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6 17:01 |華商報
近日,陝西延安一起離婚訴訟引發關注:六旬老太王花(化名)稱婚後丈夫非打即罵,其忍氣吞聲40年,如今兒女均已成家立業,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王花夫婦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駁回了王花的訴訟請求。
對此,有律師稱「法院用心良苦」,有律師稱「法院未從實際出發,未考慮當事人感受,好心可能辦壞事」。
起訴:六旬老太起訴離婚 老伴堅決不同意
12月11日,華商報記者從延安市某縣法院主審法官處獲悉,該離婚案當事老太六十三四歲,老伴六十六七歲,兩人結婚整整40年。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案件詳情主審法官不願多說。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原告王花在訴狀中稱,雙方1980年登記結婚。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後發現被告脾氣暴躁,經常對她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王花一直忍氣吞聲。現子女均已成年,王花以與老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分割共同財產。
法院於2020年10月28日立案,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王花及老伴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期間,王花的老伴辯稱,其與王花風風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3個子女。其確實有不對的地方,開玩笑挺正常,出軌行為絕對沒有。現在年紀大了需要互相照應,故堅決不同意離婚,希望王花能撤訴。
法院: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 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載,且將子女三人撫養成人,都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年少夫妻老來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撐,原、被告今後只要能互諒互讓,相互珍惜,加強溝通與交流,妥善處理化解現有矛盾,仍是一個和睦美滿的家庭,故對原告王花的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
12月2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花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告訴華商報記者,該案目前仍在上訴期,王花是否上訴,目前尚不清楚。
>>律師說法
認同者
法院的判決合情合理合法
對於法院判決,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稱,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是受到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限制的「有限的自由」。夫妻一方起訴到法院後,法院要考慮雙方意見及雙方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狀況、離婚原因、婚姻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所以,原告起訴後,是否能夠離婚,其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原告,這就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本案中,王花夫婦均六旬,攜手相伴40年。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這麼多年風風雨雨都過來了,儘管生活中有些磕磕碰碰,且男方想將這段婚姻持續下去,法院這樣判決可能是覺得雙方的婚姻還有緩和的餘地,畢竟幾十年的攜手相伴並不容易,希望女方慎重考慮,「我認為法院這樣判合法合理」。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同樣認為,該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核心在於男女雙方是否符合離婚條件,是否離婚的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的。」結合本案男女雙方提交的證據,法官認為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規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如果女方仍想離婚,須提供證據證明符合『應準予離婚』的條件,如男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或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如果王花能提供這些證據,法院應判決離婚。
鄭曉靜表示,行使婚姻自由權,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婚姻自由權,既不允許他人侵犯,也不允許濫用,更是一種責任。
質疑者
靈魂的吶喊不應該被拒絕
對於法院的判決,濟南律師王玉琴認為,法院沒有考慮女性的切身感受,「一些女性的婚姻根本不幸福,但為了子女都忍了,想等到子女上大學或成家立業後再離婚,法院判決把這部分女性的最後希望都打碎了!」王玉琴還認為,法院不宜對離婚管得太嚴,結婚容易離婚難,「我覺得不太對,應該嚴進寬出,婚前一定要考慮好,結婚後才會珍惜。」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永萍同樣認為,離婚自由是每個公民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冷靜期也僅僅只適用登記離婚,但凡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又有多少是衝動離婚呢?」且不說法院立案過程繁瑣,單就漫長的審理過程,對於圍城中的兩個人天天冷眼相對就是巨大的痛苦與煎熬,「能夠並願意承受這一切的老年人又有多少?」婚姻幸福與否,只有當事人知道。既然法律賦予了人們離婚自由,老年人「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更應聽聽他們心裡最真實的想法,「靈魂的吶喊不應該被拒絕」。
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張仕豔表示,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法院考慮到婚姻家庭穩定,判令王花不予離婚,可謂用心良苦,但可能好心辦了壞事,因為兩位老人婚姻持續多年,不等於未來就能和睦共處、相伴餘生。「最關鍵的是,不能以好心之名違背老太太的意願,這實際上是侵犯了老太太的婚姻自主權。」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訴訟律師龍中美稱,從王花的起訴書描述來看:「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原告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原告多年一直忍氣吞聲。」可見,在這段長達近40年的婚姻關係中,被告很有可能存在家暴行為,但王花沒有證據證明。王花等孩子成家立業才提出離婚,將離婚對孩子的影響降至最低,這本身就可以反映出王花有著強烈的離婚意願,且夫妻矛盾經過多年相處仍然無法調和,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根本不會起到什麼改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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