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連續十天買2元過期麵粉後起訴 超市被判賠萬元

2020-12-17 新浪財經

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消費者連續十天買2元過期麵粉分十案起訴,超市共被判賠萬元

孫女士連續10天在重慶一家超市購買散稱蕎麥麵粉,每日消費2元多,並拍攝購買視頻。在第11天時,孫女士分十案起訴該超市,稱蕎麥麵粉過期,要求索賠。最終,法院在今年8-9月分別判決該超市懲罰性賠償孫女士每案一千元,孫女士因此獲賠共計一萬元。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上述十起孫女士與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的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判決書。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檢索發現,在2018、2019兩年間,與孫女士相關的銷售者責任糾紛判決文書約200份,涉及重慶市多家大型超市。有多個商家抗辯時稱,孫女士並非消費者,而是以打假謀取非法利益為職業,不能適用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法律獲得懲罰性賠償,但未獲法院支持。

對此,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向澎湃新聞分析稱,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再保護「知假買假」,但是食品和藥品「知假買假」受法律保護。

「因為食藥領域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領域,消費者只要買到了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保健品,都可以向商家索賠。」周兆成說道。

消費者連續十天買過期麵粉,超市被判賠一萬元

根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系列判決書,2019年6月22日,孫女士在重慶商社新世紀超市華融現代廣場店(下稱新世紀超市)購買了2.04元的散稱蕎麥麵粉,並在購買時拍攝了視頻,視頻顯示涉案食品堆放在貨架上稱重待售,置放在貨架上的散裝食品標籤標示生產日期為2018年12月21日,保質期為6個月。孫女士以此證明該麵粉已過期。

此後的10天,孫女士每日前往新世紀超市購買這款過期的蕎麥麵粉,每天消費2元多,保留購物小票,並拍攝購物視頻,購買行為一直持續到7月1日。孫女士購買時,麵粉已過期1-9天不等。

7月2日,孫女士以新世紀超市售賣過期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分十案起訴至重慶市江北區法院,每起案件均向超市索賠一千元,該十案均於當日獲得立案。日前,該十起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已相繼審結。

據判決書,江北區法院在十份判決中均認為,孫女士提交的購物小票、產品實物及購物視頻相互印證,可以認定孫女士購買時食品已過保質期。而孫女士在新世紀超市處購買了該過期食品,新世紀超市也向其出具了購物小票,雙方之間即成立買賣合同關係,且合法有效。

十份判決中,法院均認為,新世紀超市在食品標籤上明示了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視為其對該產品食品安全的承諾,應當予以遵守。新世紀超市作為經營者選擇銷售涉案食品,就應當按照標示的內容對食品進行儲存、銷售以及及時檢查,現因其疏忽大意,致使已經過期的產品流入市場,應當認定屬於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法院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的,為一千元。

據此,江北區法院於8月19日至9月10日之間對十案作出一致判決,均認定新世紀超市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令超市在每案中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一千元,共賠一萬元。

律師:食藥領域直接關係人體健康,不限制「知假買假」

澎湃新聞在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2018年、2019年兩年間,與孫女士相關的銷售者責任糾紛案裁判文書約200份,其中涉及重慶市多家大型超市,如沃爾瑪超市、家樂福超市、永輝超市等,孫女士多以相似手段,連續多日購買某超市一過期產品,而後分案起訴,要求獲得懲罰性賠償。

據裁判文書網,前述案件中的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也不是第一次與孫女士對簿公堂,在「過期蕎麥麵粉案」之前,孫女士還連續多日購買過期酥糖、過期椰香麵包等物,向新世紀超市多家門店提起過數十起訴訟。

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曾在「過期椰香麵包案」中辯稱,孫女士是以打假謀取非法利益為職業,不能適用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法律獲得懲罰性賠償;其次,該麵包售價僅為1元,孫女士連續多天在同一門店購買同一商品,即使公司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也只能按照其購買的貨款金額疊加計算,不能每一個案件都單獨計算。該辯解理由未獲法院支持。

對於孫女士的分案起訴的行為,其他多個商家亦在辯護理由中表示,孫女士並非消費者,而是以打假謀取非法利益為職業;且孫女士每天在被告處購買一袋涉案產品,分單進行結算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獲得懲罰性賠償,其主觀是明知產品可能存在瑕疵,有違誠信原則,不能適用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法律,該意見亦未獲得法院支持。

針對此類情況,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告訴澎湃新聞,新「消法」不再保護「知假買假」,但是對於食品和藥品領域卻沒有限制。這是因為食品、藥品領域是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領域。國家對食品藥品的生產、流通都有嚴格的國家標準,同時,提倡全社會和個人進行監督。

「哪怕是『職業打假』,其對食品和藥品的監督也是值得提倡的。」周兆成說。

周兆成稱,在食藥領域,消費者的「知假買假」不意味著食品藥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責任免責。生產者和銷售者應該對其產品的安全性負責,包括產品說明的載體的包裝,也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嚴格執行,不然就涉嫌欺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不管消費者是不是『知假買假』,只要買到了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保健品,都可以向商家索取賠償,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也根本不存在擾亂社會和市場秩序。」周兆成說道。

周兆成還稱,同樣,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明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支持。之所以做出這樣的「特別規定」,目的在於對食藥領域制假售假形成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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