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51號

2020-12-25 中國網財經

  蘇保監罰﹝2017﹞51號

  當 事 人:姜瑩

  身份證號:320624197608******

  地址: 南通市港閘區長平路99號6號樓901室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當事人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該公司存在新型產品未按規定進行回訪的行為。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該公司未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326件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電話回訪不成功件的後續回訪處理作詳細記錄。

  (二)該公司存在業務數據不真實的情況。在我局抽查該公司160件銀保新單投保資料中,發現核心業務系統中投保人地址記錄明顯不詳的有33件,其中投保單記錄投保人地址也明顯不詳的11件;2件保單投保人聯繫電話、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一致,但工作單位不一致。公司核心業務系統中有93件保單記錄的不同投保人手機號碼重複,其中12件保單的投保單和業務系統記錄投保人聯繫方式不一致、8件保單的投保單未記錄投保人聯繫方式但業務系統記錄投保人聯繫方式。

  (三)該公司存在虛列財務費用的行為。一是你公司虛列郵資費、郵政服務費和郵品費共計55.52萬元。二是該公司虛列會議費共計98928元。

  針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我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該公司新型產品未按規定回訪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你於2011年12月起任該公司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責,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二)該公司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你於2011年12月起任該公司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責,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警告並處六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你作出警告並處罰款六萬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7年6月23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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