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買到過期食品不要換,價值1000元以上!

2020-12-24 衛理士說法律

為什麼說過期食品價值千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商家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也就是說,如果「有幸」買到了過期食品,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除了有權要求商家退款之外,還有權要求商家賠償至少1000元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可是,上述規定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即需要消費者證明商家「明知」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到底何謂「明知」?實踐中認識不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徑也不盡相同,加上消費者自身對法律不夠了解,買到過期食品往往選擇退換或退款了事,很少有人堅決維權到底。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理食品安全糾紛的司法解釋,給消費者撐起了堅決維權的信心。

新規:銷售過期食品推定商家「明知」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六種情形屬於食安法第148條規定的「明知」,第一種情形就是「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

這意味著,今後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裁判標準將更加明確統一,只要消費者保存了充分的證據,勝訴判決就可以預期。這也將促使商家為避免訴訟、影響商譽,而儘快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客觀上將顯著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的決心將更加堅定,不再視維權為畏途。

那麼,買到過期食品,消費者該注意保管好哪些證據呢?

維權需要哪些證據?

最高院公布的指導案例「李某與某購物廣場買賣合同糾紛案」給了我們答案。

李某在某購物廣場購買「嗆面饅頭」一袋,購買後發現該食品為過期食品。李某認為該購物廣場的銷售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關於「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於是起訴請求判令商家退還貨款並給予原告賠償金1000元。

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李某為主張其與被告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向法院提交了購物發票、照片、商品實物,原告證據已經形成鎖鏈,作為消費者其已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現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經超過保質期,應當認定某購物廣場銷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主張賠償款1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判決某購物廣場退還李某貨款並支付李某賠償金1000元。

根據這一指導案例,只要消費者保管好購物發票、商品實物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照片,就可以向商家積極主張維權,要求給予法律規定的賠償。這種積極維權的行動,必將倒逼商家嚴把食品安全質量關,最後受益的還是每一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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