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當是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通常情況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那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如何規定醫療執業登記的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如何規定醫療執業登記的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的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醫療機構由誰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三、非法醫療機構處罰答疑
網友提問:
非法醫療機構如何處罰?
律師回答: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如何規定醫療執業登記的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律師。
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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