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樂天超市酒仙橋、崇文門、望京等各個分店銷售的果仁餅中加入中藥「靈芝」的成分,其銷售的「巴旦木」和「枸杞」等商品所聲稱的礦物質、維生素和多種胺基酸等微量元素也未在商標中標明,消費者韋先生將樂天超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樂天超市退還貨款並按照商品十倍價格賠償。
庭審時,樂天超市辯稱「靈芝」既是藥品也是食品,「巴旦木」「枸杞」食品本身沒有問題,只是在標籤中略有疏忽。記者上午獲悉,朝陽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消費者起訴食品中加中藥微量元素未標註
韋先生起訴稱,2014年8月間,他在樂天超市下屬的樂天瑪特北京酒仙橋、崇文門分店內購買了24盒單價16.9元的「茂發靈芝果仁餅180g」,消費405.6元。2014年12月,他又在望京、酒仙橋分店購買了16盒單價20.4元的「阿花的果子鋪美國鹹香巴旦木」,消費326.4元;在酒仙橋分店購買了25袋單價34.9元的「夏珍枸杞王200g」,消費872.5元。
韋先生認為,「靈芝果仁餅」非法添加中藥材「靈芝」,產品無藥品及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標註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可以確認是普通食品,但該產品中確實使用了「靈芝粉」為食品配料,產品標籤中也特別強調靈芝含量約3%。
涉案產品「巴旦木」和「枸杞」標籤上的營養中寫到,富含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等營養成分,但該產品未在營養成分表中作出明確標註,及上述微量元素的成分含量及佔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
故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樂天超市退還上述商品貨款,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賠償貨價十倍,共計1.6萬元賠償金。
樂天超市辯稱食藥同源食品本身沒問題
庭審時,樂天超市辯稱,退貨問題可以協商,但不同意十倍賠償。
樂天超市稱,涉案產品沒有質量問題,樂天超市在進「靈芝果仁餅」商品時,就已經審查了該產品供應商北京恆瑞偉業商貿公司的資質,涉案產品質量檢驗是合格的,超市同時還審查了生產商汕頭市茂發食品公司的資質以及生產廠家的資質均是合格的,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樂天超市表示,「靈芝既是藥品也是食品,是食藥同源,也是兩用的。衛生部關於印發真菌類和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定的通知中載明可以作為保健食品的有靈芝,所以我們認為韋先生的起訴不成立。」
對於「巴旦木」和「枸杞」兩件案子,樂天超市辯稱,涉案的商品只是在外包裝的標籤中沒有做到詳細的標識,但食品本身並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沒有違反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所以只同意退貨退款。
法院判決違反《食品安全法》樂天超市10倍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靈芝果仁餅」案,依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但按照衛生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靈芝屬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而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樂天超市銷售的茂發牌「靈芝果仁餅」的配料包括靈芝粉,而該食品屬於普通食品,不能使用靈芝作為食品原料,故法院判令樂天超市退還韋先生貨款405.6元,並賠償4056元的十倍賠償金。判決後,樂天超市不服,上訴。市三中院駁回了其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巴旦木案」和「枸杞案」,法院認為,韋先生提交的涉案商品的外包裝上註明「富含維生素及微量元素」和「富含礦物質和多種胺基酸、維生素以及微量元素」,而涉案的「巴旦木」和「枸杞」對所稱富含的營養成分未在營養成分表或者配料表中標註,應當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以向生產或銷售者要求十倍賠償金。
故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樂天超市退還韋先生貨款326.4元和872.5元,並支付其賠償金3264元和8725元。
相關新聞事件:消防驗收不合格9商戶訴樂天超市獲賠
與樂天超市籤訂《場地租賃合同》租下朝陽路的樂天超市部分場地,並交納了保證金、租金、管理費等數萬元,卻因消防驗收不合格而不被允許在此地經營開店,9名商戶將樂天超市分別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合同解除,並退還他們所交納的款項。樂天超市不同意他們的訴訟請求,反訴商家違約,要求賠償違約金。
2013年8月20日,商戶張某與樂天超市籤訂《場地租賃合同》,承租該超市經營的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的場地,租期至2014年9月19日,租金為每月5972元。合同籤訂後,樂天超市向其交付了涉訴場地,張某也交納了保證金、管理費等。然而承租後不久,消防部門通知稱該樂天超市商場整體沒有通過消防驗收,所以不允許經營。另外8名商戶與張某也遭遇了同樣情況。
張某認為,是因為樂天超市交付的場地消防驗收不合格,導致其無法對外經營,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場地租賃合同解除,樂天超市返還其所交費用,並賠償其經濟損失3.76萬元。
庭審時,樂天超市辯稱,合同履行過程中,消防部門確實要求過整改,但是不影響商戶的正常經營。合同約定樂天超市只是協助商戶辦理消防驗收手續,商戶自己也有辦理的義務。
同時樂天超市提出反訴,要求9家商戶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和管理費,並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判決:樂天超市被判退保證金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樂天超市提供的場地未達到法定使用條件時,張某行使合同解除權並搬離涉訴場地的情況,於法有據,不應認定為違約。合同解除後,樂天超市收取的保證金,包括《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押金、質量保證金、裝修管理保證金,都應予以退還。
但同時,法院認為,儘管樂天超市提供的涉訴場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使用條件,但考慮到部分商戶已經開始營業,並使用涉訴場地獲得了相關利益,根據合同法一般原則,獲得利益一方應當支付對價。
據此,朝陽法院判令商戶與樂天超市的合同解除,樂天超市退還商戶保證金,對於使用過該場地經營的商戶,法院判令商戶支付部分租金給樂天超市,而對於沒有使用過該場地的商戶,法院判令樂天超市將租金及管理費退還給商戶。
判決後,部分商戶不服提起訴訟,被市三中院駁回,維持了原判。文/記者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