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海環行罰字〔2020〕48號)

2020-12-25 連雲港政府網

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行罰字〔2020〕48

當事人:連雲港新特包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6787650284C

法定代表人:高軍

住所:錦屏工業園新壩中路50號

當事人連雲港新特包裝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過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20年1010、10月12日、11月3日調查發現,當事人連雲港新特包裝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鋁塑複合膜、袋生產設備技術改造升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在卷證據為憑:

1、2020年10月12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軍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0年10月12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軍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0年1014日由當事人蓋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高軍籤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軍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10月10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軍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10月12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軍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11月3日連雲港市海州生態環境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10月10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照片6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於2020年10月12日提供的「鋁塑複合膜、袋生產設備技術改造升級項目」投資證明材料複印件一份,證明該項目投資金額為33.9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構成「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20年1014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環責改字〔2020〕54號),責令當事人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於當日現場籤收;2020年127日,我局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環行罰告字〔2020〕48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於2020年128日籤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陳述、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附件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為20%;裁量因子為:1、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是報告表0%;2、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3、項目建設進程處於設備安裝階段5%;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5、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1次0%;6、對周邊居民、單位未造成不良影響0%。罰款金額為:(20%+0%+0%+5%+0%+0%+0%)×33.9萬×5%=0.42375萬),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鋁塑複合膜、袋生產設備技術改造升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肆仟貳佰叄拾柒元整4237元整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附件表6-3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為10%;裁量因子為:1、空間、設備已密閉,未按照規定安裝汙染防治設施10%;2、影響範圍較小(車間內)0%;3、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不足1噸0%;4、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未造成不良影響0%。罰款金額為:(10%+10%+0%+0%+0%)×20萬=4萬),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當事人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肆萬肆仟貳佰叄拾柒元整44237元整,取得《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並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肆萬肆仟貳佰叄拾柒元整44237元整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連雲港分行

地  址:海州區通灌北路43號

戶  名: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帳  號:431101012012212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灌南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21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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