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號
當事人:東方網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網力),住所:北京市海澱區學院路35號世寧大廈4層408室。
劉光,男,1971年2月生,時任東方網力董事長,住址:重慶市江北區。
趙永軍,男,1972年8月生,時任東方網力法定代表人、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張新躍,男,1963年2月生,時任東方網力董事、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蔣宗文,男,1972年12月生,時任東方網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張晟駿,男,1972年9月生,時任東方網力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張晨,男,1974年4月生,時任東方網力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
張睿,男,1970年10月生,時任東方網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金毅敦,男,1976年12月生,時任東方網力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澱區。
郭全中,男,1976年9月生,時任東方網力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張健,女,1975年12月生,時任東方網力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郭軍:男,1977年9月生,時任東方網力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尹麗,女,1972年8月生,時任東方網力監事,住址:北京市海澱區。
陳詩卉,女,1991年12月生,時任東方網力監事,住址:南京市棲霞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東方網力及其原實際控制人劉光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東方網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東方網力為北京維斯可爾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維斯可爾)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為北京市警視達機電設備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警視達)等4家公司的應收帳款保理融資提供擔保,具體如下:
1. 2017年4月20日,東方網力為維斯可爾的借款提供擔保20,000萬元;
2. 2017年7月26日,東方網力為維斯可爾的借款提供擔保15,000萬元;
3. 2017年4月13日,東方網力為盛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聯租賃)的借款提供擔保10,031.68萬元;
4. 2018年4月26日,東方網力為維斯可爾的借款提供擔保5,100萬元;
5. 2018年6月14日,東方網力為濟寧恆德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17,000萬元;
6. 2018年8月28日,東方網力為中興融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22,000萬元;
7. 2018年12月25日,東方網力為北京聯合視訊技術有限公司的應收帳款保理融資提供擔保5,000萬元;
8. 2018年12月,東方網力為盛聯租賃的應收帳款保理融資提供擔保20,000萬元;
9. 2018年12月,東方網力為警視達的應收帳款保理融資提供擔保5,000萬元;
10. 2019年3月18日,東方網力為北京紅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20,000萬元;
11. 2019年3月26日,東方網力為北京銀泰錦宏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應收帳款保理融資提供擔保2,736.07萬元。
東方網力上述對外擔保事項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發生額分別為45,031萬元、74,100萬元和22,736.07萬元,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東方網力未按規定在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及2019年中期報告披露上述對外擔保事項。
二、未按規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4月21日,東方網力籤署《平安財富*鉑金10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之補充協議》,約定東方網力作為劣後級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的資金預計為6,300萬元。同日,東方網力與中信國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安深圳)籤署《回購協議》,約定東方網力有義務按照國安深圳的書面要求於投資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讓標的信託單位,並足額支付標的信託單位轉讓價款。《回購協議》約定的回購金額最高可達56,700萬元,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東方網力未按規定在2017年年報中披露上述《回購協議》。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定期報告、相關合同、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承諾函、法院判決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東方網力未按規定在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及2019年中期報告披露上述對外擔保事項和《回購協議》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和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劉光作為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或隱瞞東方網力未按規定披露上述對外擔保事項及《回購協議》的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指使從事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
對東方網力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時任董事長劉光直接負責有關擔保協議的籤訂和溝通工作並籤字確認相關定期報告,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趙永軍籤署部分對外擔保協議並籤字確認相關定期報告,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張新躍從商務部門借出公章並使用並籤字確認相關定期報告,是東方網力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蔣宗文籤署部分審議對外擔保協議的董事會決議並籤字確認相關定期報告,時任董事張晨、張晟駿、張睿,時任獨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張健,以及時任監事郭軍、尹麗、陳詩卉審議東方網力相關定期報告並籤字確認,是東方網力上述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東方網力未按規定披露《回購協議》,時任董事長劉光直接負責《回購協議》的籤訂和溝通工作並籤字確認2017年年報,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趙永軍籤署《回購協議》並籤字確認2017年年報,是東方網力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蔣宗文、張新躍、張晨、張晟駿,時任獨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張健,以及時任監事郭軍、尹麗、陳詩卉審議東方網力2017年年報並籤字確認,是東方網力上述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東方網力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劉光給予警告,並處以75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25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50萬元;
三、對趙永軍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張新躍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五、對蔣宗文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六、對張晟駿、張晨、張睿、金毅敦、郭全中、張健、郭軍、尹麗、陳詩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