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在超市買到7袋過期食品,第一個想到的是什麼,立即投訴或是直接結帳後將超市告上法庭?高先生的作法有點與眾不同,他在收銀臺有意分成7次結帳,之後,以7次不同的購買行為來主張獲取7次賠償,索賠7000元。如果按一次購買行為索賠,他最多只能獲得1000餘元。你可能覺得高先生挺「聰明」,只是,他這樣的訴求在法院碰了「釘子」。
昨日,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這樣的「維權方式」是從去年年底開始「流行」起來的。對於消費者理性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法院歷來依法予以支持,但對於個別維權者「獨具匠心」的過度維權行為,法院是不會「綠燈放行」的。法院判決,超市只需按高先生購買7袋食品總價格的十倍作為賠償。
事件
退一賠十嫌錢少 靈機一動分開結帳
今年1月,高先生在無錫某大型超市購買了7袋相同的食品,單價均為16.6元,他共計支付了116.2元。但是,這7袋食品均沒有明確標明保質期,高先生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貨退款並賠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高先生提供了7張購物發票,並提出「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除了『退一賠十』外,如十倍價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為增加賠償的金額」,因此,他要求超市按照每張購物發票賠償1000元,共索賠7000元。
按理說,高先生向超市索賠的行為完成符合法律規定,只是,細心的法官在審理中發現,高先生提供的這7張發票甚至是在幾分鐘之內在同一個收銀臺開出,也就是說:高某是一次性購買了7袋食品但分開結帳。
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一次性買多個同樣商品是很正常的行為,但一筆一筆分開結帳,與大眾的消費習慣並不相符,除非有別的特殊需求,比如開發票、賺積分等。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中,高先生提出了「退一賠十」的要求,並分別對這七筆消費提出賠償要求,此舉與一般的消費者維權形式不同。以往,消費者都是以購買的過期商品的總額來主張賠償金額的。
爭議
分開結帳 算一次購物還是多次購物
依照法律規定,如果認定高先生為一次購買行為,那麼,他可以獲得的賠償金為1162元;而如果認定為七次購買行為,他便可能獲得賠償7000元。
高先生的購買行為到底應該算一次?還是七次?直接影響到其賠償數額。法院對此如何認定?
首先,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肯定了一點: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超市作為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品把關不嚴,將保質期不明的食品進行出售,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對消費者承擔退還貨款、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高先生要求超市退貨並返還貨款,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高先生分開購買,要求7袋過期食品各賠償1000元的訴求,法院認為,其在幾分鐘之內在同一收銀臺結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一次購物行為,應按照「退一賠十」向高先生支付賠償金,遂駁回了高先生要求分7次賠償的訴訟請求。對於這樣的一審判決,當事雙方目前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懲罰性賠償」不應 濫用成為謀私工具
1993年我國頒布第一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後經2009年8月、2013年二次修訂;自1995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後在此基礎上於200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到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經修訂後實施。我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也從退款退貨到建立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二」到「退一賠三」再到「退一賠十」,增加賠償的金額從500元到1000元,在鼓勵全員打假的進程上,我國法律也不斷在進行著促進作用。
個別消費者在發現假冒偽劣產品後,並不單純為了「維權」,而是企圖通過法律條款來達到獲取私利的目的,這不僅不能有效地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監督,反而給一些小微企業或銷售企業帶來不利影響。對於這種行為,違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條款規定的情形,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