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鞍環罰決〔2020〕第(16008)號

2020-12-25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鞍環罰決〔2020〕第(16008)號

信息來源:鞍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時間:2020-12-24瀏覽次數:

 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垃圾處理事務部):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12210300MB1993243G

地址: 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礦工路33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龐義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20年8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垃圾處理事務部)汙水總排放口排放的黑色汙水,經遼寧友信環境監測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出具的監測報告LNYX委2020(w)-242,結果顯示為化學需氧量4950(mg/L)超過《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100mg/L)48.5倍;氨氮736(mg/L)超過《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25mg/L)28.44倍;總磷7.1(mg/L)超過《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3mg/L)1.37倍。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測報告》LNYX委2020(w)-242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0年11月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鞍環罰先(聽)告[2020]第(16008)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及陳述申辯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因你單位水汙染物排放超標三項因子,且今年來超標的次數已達四次以上。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元)。

限於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環境行政處罰罰沒款非稅收入繳款流程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複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二:

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鞍環罰決〔2020〕第(16008)號案件名稱
處罰類別罰款處罰事由2020年8月27日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垃圾處理事務部)超標排放水汙染物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名稱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210300MB1993243G行政相對人代碼__2(組織機構代碼)
行政相對人代碼_3(工商登記碼)
行政相對人代碼_4(稅務登記號)
行政相對人代碼_5(居民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名稱龐義
處罰結果罰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 (¥1,000,000.00元)處罰生效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處罰截止期
處罰機關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當前狀態未繳納地方編碼210300
數據更新時間戳
備註
信用記錄名稱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

處罰類別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備註中註明)。粗體為必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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