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方永毅)

2020-12-20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方永毅)

時間:2020-12-18 來源:

                 〔2020〕9號


當事人:方永毅,男,196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方永毅內幕交易「通策醫療」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意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6年11月2日,通策醫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策醫療)董事長呂某明、通策醫療下屬杭州口腔醫院副院長王某倩和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衛計委)傅某敏、江某豔,考察了通策醫療與德國夏理特醫院的合作項目。傅某敏等和呂某明初步探討了通策醫療和杭州醫學院相關合作事宜。

2016年11月8日,江某豔聯繫王某倩詢問通策醫療有沒有合作意向。經請示呂某明,王某倩於當日告知江某豔同意合作,雙方達成合作意向。

2016年11月9日,呂某明到衛計委與傅某敏、江某豔討論形成了初步合作方案。當天中午午飯後呂某明從衛計委回到通策醫療向董事會秘書黃某華當面布置工作,要求其起草合作方案。

2016年12月8日,呂某明、黃某華、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人員在通策醫療會談,重點討論通策醫療擬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向為通策醫療與杭州醫學院合作新建醫院。

2016年12月17日,通策醫療發布關於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6年12月21日,浙江通策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策集團,系通策醫療控股股東杭州寶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東)與杭州醫學院籤署《杭州醫學院與通策集團戰略合作協議》並於2016年12月23日公告。根據該協議,通策醫療代表通策集團具體履行協議的主要內容。

2016年12月31日,通策醫療發布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擬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14億元,用於投建「浙江存濟婦女兒童醫院」,總投資17.202949億元。

通策醫療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建項目總投資金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129.32%,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2016年11月8日,相關方達成合作意向,該信息已具備重大性特徵,2016年12月17日,公司發布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的公告,該信息公開,因此,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內幕信息知情人有呂某明、黃某華、傅某敏、江某豔、王某倩等17人。

二、方永毅內幕交易「通策醫療」的情況

(一)方永毅與黃某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通訊聯
絡。方永毅與黃某華相識多年,2016年11月9日下午,方永毅與黃浴華有過通話聯絡。

(二)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韓某菊、高某華證券帳戶交易「通策醫療」,該交易存在明顯異常。方永毅證券帳戶於2012年3月26日開立於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通證券)安吉體育場證券營業部,下掛一個上海股東帳戶A541******和一個深圳股東帳戶0110******,帳戶交易資金來源於方永毅自有資金。方永毅證券帳戶由方永毅本人控制操作,於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2016年11月10日買入「通策醫療」31,600股,成交金額1,069,600.00元,全部賣出後虧損54,334.58元。

韓某菊證券帳戶於2015年12月3日開立於財通證券安吉體育場證券營業部,下掛一個上海股東帳戶A36831854和一個深圳股東帳戶0191******。涉案期間,韓某菊證券帳戶交易資金來源於方永毅,手機下單的號碼為方永毅手機號13905******,網上下單的MAC地址與方永毅證券帳戶常用MAC地址重合,據此認定韓某菊證券帳戶由方永毅實際控制操作。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方永毅使用韓某菊證券帳戶於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分別買入「通策醫療」38,900股、14,500股,成交金額共計1,810,363.00元,全部賣出後虧損252,941.00元。

高某華證券帳戶於2015年3月17日開立於財通證券安吉體育場證券營業部,下掛一個上海股東帳戶A772******和一個深圳股東帳戶0163******。涉案期間,高某華證券帳戶交易資金來源於方永毅2015年5月21日轉入的500萬,手機下單的號碼為方永毅手機號13905******,網上下單買入交易的IP位址與方永毅證券帳戶同日交易的IP位址重合,後續賣出交易的IP位址與韓某菊證券帳戶同日交易的IP位址重合,據此認定高某華證券帳戶由方永毅實際控制操作。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方永毅使用高某華證券帳戶於2016年12月6日買入「通策醫療」78,000股,成交金額2,616,347.00元,全部賣出後虧損342,844.71元。

綜上,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韓某菊和高某華三個證券帳戶於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通策醫療」共計163,000股,成交金額共計5,496,310.00元,全部賣出後共計虧損650,120.29元。方永毅上述交易行為存在明顯異常:一是方永毅、韓某菊證券帳戶在方永毅與黃某華聯絡的第二天即大額買入,買入行為與通訊聯絡時間高度吻合;二是涉案三個證券帳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除了新股申購以外,僅買入「通策醫療」一隻股票,其中韓某菊帳戶於2016年11月11日賣出理財產品回收資金50萬元全部用於購買「通策醫療」,高某華帳戶於2016年12月6日虧損賣出其他持倉股票當日買入「通策醫療」,買入迫切性強。方永毅未能就上述異常交易提出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公司公告、詢問筆錄,證券帳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銀行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方永毅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訊聯絡,自聯絡的第二天起使用多個證券帳戶大額買入「通策醫療」,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方永毅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違法情形。

根據方永毅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方永毅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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