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維權也會敗訴!
新華報業網訊 「知假買假」不影響維權,是否意味著職業打假人可以肆無忌憚「一展拳腳」了?看了市民王先生的維權經歷,你會知道並非如此。只有理性的適度的維權才能獲得法律支持。
2012年10月29日,市民王先生花672.8元在建鄴區某超市購買了27瓶星巴克咖啡。這種咖啡是原裝進口的,瓶身上貼有中文標籤。購買前,王先生仔細看過中文標籤,發現上面只寫了保質期是6個月,沒寫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瓶身上倒是有「FEB
25 13」字樣,看起來像保質日期,但不懂什麼意思。詢問工作人員後他才知道,這是英文形式的保質日期,意思是2013年2月25日到期。
謝過工作人員後,王先生拿了27瓶咖啡到收銀臺結帳。然而幾天後,他又來到超市,稱包裝上沒有中文保質日期,他不放心,要求退貨。經工商部門調解後,超市同意退貨,但王先生又提出其他賠償要求。超市認為難以接受,調解宣告失敗。
今年年初,王先生起訴到建鄴區法院,要求超市給予十倍賠償。理由是《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食品外包裝上應有中文標示,被告超市銷售的進口咖啡瓶身上卻沒有中文保質日期,屬於問題食品。
保質日期沒有翻譯成中文格式,到底是超市和代理商所說的「小瑕疵」,還是王先生認為的「大問題」?研究《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進口食品」的相關規定後,主審法官支持了超市一方的觀點。《食品安全法》第66條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有中文標籤和中文說明書。本案中,超市銷售的咖啡有中文標籤、說明書,上面標註了商品原產地境內代理商、食品原材料、主要配料等要素。法官說,這些要素基本符合法律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依據這項認定,法官作出了駁回起訴的判決。 揚子晚報記者陳珊珊
-法官說法
購買動機不影響維權,食品質量才是關鍵
《食品安全法》出臺以來,關於「十倍賠償」條款的執行問題一直不斷。什麼情況下能夠獲得十倍賠償?為何兩起看上去差不多的十倍索賠案,判決截然相反?記者採訪了消費糾紛審判專家,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沈亞峰。
沈亞峰首先解釋了法院為什麼支持知假買假行為。「我們在審判中把握兩個原則,一是訴訟是否有利於規範保護市場,二是消費者行為有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職業打假人雖然故意買假,但這個行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而且客觀上有利於約束經營者、淨化市場,所以我們認為,可以將他們視為消費者進行保護。」
沈亞峰介紹,能否獲得十倍賠償,購買動機什麼的都是次要的,最關鍵在於食品是不是真有質量問題,商家有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商家製售的食品確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無論是故意買假還是無意買假,索賠都能成功。相反,如果商家製售的食品沒有問題,消費者過度維權不會獲得支持。揚子晚報記者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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