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製售「鋁麵條」被判刑!十倍賠償並公開道歉

2020-09-03 薏鄉興仁

近日,由興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經興仁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判決被告吳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同時支付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金,並在興仁市電視臺向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基本案情

貴州省金州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位於興仁市百德鎮硐坪村,主營麵條生產、加工,由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管理經營。2018年4月19日,興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生產的麵條進行抽樣送檢,經貴州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檢驗中心檢驗,鋁的殘留量為95.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不得檢出」的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批不合格麵條共生產3960斤,並於2018年4月至6月期間銷售了3400斤(2.2元每斤),庫存560斤未銷售。銷售部分召回2200斤,與庫存的560斤都已銷毀,實際流入市場的不合格麵條1200斤。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3月26日,該院以吳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興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吳某某在觸犯刑法的同時還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在指控吳某某刑事犯罪的同時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吳某某支付流入市場的不合格麵條銷售價款的十倍賠償金,並在興仁市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社會意義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不僅直接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一項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民心工程」,關係到社會穩定,關係到家庭的幸福,關係到中華民族的未來。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對於食品安全,要「建立最嚴謹的標準、實施最嚴格的監管、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堅持最嚴肅的問責」,真正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該案在食品安全領域探索運用懲罰性賠償金,讓侵權者付出更大的違法成本,對食品經營者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彰顯了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代表的責任和擔當。

來源:興仁市人民檢察院 作者: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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