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6日 04:59 來源:北京晨報
參與互動餅乾添抗氧化劑 超市十倍賠償
法院: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資料圖:包裝盒內的餅乾。李珂 攝
因超市購買的「自然之顏」蘇打餅乾外包裝上的標籤註明成分含有抗氧化劑(維生素E),鄭某將北京華聯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並索要十倍賠償。一審認定涉案商品屬於餅乾類,其添加維生素E屬於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形,故確認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據此,支持了鄭某的訴訟請求。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公司提出上訴後,北京市二中院維持原判。
餅乾含抗氧化劑超市被告
2017年8月19日,鄭某在華聯公司順義吉祥莊店購買了10袋「自然之顏」蔬菜蘇打餅乾、16袋同品牌的紫菜蘇打餅乾、兩袋麥穗蘇打餅乾和13袋香菇蘇打餅乾,共計支付770.8元。四款商品外包裝上印刷的中文標籤均標明其成分含有棕櫚油、抗氧化劑(維生素E),在外包裝上加貼的中文標籤則標明其配料含有棕櫚油(含維生素E),未見單獨標明添加抗氧化劑(維生素E)。
鄭某認為,《食品國家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的可以添加維生素E的食品不包含餅乾,涉案商品中的維生素E是作為抗氧化劑添加的。為此,起訴要求判令華聯公司退還購物款770.8元並十倍賠償共計7708元。
庭審中,華聯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入境貨物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和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用以證明涉案商品系合法進口。公司辯稱,涉案商品加貼的中文標籤上已經標明配料含有棕櫚油(含維生素E),說明涉案商品中的維生素E是添加棕櫚油帶入的,並未單獨添加維生素E,但其就涉案商品原始包裝上中文標籤中的成分與加貼的中文標籤中的配料不符一事既未提交相關證據,亦未作出合理解釋。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商品外包裝上繁體中文標籤註明成分含有抗氧化劑(維生素E),而涉案商品屬於餅乾類,其添加維生素E屬於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形,故確認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華聯公司作為專業的超市經營者在採購和銷售涉案食品時未盡到高度審慎的注意義務,對於涉案商品外包裝加貼的中文標籤與原標籤不一致及存在超範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等通過外觀即可判斷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理,致使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商品得以售出,應視為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銷售的情形。
一審判決華聯公司退還鄭某購物款並賠償7708元,同時鄭某退還涉案餅乾。判決後,華聯公司提出上訴,要求駁回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中院認為,華聯公司主張涉案商品的維生素E系由棕櫚油帶入,並未單獨添加維生素E,但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