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環行罰字〔2020〕28號
當事人:連雲港金鑾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6569157862D
法定代表人:王金陵
住所:連雲港市海州區臨洪西路29號
當事人連雲港金鑾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過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2020年9月23日我局對連雲港市徐圩新區中交三航徐圩預製廠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連雲港金鑾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正在預製廠鋼結構車間東門東側進行露天噴塗作業,所使用噴塗物料為 ZD 鋅盾可復塗聚氨酯面漆甲組份及乙組份,未按照規定對噴塗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以上事實,有如下在卷證據為憑:
1、2020年9月2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金陵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0年9月2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金陵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0年9月26日由當事人蓋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王金陵籤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4、2020年9月2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金陵籤字確認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2020年9月25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金陵籤字確認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9月23日在當事人噴漆現場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構成「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20年10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徐環責改字〔2020〕4號),責令當事人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於當日現場籤收;2020年12月8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環行罰告字〔2020〕28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於當日現場籤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7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當事人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柒萬元整(7萬元整),取得《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並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柒萬元整(7萬元整)。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連雲港分行
地址:海州區通灌北路43號
戶名: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帳號:431101012012212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