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監寶開案〔2020〕13號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寶開案〔2020〕13號
名稱:天津澤霖大藥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4MA05JGKN4K
住所:天津市寶坻區新開口鎮商貿街(農業銀行東200米)
法定代表人:張俊桐
身份證號碼:12022419830418****聯繫電話:1590221****其他聯繫方式:無
聯繫地址:天津市寶坻區寶平街嶽家園小區15號樓2門301號
當事人因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行為,我局於2020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天津澤霖大藥房有限公司在位於天津市寶坻區新開口鎮商貿街(農業銀行東200米)從事藥品銷售。2020年11月10日,執法人員對天津澤霖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阿奇黴素分散片。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給予警告。2020年11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再次到天津澤霖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阿奇黴素顆粒。上述行為滿足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11月10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共1頁;藥品經營許可證1份,共1頁;法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2020年11月10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製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現場照片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事實。
3.2020年11月10日,對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共3頁;證明對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進行責令改正和警告的事實。
4.2020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製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現場照片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且逾期不改正的事實。
5.2020年11月12日,對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且逾期不改正的違法事實情節。
我局於2020年11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
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6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財政指定帳戶,繳款渠道詳見本決定書所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