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婁底市漣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娥英;身份證號碼:4325011963XXXXXXXX
住所: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漣濱東街農貿市場
我局於2020年11月11日對你公司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住宅樓項目一案立案調查, 經查,你公司於2010年6月至2012年8月在婁底市婁星區漣濱東街北側建設婁底漣濱農貿市場(漣水河畔)項目,規劃批准建設2棟商住樓,A棟17F、B棟7F,框架結構,總建築面積18933.32㎡(其中地下建築面積2563.69㎡);實際建設2棟商住樓,A棟20F、B棟8F,框架結構,總建築面積25460.3㎡(其中地下建築面積2740.89㎡)。我局分別於2011年5月10日對該項目擅自超規劃批准擴建、違法面積3693.52㎡實施了行政處罰(婁規罰決字〔2011〕第012號),於2014年7月14日對該項目A棟(電梯房)擅自加建3層住宅、違法面積1480㎡實施了行政處罰(婁規罰決字〔2014〕第42號),於2018年4月9日核發《婁底市規劃局建設工程竣工條件核實證明》(婁規核〔建〕字第201804009號),核實後地上建築面積21494.15㎡、地下建築面積2838.35㎡。除上述已經行政處罰的違法部分,該項目還存在以下違法問題:1.該項目B棟(樓梯房)違法超建1層,總建築面積679.32㎡;2.陽臺封閉計算全面積,超計面積545.94㎡;3.地下室整體少建177.2㎡,部分地下車位改商鋪車位少建14個、違法面積366.49㎡。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中華人民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69404648-3)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違法當事人主體適格,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娥英代表公司處理行政處罰相關事宜。
2.《婁底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編號:201009047號),證明規劃部門批准合法用地紅線內開發建設2棟2棟商住樓,A棟17F、B棟7F,總建築面積18933.32㎡(其中地下建築面積2563.69㎡)。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婁國用(2009)第A0393號),證明該建設項目合法國有用地面積為3827.16㎡。
4.《婁底市規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婁規罰決字〔2011〕第012號、婁規罰決字〔2014〕第42號),證明該建設項目因違法建設問題已被我局2次行政處罰。
5. 《婁底市規劃局建設工程竣工條件核實證明》(婁規核〔建〕字第201804009號),證明該建設項目核實後為7F、20F商住樓各1棟,地上建築面積為21494.15㎡、地下建築面積為2838.35㎡及地下車庫改商鋪面積366.49㎡。
6.《婁底市房產建築面積測繪報告》(測量號997023040200330002),證明該項目實際總建築面積25460.3㎡(其中地下建築面積2740.89㎡)及B棟超建1層(房號807-812號)面積679.32㎡。
7.違法建設現場拍攝的現場照片資料,證明該項目的現狀、外觀。
8.《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現場勘查筆錄》,證明該項目的現狀情況,對照現場照片、詢問調查筆錄等內容可以確定違法事實。
9.《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詢問調查筆錄》,證明存在違法建設行為,且當事人認可其具體違法事實。
我局已於2020年11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擬行政處罰告知書》(婁規擬罰告字〔2020〕第B007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我局對你們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地上部分超建建築面積1225.26㎡處罰人民幣肆萬貳仟(42000.00)元整。
你們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工商銀行婁底市興城支行(帳號:1913 0101 2902 4966 589,收款人:婁底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們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或婁底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雙峰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11月26日
【來源: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