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君一直認為,婚前缺乏了解是許多婚姻早期失敗的根本原因。當然,有時候婚姻也並不一定單純,其中也有欺騙的可能。
那麼,如何才能避免在婚姻中受騙,如何才能讓自己的婚姻能夠長久呢?
請大家一起來看看2019年法院公開的一份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或許我們能從中悟道一些什麼。
(書寫君對原判決書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大家閱讀)
原告:男,1987年2月生,漢族,農民,住臨漳縣。
被告:女,1982年3月生,漢族,農民,住臨漳縣。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男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女方)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景某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2.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90000元;
3.要求被告返還原告購買手機款項4800元;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經人介紹於2019年1月相識,於××××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2019年農曆二月舉行典禮儀式。
原告(男方)分別在結婚登記當天給付被告(女方)彩禮款3萬元;結婚典禮前給付被告(女方)3萬元;結婚典禮時給付被告(女方)2萬元;結婚典禮之後,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出去旅遊,在旅遊期間原告(男方)又給付被告(女方)1萬元。
在旅遊期間,原、被告雙方經常因為瑣事爭吵。被告(女方)於2019年農曆三月離開原告(男方)家至今未回。
被告(女方)自結婚至離開原告(男方)家,與原告(男方)共同生活不到十天。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沒有共同語言,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為維護原告(男方)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離婚,並還回彩禮9萬元。
被告(女方)未到庭,也未寄送答辯書。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於2019年3月舉行典禮儀式。結婚後,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吵架,原、被告於2019年5月分居至今。現原告(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認為:
夫妻應珍惜彼此,相互尊重、愛護。
原告(男方)認為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法院認為,原、被告結婚至今尚未滿一年,還需磨合,不應因家庭瑣事而隨意離婚。
原告(男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雙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男方)要求判決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男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這是一段失敗的新婚感情案例。因為其中沒有女方的答辯,所以大家也不能只聽男方的一面之詞。但有一點卻是事實,那就是這段婚姻感情正在面臨破裂。
案件中的男女,結婚不足兩個月,用男方的話來講,共同生活不足10天,可以猜想到在這短短兩個月間,彼此一定是吵來吵去的。
另一方面,彩禮或多或少也成了這對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源之一。
男方的彩禮分了四次才給完,可見男方家庭並不是多麼富裕的同時,也可以看出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心中的芥蒂。
當然,彩禮本來圖一個「彩」和「禮」,也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就成了「錢」。
綜上分析,其實這對夫妻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婚前了解不足,感情不深。所謂強扭的瓜不甜,以前社會通過媒人而結婚並且相守一生是因為離婚的代價太高,而現在離婚只是一紙訴狀,想要讓自己的婚姻長久,那就只有雙方的真情維繫!
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為大家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觀點,請加個關注,收藏、點讚、轉發一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