劉克峰、陳文給予警告。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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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藍思科技(長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5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皇關緝一決字〔2019〕0115號】。當事人:藍思科技(長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周群飛地址: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灕湘路99號2018年6月30日,當事人藍思科技(長沙)有限公司持530120181012222328號報關單以進料對口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屏7000個,捆綁1100268210687號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由粵ZJE05港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依法對聖萊達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經查,2015年8月,自然人覃輝通過其實際控制的深圳星美聖典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潤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美聖典)獲得聖萊達第一大股東寧波金陽光電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金陽光)100%股權,成為聖萊達實際控制人。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
    2014年1月3日,欣泰電氣取得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批覆》。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解決欣泰電氣應收帳款餘額過大問題,欣泰電氣總會計師劉明勝向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溫德乙建議在會計期末以外部借款減少應收帳款,並於下期初再還款衝回。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匹凸匹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王全洲、楊軼輝等4名責任人員)
    索 引 號:40000895X/                    分類: 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決定  發布機構: 證監會                           發文日期: 2016年07月27日 名  稱: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王全洲、楊軼輝等4名責任人員)  文  號: 〔2016〕92號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錦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珠海中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韓惠明所謂不知情、受指派實施相關行為等辯解理由,並非法定免責事由,我會無法據此對其免予處罰。此外,我會目前對韓惠明的處理意見,已充分考慮其職務、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因素,對其的處罰已輕於其他兩名責任人員。綜上,韓惠明提出的免除處罰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我會不予採納。
  • 關於佛山道格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12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梅沙海關關於佛山道格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梅關緝決字〔2019〕0009號。佛山道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熊道武聯繫地址:佛山市高明區滄江工業園東園(三洲辦)聯繫電話:0757-886236182 0 1 9 年 6 月 4 日 , 當 事 人 委 託 深 圳 市 東 亞 海 陸 國 際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持 報 關 單(535220190526225037),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
  • [公告]廣發證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廣發證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時間:2016年11月27日 18:01:40&nbsp中財網 證券代碼:000776 證券簡稱:廣發證券 公告編號:2016-071 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
  • 關於深圳市賽特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9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關於深圳市賽特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鵬關緝決字〔2019〕0117號。深圳市賽特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十朝聯繫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2019年4月24日,當事人委託深圳市聯合聯創物流有限公司,持報關單531620190165770550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 照相器材等一批貨物,共21項貨物物品,詳見報關單。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華誼嘉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013年9月6日,中國證監會核准華誼嘉信該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事宜。2013年10月31日,長城證券向認購對象發出《認購邀請書》。2013年11月4日,長城證券最終確定的發行對象包括北京千石創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石資本)。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九好辦公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郭叢軍...
    2016年5月11日,鞍重股份向證監會報送《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核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其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證監會有關規定,違法情節嚴重。九好集團積極配合證監會執法,服從監管,主動撤回重組申請材料,屬於及時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發生的積極挽救行為。綜上,不應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