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號

2020-12-25 中國網財經

  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海南分公司電話銷售中心(以下簡稱泰康海南電銷中心)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國貿大道CMEC中機大廈第6層東區

  負責人:周道武

  當事人:周道武

  身份證號:46002219790221****

  職務:泰康海南電銷中心總經理

  住址:海口市海秀路東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泰康海南電銷中心涉嫌銷售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海南電銷中心在業務銷售中存在欺騙投保人行為,涉及保單39份。泰康海南電銷中心總經理周道武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電話錄音以及相關人員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 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局對泰康海南電銷中心罰款5萬元。根據該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對直接負責人周道武警告,並罰款1萬元。

  本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執行。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與我局聯繫獲取應繳行政罰款金額的繳款碼信息,然後持繳款碼信息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實行同行繳款。當事人依法繳款後,應及時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法制處備案。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海南保監局

  2017年1月16日

  抄送: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校對:黃曉星

  中國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辦公室2017年1月16日印發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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