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婁自然資罰字〔2020〕第110號)

2020-11-27 晨婁底

當事人:婁底市順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國順

住 所: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扶青路長青居委會冬眼組

受委託人:李XX 身份證號碼:4325031968XXXXXXXX

你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5月10日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在婁星區長青街與甘桂路交匯處東南角建設長青三板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順嘉苑一期),該項目規劃批准7棟,總建築面積147700.08㎡(1#棟批准2+31層,建築面積25320.07㎡;2#棟批准3+19層,建築面積16634.11㎡;3#棟批准3+29層,建築面積20692.74㎡;4#棟批准3層,建築面積1881.56㎡;5#棟批准1+33層,建築面積16627.36㎡;6#棟批准1+33層,建築面積16627.36㎡;7#棟批准1+32層,建築面積24782.69㎡;地下室批准2層,建築面積25054.9㎡)。該項目實建7棟,總建築面積158010.38㎡(1#棟2+31層,建築面積25361.59㎡;2#棟3+19層,建築面積16672.86㎡;3#棟3+29層,建築面積22101.14㎡;4#棟4層,建築面積2437.04㎡;5#棟1+33層,建築面積17051.83㎡;6#棟1+33層,建築面積17051.83㎡;7#棟1+32層,建築面積24841.52㎡;地下室2層,建築面積32492.57㎡)。具體違法情況如下:1、該項目地上超建總建築面積2951.92㎡{1#棟超建建築面積41.52㎡,2#棟超建建築面積41.52㎡,3#棟超建建築面積1408.4㎡(含西側臨街商業超建的建築面積216㎡),4#棟超建1層、超建建築面積555.48㎡,5#棟超建建築面積424.47㎡,6#棟超建建築面積424.47㎡,7#棟超建建築面積58.83㎡};2、地下室超建建築面積7437.67㎡;3、1#棟負二層北側已被違規改建成10個冷庫,建築面積420㎡(己另案處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婁底市順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機構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違法當事人主體適格;授權委託書及李演彬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婁底市順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李演彬辦理相關手續。

2.《婁底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編號:1611026號),證明規劃部門批准合法用地紅線內開發建設7棟總建築面積147700.08㎡:1#棟批准2+31層,2#棟批准3+19層,3#棟批准3+29層,4#棟批准3層,5#棟批准1+33層,6#棟批准1+33層,7#棟批准1+32層,地下室批准2層,建築面積25054.9㎡。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第004298號、0006037號和0004300號),證明該建設項目合法國有用地面積為31649.71㎡。

4.《婁底市房產建築面積測繪報告》測量號201712050500530001-201712050500530007,證明該項目實際總建築面積158010.38㎡(不含架空層,含地下室32492.57㎡)。

5.違法建設現場拍攝的現場照片資料,證明該項目的現狀、外觀。

6.《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現場勘查筆錄》,證明該項目的現狀情況,對照現場照片、詢問調查筆錄等內容可以確定違法事實。

7.《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詢問調查筆錄》,證明該項目建設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且你公司認可該具體違法事實。

我局已於2020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擬行政處罰告知書》(婁規擬罰告字〔2020〕第C005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我局對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地上違規超建部分處罰款16.8萬元;2、地下超建部分已在原市規劃局綜合科、工程科備案,免於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工商銀行婁底市興城支行(帳號:1913 0101 2902 4966 589,收款人:婁底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或婁底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雙峰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11月24日

【來源: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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