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環行罰字〔2018〕21號
當事人:江蘇佳麥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45794936835
法定代表人:徐松
住所:灌南縣堆溝港鎮(連雲港化工產業園區亞邦路1號)
當事人江蘇佳麥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過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行政執法人員於2018年4月24日、5月17日、5月30日調查確認,當事人江蘇佳麥化工有限公司年產20000噸苯甲醯氯、3000噸對(鄰)氯苯腈生產線項目2015年4月份建成後,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於2015年5月份投產至2018年4月19日,谷*才擔任當事人公司副總經理,對年產20000噸苯甲醯氯、3000噸對(鄰)氯苯腈生產線項目直接負責;甲苯罐區東側甲苯罐頂部呼吸揮發性有機尾氣未進行收集處理;新啟用的危廢倉庫地面未做防腐處理;2018年1—3月份未進行危險廢物網上申報。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2、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託書兩份;
3、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當事人的副總經理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5、當事人籤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
6、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2018年4月24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一份;
7、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2018年5月17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
8、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2018年5月17日《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9、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2018年5月30日《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10、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執法人員於2018年4月24日現場拍攝的照片五張;
11、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執法人員於2018年5月17日現場拍攝的照片四張;
12、當事人提供的《關於對江蘇佳麥化工有限公司新建苯甲酸聯產苯甲醛、苯甲醯氯、氯甲苯及其衍生物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連環發〔2011〕186號)複印件一份;
13、當事人提供的《關於對江蘇佳麥化工有限公司新建苯甲酸聯產苯甲醛、苯甲醯氯、氯甲苯及其衍生物項目環境影響修編報告的批覆》(連環表復[2014]48號)複印件一份;
14、當事人提供的《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環境保護核准通知》(連環試〔2015〕74號)複印件一份;
15、當事人提供的《關於對江蘇佳麥化工有限公司年產24000噸苯甲酸聯產6000噸苯甲醛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函》(連環驗[2013]37號)複印件一份;
16、當事人提供的《苯甲醯氯車間產品產量統計表》一份;
17、當事人提供的苯甲醯氯銷售發票複印件一份;
18、當事人提供的《關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調整的通知》(佳麥[2018]05號)複印件一份;
19、當事人提供的危險廢物網上申報登記截圖一份;
20、當事人提供的危險廢物出入庫月報表複印件一份。
以上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之規定,構成「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按規定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18年6月4日,我局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環責改字〔2018〕25號),責令其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於6月5日經收發室籤收;6月26日,我局向當事人郵寄送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環行罰告字〔2018〕21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於6月28日經單位收發章籤收。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聽證,但於2018年7月1日向我局提交《行政處罰申辯書》稱:1.項目經批准於2014年4月動工,2015年5月4日經核准投入試運行,試生產過程中同時進行驗收監測;2016年5月25日—8月1日被縣局要求停產整改,因導熱油爐故障在2017年2-3月停產,2017年3月底被園區要求停產整改,三同時驗收也一次次中斷;2017年6月,項目恢復生產,同年9月15日向我局申請三同時驗收未被受理,後公司按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要求組織自主驗收,2018年4月又進行三同時驗收監測,「4.18」後又停產至今,驗收程序暫停,驗收再次中斷。2.園區「12.9」事故後,安全專家要求公司對甲苯罐頂尾氣處理冷凝回收工藝予以整改,環保檢查時正在整改中,故現場見到尾氣處理部分有設備,部分沒有。3.檢查認定的「新啟用的危廢庫地面未作防腐」,2018年4月,公司新建成符合要求的500平方米固廢庫,檢查時正在對新建倉庫進行防腐處理。4.園區「12.9」事故至今,企業未生產,沒有固廢產生,故未進行危廢網上申報,現已改正、完成申報。公司已及時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鑑於實際情況,何時恢復生產不得而知,還要發放員工工資,負擔較重,請我局區別對待,減輕處罰。
我局經覆核,集體審議認為:1.當事人年產20000噸苯甲醯氯、3000噸對(鄰)氯苯腈生產線項目2015年4月份建成後,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於2015年5月份投產至2018年4月19日,中間雖有間斷,但投產時間較長,不足以推翻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行為的認定,也不具備從輕、減輕處罰情節。2. 2018年5月17日檢查時,當事人未對甲苯罐區東側甲苯罐頂部呼吸揮發性有機尾氣進行有效收集處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對甲苯罐頂尾氣處理冷凝回收工藝予以整改,本身是值得肯定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之規定,可以酌情考慮從輕處罰。3. 2018年4月24日檢查時,當事人新建危廢倉庫在未做防腐處理的情況下已啟用堆放危險廢物,當事人所稱「檢查時正在對符合要求的新建倉庫進行防腐處理」,不足以推翻對「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按規定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行為的認定,也不具備從輕、減輕處罰情節。4.「停產期間沒有固廢產生」不能免除當事人進行危廢申報的義務,但當事人「現已改正、完成申報」,且未造成對外環境的危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之規定,可以對擬處罰額度予以酌情減輕。
綜上,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予以處罰。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行為不予減輕處罰,仍維持原擬定的行政處罰;對「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按規定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行為,酌定處罰捌萬元;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行為,酌定處罰陸萬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捌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捌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按規定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捌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 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當事人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佰零貳萬元整,取得《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並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佰零貳萬元整。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連雲港分行
地址:海州區通灌北路43號
戶名: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帳號:431101012012212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連雲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1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 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