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誠人壽江蘇兩宗違法遭罰 聘無資格人員任高管

2020-12-27 同花順金融服務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72號、74號、75號)顯示,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存在未按監管要求報告高管免職事項、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按監管要求報告高管免職事項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正式發文免去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常州中支)時任總經理朱某的職務,但未向江蘇銀保監局報告朱某的總經理免職情況。

  二、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正式發文任命任某為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總經理(待監管核准後生效)。至常州銀保監分局2019年12月9日開展檢查之日,任某一直未獲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且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未向常州銀保監分局提交高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任某已實際履行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總經理職責,履職時間從2019年7月12日持續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未按監管要求報告高管免職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處6萬元罰款。

  綜上,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給予警告,處7萬元罰款。

  另外,危九平系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對任某的任職知情,對人力資源部負有管理責任,是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危九平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

  陳東系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對任某的任職知情,有辦理報批高管任職資格的職責,但因過失未辦理報批手續,是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陳東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中信保誠(原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由中國中信集團和英國保誠集團聯合發起創建。目前,中信保誠人壽總部設在北京,公司的註冊資本金為23.6億元人民幣。

  相關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自下列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免職或者批准其辭職的決定;

  (二)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決定;

  (三)根據撤銷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

  (四)根據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

  (五)指定或者撤銷臨時負責人的決定;

  (六)根據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暫停職務的決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75號

  當事人: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218號中航科技大廈A座15樓

  主要負責人:危九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一、未按監管要求報告高管免職事項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正式發文免去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常州中支)時任總經理朱某的職務,但未向江蘇銀保監局報告朱某的總經理免職情況。

  二、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正式發文任命任某為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總經理(待監管核准後生效)。至常州銀保監分局2019年12月9日開展檢查之日,任某一直未獲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且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未向常州銀保監分局提交高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任某已實際履行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總經理職責,履職時間從2019年7月12日持續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相關報告、公司內部審批材料、相關人員任命文件、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相關報告、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上述未按監管要求報告高管免職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二)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處6萬元罰款。

  綜上,我局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給予警告,處7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74號

  當事人:危九平

  身份證號:362102197109******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花溪南路

  職務: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正式發文任命任某為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總經理(待監管核准後生效)。至常州銀保監分局2019年12月9日開展檢查之日,任某一直未獲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且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未向常州銀保監分局提交高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任某已實際履行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總經理職責,履職時間從2019年7月12日持續至2019年11月初。

  危九平系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對任某的任職知情,對人力資源部負有管理責任,是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相關報告、公司內部審批材料、相關人員任命文件、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相關報告、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危九平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72號

  當事人:陳東

  身份證號:420106197403******

  住址:南京市中山東路

  職務: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正式發文任命任某為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總經理(待監管核准後生效)。至常州銀保監分局2019年12月9日開展檢查之日,任某一直未獲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且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未向常州銀保監分局提交高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任某已實際履行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總經理職責,履職時間從2019年7月12日持續至2019年11月初。

  陳東系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對任某的任職知情,有辦理報批高管任職資格的職責,但因過失未辦理報批手續,是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中信保誠江蘇分公司相關報告、公司內部審批材料、相關人員任命文件、中信保誠常州中支相關報告、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陳東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責任編輯:田雲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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