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偶爾共同生活,經常爭吵,感情破裂。法院:不予準許

2020-10-15 書寫自然

隨著離婚率的增高,似乎也在印證一個問題,那就是現在的夫妻對婚姻和家庭關係看得不再那麼慎重。

其實對於婚姻,本應該是神聖而美好、是責任與擔當,很可惜對於這樣的認識,大家似乎越來越不認同。

有些人把婚姻當作一種桎梏,拴住自己,更為了拴住對方。

有些人把婚姻當作一種兒戲,開心就結婚,不開心就離婚。

那麼婚姻究竟應該是什麼樣?先請大家看看法院18年公開的一份離婚糾紛案例吧,希望大家能從其中婚姻失敗之處,找到婚姻的意義和維繫婚姻的方法。

聚少離多的婚姻

(書寫君對原判決書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 男,1956年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告: 女,1961年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於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男方) 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告(女方) 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 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要求判令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女方)承擔。

原告(男方) 陳述的事實與理由: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均系再婚,2007年10月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1月底開始同居生活,××××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

婚後,原、被告(女方)只是偶爾共同生活,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夫妻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

被告(女方) 辯稱:

被告(女方)不同意離婚。被告(女方)與原告(男方)於2007年相識至今已有十一年之久,這麼多年來被告(女方)都盡心盡力照顧好家庭,盡到了做妻子的責任,今後被告(女方)還是願意跟原告(男方)共同生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男方) 與被告(女方) 均系再婚。2007年10月,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雙方登記處登記結婚。

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較好,由於被告(女方)常離家照顧孫兒,與原告(男方)聚少離多,為此雙方產生了隔閡,故而成訟。

法院認為:

婚姻關係以夫妻感情為基礎,以家庭生活為目的,共同維護家庭和睦。

原、被告(女方)雖均系再婚,但雙方認識三年後結婚,婚姻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

近年來,由於原、被告(女方)在子女撫養照顧問題上缺乏溝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夫妻雙方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故雙方應在維繫家庭和諧生活的前提下相互理解和體諒

出於對婚姻家庭關係的慎重考慮,被告(女方)今後應與原告(男方)多交流、溝通,妥善處理家庭瑣事,緩和夫妻矛盾,原告(男方)亦應給予被告(女方)一次和好的機會,故對原告(男方)要求與被告(女方)離婚的請求,法院不予準許。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男方) 與被告(女方) 離婚。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男方)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級人民法院。

情感解讀:

婚姻不是兒戲,一場婚姻絕對是值得夫妻雙方慎重考慮的事情。

如同案例中的這對夫妻,雙方是二婚,再次決定結婚前他們用了三年,兩人有著十一年的相處時間,卻很可惜,最終還是開始產生了婚姻的矛盾。

想要找到如何維護婚姻的正確方法,就需要先從失敗的婚姻中找尋其中的原因。那麼,案例中的夫妻婚姻關係產生矛盾的原因是什麼呢?

其實法院給出了提示:

「雙方在子女撫養照顧問題上缺乏溝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

同時也給出了解決的辦法:

「雙方應在維繫家庭和諧生活的前提下相互理解和體諒。」

「維繫家庭和諧生活的前提下相互理解和體諒。」

「女方今後應與男方多交流、溝通,妥善處理家庭瑣事,緩和夫妻矛盾,男方亦應給予女方一次和好的機會。」

很多時候,大家看到法院判決雙方不予離婚時,都會覺得法院不近人情,但在這一件案例上,男方起訴女方,想要離婚,而離婚的理由也僅僅是家庭矛盾,並且女方不同意離婚,更是捨不得離婚,可見判決不予離婚也合情合理。

那麼,如何能避免如案例中的夫妻這般,因為家庭矛盾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呢?

01.學會相互理解和包容

婚姻是愛情的延續,在兩個人相愛期間,彼此之間的包容和耐心一定是最穩固的。

只是隨著結婚時間增加,彼此把對方當作了親人,在潛意識中認為對方一定能理解和包容自己,故而向對方要求更多,對自己卻要求減少。

那麼,結婚之後,就一定要記住「相互」的重要性。在你渴望對方理解包容自己的同時,你也需要去理解和包容對方。

簡單來講就是要站在他們的角度,設身處地去考慮問題。只有你表現出了理解和包容,對方也才會懂得如何回應。

02.多交流、多溝通,緩和夫妻矛盾

在家庭夫妻生活中,其實有許多的小矛盾是並不需要大家去解決的。

比如,偶爾的爭吵、彼此的不順、家庭上小事情的決斷等等,這些矛盾大家無需去上綱上線,之所以產生矛盾,很多時候只是因為雙方正好遇到不開心的事情罷了。

遇到這些小矛盾,完全是可以通過有效的交流、溝通進行調節,就算當時無法交流和溝通,也可以選擇緩和矛盾的方法。

案例中的夫妻因為子女撫養照顧問題上的矛盾,最後導致起訴離婚,其實這完全沒有必要,畢竟都是十多年的相守。

綜上所述,家庭婚姻關係,需要大家慎重對待,夫妻間要多交流、多溝通、互相理解和包容,才能更好維繫夫妻感情。


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為大家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觀點,請加個關注,收藏、點讚、轉發一下哦!

相關焦點

  • 法官:不予離婚。為家庭瑣事爭吵,夫妻感情破裂,已生活20多年
    原告(男方)訴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男方)訴稱: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後,生育一兒。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夫妻分居已達2年以上,依法應準予離婚。
  • 再婚夫妻離婚後,繼父要求返還支付的繼女學費!法院:不予支持
    因生活瑣事不斷,再婚後的曹某和劉某都沒從上一次的婚姻中吸取教訓,相反仍然經常爭執、拌嘴、互不相讓,甚至發生嚴重肢體衝突。無法忍受劉某的粗暴脾氣,曹某就離開了劉某回娘家居住。圖:視覺中國2019年7月份,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不準離婚。
  • 夫妻生活不正常妻子懷疑丈夫性取向,法院一審判決準許離婚
    夫妻生活不正常妻子懷疑丈夫性取向,法院一審判決準許離婚 吳興/海南特區報 2017-11-10 13:35
  • 即使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也可能不準許
    一般人大多認為:離婚是夫妻間的事情,與其他人無關;即使在訴訟離婚中,若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也一定準許。然而,這種觀點卻是錯誤的。(2020)鄂0117民初877號一審民事判決書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案例:2004年,張某與佔某經人介紹相識,第二年,兩人就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並辦理了第一次結婚登記手續。
  • 丈夫偷看妻子手機導致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因被告經常偷看原告手機引發爭吵而產生矛盾,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於2019年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稱,婚後初期夫妻關係尚可,自2007年開始,由於雙方性格不和,生活理念差別大,越來越缺少溝通,經常因生活瑣事而吵架
  • 夫妻離婚,彩禮應否予以返還?
    婚後,因雙方彼此了解不深,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婚姻期間未共同生育有子女。雙方自2018年3月份開始分居。覃女士以覃先生有少許暴力傾向,脾氣暴躁,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覃先生離婚。案件開庭審理,覃先生辯稱其有暴力傾向並不是事實,假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則要求覃女士返還結婚當時覃女士父親收取的20000元彩禮。
  • 女方:十分珍惜昔日的家庭生活,懇請給予一個挽救幸福婚姻的機會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都是二婚,2011年經人介紹認識,××××年××月倉促登記結婚,婚後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由於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被告(女方)對原告(男方)及其子女態度冷漠、不履行夫妻義務、不承擔家庭開支、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
  • 異國夫妻感情破裂起訴離婚,法院會如何審理?
    一對異國情侶結婚,卻因為思想觀念的不同而經常發生爭吵,在結婚不到一年的時間,兩人就分居了,女方遂提起了離婚訴訟,經我國法院的調解,雙方達到了離婚調解協議,給這一段跨國婚姻畫上了句號。呂某系越南籍,在2017年的時候到我國浙江省打工,與浙江人嚴某相識後相戀,兩人2019年在貴陽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兩人婚後沒有生育子女,但經常因為但因民族文化差異和家庭觀念不同等問題經常發生爭吵。
  •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律師這樣分析的!
    婚後原告楊某娣和被告胡某臻一起生活時發現,兩人沒有共同語言,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脾氣性格不和,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發生矛盾、爭吵。被告胡某臻經常外出旅遊,不關心家庭。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做家務、家庭開支都是我一個人獨立承受。
  • 「夫妻生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法院判決來了
    如果夫妻雙方性生活不和諧,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嗎?原審法院查明,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於2012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係,同年9月17日登記結婚,同年9月25日舉行結婚儀式後共同生活,婚後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後共同生活期間,因雙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積極治療等原因,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產生裂痕,原告於2012年10月26日離家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 夫妻相差28歲,老丈夫玩心眼轉移財產,法院判決離婚
    在現實生活中,每個女人都希望能夠找到屬於自己的唯一。經歷了愛情的痛苦之後,或許有的女人會說:「找一個比自己大的男人,他會更加的成熟,更加的懂得心疼人,所以和大叔談戀愛才是最正確的選擇,」在現實生活中,嫁給比自己大的男人真的會幸福嗎?老夫少妻的婚姻是否又能夠長久?最近,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老夫少妻離婚案,夫妻二人相差28歲。
  •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結婚後,陳某認為潘某總是疑神疑鬼,懷疑陳某婚內出軌,無法與其共同生活,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而潘某則稱,若想要離婚,則需返還結婚以來潘某為陳某及其兒子花費的各項生活支出23.5萬元及欺騙潘某所應支付的精神撫慰金10萬元,累計33.5萬元,且兒子雖並非潘某親生,但雙方共同生活三年多,彼此建立了感情,故主張由自己攜帶撫養。
  • 因家庭瑣事原告被劃傷 法院如何認定不屬於感情破裂
    我與被告白某星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因家庭瑣事經常吵架,且被告白某星經常回娘家居住,一住就是幾個月。我們雙方性格不和,沒有共同語言。2013年3月,我與被告白某星因瑣事發生吵架,被告白某星用剪刀將我左手虎口處劃開,後被告白某星回娘家住了半年之久。我考慮孩子還小,委曲求全將被告白某星接回家生活。事後,我與被告白某星仍未和好,雖同住一屋但仍然分居生活,我們感情確已破裂。
  • 男方:共同生活不到10天,花錢9萬,離婚還錢!法官:不予離婚
    共同生活不到10在旅遊期間,原、被告雙方經常因為瑣事爭吵。被告(女方)於2019年農曆三月離開原告(男方)家至今未回。被告(女方)自結婚至離開原告(男方)家,與原告(男方)共同生活不到十天。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沒有共同語言,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為維護原告(男方)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離婚,並還回彩禮9萬元。
  • 法院: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準予離婚
    判決書中,原告王某表示,結婚初期,夫妻二人關係尚可,1996年,妻子離家出走,此後近三年,自己一邊撫養孩子一邊尋找妻子,1998年底,他將妻子找到帶回了家。在這之後,兒子就患上了精神疾病。近兩年,夫妻關係惡化,去年10月開始,他在女兒家生活了半年。今年以來,夫妻二人經常鬧矛盾,還曾報警處理。
  • 法官:不予離婚。男方因夫妻婚後經常因家庭瑣事鬧矛盾,起訴離婚
    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後經常因家庭瑣事鬧矛盾,現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女方)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原、被告婚後有生氣現象,原告(男方)曾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與被告(女方)離婚,同年原告(男方)撤回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 分居超4年,期間3次起訴離婚,法院均不準許
    這份判決書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 黃某甲與徐某本是一對夫妻,兩人育有一子黃某乙。婚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並且缺乏溝通,造成夫妻感情不好。到了2008年,兩人開始分居,並且直到現在都沒有住在一起。 黃某甲於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2年12月先後三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均被判決不予準許。
  • 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儘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後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致婚姻的破裂。那你知道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都是如何限定的嗎?下面是張恆律師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六旬老太起訴離婚被駁回 法院稱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
    法院認為,王花夫婦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駁回了王花的訴訟請求。對此,有律師稱「法院用心良苦」,有律師稱「法院未從實際出發,未考慮當事人感受,好心可能辦壞事」。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後發現被告脾氣暴躁,經常對她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王花一直忍氣吞聲。現子女均已成年,王花以與老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於2020年10月28日立案,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王花及老伴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期間,王花的老伴辯稱,其與王花風風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3個子女。其確實有不對的地方,開玩笑挺正常,出軌行為絕對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