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如果你買到過期的食品,你會怎麼做呢?來看看這一位遭超市拒絕賠償的唐某是如何維權的,有哪些維權方式值得我們借鑑?唐某在超市花了280元購買奶粉,走出超市中後不久就發現奶粉已經過期一個月了。隨後就回到超市投訴協商。但是超市稱,由於唐某之前就該類型的其他產品有過起訴記錄,有理由懷疑唐某不是普通消費者,而是故意「碰瓷」。唐某最後只好走法律途徑,要求超市返還280元,並且要按照奶粉售價的十倍進行賠償。
相信很多網友有一個疑問,奶粉過期足以證明超市存在過錯,為何超市反過來說對方「碰瓷」?唐某是是來「碰瓷」的嗎?唐某最終能否要求十倍賠償?具體的情況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唐某是來「碰瓷」的嗎?在這件事中,唐某向法院提供了該奶粉和超市的購物發票作為證據嗎,證明了超市銷售的奶粉確實已經過期了。雖然超市也提供了大量的大倉進貨記錄和臨保記錄,證明超市該品牌的奶粉沒有銷售過。但是由於該份證據是超市自己獨自提供,沒有很大的證明作用。並且超市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明改過期奶粉不是自己銷售給唐某,最後超市理應承擔不利的後果。而對於超市懷疑唐某系「碰瓷」的說法,雖然唐某是有過類似於產品的訴訟記錄,但是不能作為此次訴訟是為了牟利而故意要求超市賠償十倍金額。綜合以上的分析,法院認為唐某不是來「碰瓷」的。
唐某最終能否要求十倍賠償?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原告購買的產品過期一個月,原告當場向被告投訴,並未實際消費該商品,未對原告造成任何損害。但是從超市提供的產品臨保記錄也可以看出被告並非明知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本案不應適用十倍賠償的規定。但超市在本案中確實存在欺詐行為,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賠償唐某受到的損失。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超市欺詐唐某的行為應當賠償奶粉價格的三倍,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超市退還唐某貨款並酌情賠償,共計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