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六旬老太起訴離婚被駁:判決迴避了有無家暴的實質問題
六旬老太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引發網友關注。
裁判文書網12月4日公布的陝0632民初1058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女子李曉(化名)稱,已結婚40年,婚後她發現丈夫楊某某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其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她一直忍氣吞聲。現兩人子女均已成年,並參加工作且成家,她以與楊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判決書顯示,對於李曉的訴求,被告楊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與李曉風風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個子女;其確實有不對的地方,但覺得年紀大了,開玩笑正常,出軌行為絕對沒有;現在年紀大了,到了互相照應的時候,故其堅決不同意離婚,希望原告能夠撤訴,再給其一次機會。
陝西省延安市黃陵縣人民法院認為,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夫妻生活40載,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年少夫妻老來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撐。李曉、楊某某今後只要能互諒互讓,相互珍惜,加強溝通與交流,妥善處理化解現有矛盾,仍是一個和睦美滿的家庭。法院最終駁回了李曉的離婚請求。
對於法院的判決,12月14日,北京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荊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時認為,法院勸和的初衷是好的,希望維護婚姻穩定,但操作有些機械,應考慮到當事人的現實處境。
張荊認為,法院對於是否構成家暴的認定標準較高,達到一定程度的家暴才能被法院認定。被家暴的當事人需要充分舉證,舉證內容包括多次有關家暴發生的報警記錄及出警筆錄、醫院對多次家暴導致嚴重傷情的就診記錄、公安機關對家暴的傷情鑑定證明。
結合本案,張荊認為,「站在老人的角度來看,『年少夫妻老來伴』的婚姻關係一定是建立在彼此尊重、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來談論的。如果基本的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弱勢的一方是極其危險的。」
張荊建議,法院根據舉證盡力還原生活場景,當事人成年子女也可以作為證人去證明是否有家暴行為。「法院維護婚姻穩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不是所有婚姻都值得維護。」張荊說。
長期專注於家暴案件的湖南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機幹預中心特約維權律師萬薇認為,法院的判決迴避了楊某某有無對李曉進行家暴這一實質性問題。
萬薇稱,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訴訟離婚以「勸和不勸離」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萬薇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種,當事人需要舉證證明確實實施了家暴,法院才能根據舉證認定家暴是否導致感情破裂;第二種,舉證之後,當法院認為家暴程度較輕,還不足以導致感情破裂時,也不會判決離婚。
結合本案的民事判決書,萬薇認為,涉及到疑似家暴的相關事實僅有當事人李曉的講述,即「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原告李曉非打即罵」,法院在判決書中並沒有把這一行為定性為家庭暴力。
「法院在判決中直接以『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最終判定駁回離婚訴求,實際上迴避了有無家暴行為這一問題。」萬薇認為,法院沒有認定家暴行為的存在,可能出於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家暴行為的隱蔽性,原告李曉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打罵行為」就是家暴,另一方面,不論是有意或是無意,法官可能儘量避免去認定家庭暴力,「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很可能對於被告楊某某來說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