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8號)

2020-12-16 中國網財經

  陳明武:

  經查: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桃源支公司」)承保農村小額保險,應收取的保費與實收保費存在差額。

  2014年至2016年9月,國壽桃源支公司因坐支保費和人為延遲確認保費收入,導致部分計生保險保費延遲至以後年度分批入帳。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國壽桃源支公司通過報銷培訓餐費的方式支付協議賠付費用,共4筆。

  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國壽桃源支公司2014年-2016年10月8號保險收費及入帳說明;國壽桃源支公司2014-2016年保險承保業務明細表、2014-2016年保險收費明細表、2013-2016年9月30日承保保費及入帳說明;關於賠付的情況說明;關於被保險人李某、吳某的理賠說明;李某等11人承保及理賠記錄;2015年的400043350號、400050163號、40050157號憑證及2016年400002782號憑證;你及其他11人的詢問筆錄;任職文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國壽桃源支公司團險部關於省保監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的解釋說明;直接責任人確認書;關於《現場檢查直接責任人確認書》的說明;匯交件承保通知書複印件;2016-430725-705-70003038-9號保單複印件。

  我局認為,國壽桃源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你作為國壽桃源支公司經理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擬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7萬元,並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聽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因你申辯的理由無法律與事實依據,故我局未予採納。

  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7萬元。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信息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實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湖南保監局

  2017年1月22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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